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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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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扩展了犯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角度的考虑。我国关于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模糊与疏漏之处,应借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机会予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扩展了犯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角度的考虑。我国关于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模糊与疏漏之处,应借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机会予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私法上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共同构成人身法制的基础,两者均不具有无条件的合理性,只在特定条件下符合自由、效率、公平等价值取向.两者在各自的固有领域中发挥功能,彼此兼容、互补,从不同方面满足个人生活与社会秩序需要.人格平等为身份差异设置了限制,实现了特定领域身份差异的均衡化,导致特定身份差异的功能特定化,改变了固有身份关系的内容,并对身份差异在制度上进行弥补.身份差异对于人格平等进行了完善,只有在身份差异基础上才能解读人格平等,身份差异限定了人格平等的内容与实现状况.  相似文献   

4.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私法中身份的再发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私法中的身份是个人在市民社会关系中具有私法意义的定位与相应的利益份额。身份调整结构性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综合形态的私益,是社会意思的私法效果。平等人格形成于近代家庭功能裂变,个人从家庭中析出,成为私法调整的基本单位;但是,从家庭中析出的个人,又通过身份契约进入企业等社团之中,获得新的身份。近代社会契约与身份同时勃兴,而私法只关注于契约。身份顺应社会变化演变出新的功能形式,现代私法中的身份与平等人格相兼容,与自由契约相补充。身份提供包括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制度框架进行综合调整,依“身”定“份”,发挥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6.
人格的伦理价值体现为独立、平等、尊严、自由、自主和完整等。民法对人格伦理价值的保护是由主体资格的确认、财产权利的赋予、契约自由、侵权救济和人格权等构成的规范体系。其中,主体资格的确认保护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财产权利和契约自由间接保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侵权责任使得被侵害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得到救济,人格权则以绝对权的方式保护人格自主和人格完整。准确界定人格权的内涵,将能够通过绝对权方式进行保护的人格的伦理价值转化为人格权一般条款的保护对象,是人格权立法明确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曹险峰  邹潇 《行政与法》2005,(11):121-123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它是为弥补具体人格权封闭性缺陷而产生的概念,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为其内容,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与创造功能。在我国民法典中应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8.
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和未成年人权利的广泛性,适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成为一种常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国际法渊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国内法表达。考察国际法渊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继受了权利本位、理解维度、涵涉个体与群体的所有事项、情境化运用、非绝对排他性等五个方面的一般属性。分析国内法规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为尊重人格尊严、听取意见、特殊优先保护、适应健康成长规律、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等五个方面。立足于现行法律规范提炼总结出来的以上十个方面,一体化构成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完整内涵,可为有效发挥这一法律原则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功用,提供稳定的知识体系和思维框架。  相似文献   

9.
人格是一个历史变动的范畴。经由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的时空推演,人格历经了身份性——财产性——伦理性进化的历史路程。而现代的伦理人格,不仅包括了人们可以先验感知到的独立、自由、平等、安全、尊严等非财产性要素;也包括虽未由法律明确阐明,也未被学理上予以足够重视,但仍然是可以被感知和考证的财产要素。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信息保密制度扩展了犯罪人隐私权保护的范围。这是《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特别、优先保护原则的体现,也是一种基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角度的考虑。  相似文献   

11.
在私法视野中,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可以归结为一般人格权,是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化。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出发,新闻自由表现为采访自由、写作自由、发表自由、编辑自由、表现形式自由这一环环紧扣的连续性过程。新闻自由的演变史与民法的现代化发展史之间存在根深蒂固的契合。思想的自由市场理论与私法自治之间亦存在不可忽略的勾连。  相似文献   

12.
论德国宪法人格权——以一般行为自由为参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构成德国人格权法的两大组成部分。德国宪法人格权以基本法2条1款为基础规范。基于对2条1款的不同解读,宪法人格权经历了人格核心或一般行为自由,一般人格权和一般行为自由,以及自由的平等权维度三个阶段的发展,并形成了无名基本权和有名基本权两大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13.
自然人基因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曹丽荣 《河北法学》2008,26(7):23-27
生命科技的飞速发展挑战着法律,基因的法律问题显现在人们面前,明确基因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基因相关法律问题的基本前提。在法律地位上,自然人的基因是自然人的一种物质表现形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生命、健康和身体一样,应当作为人格权的客体之一,受人格权保护,称之为"基因人格权"。当基因一旦与人体分离后,是一种真实的物质存在,具有了财产权的特性,将与身体分离的基因界定为财产权的客体,此时对基因的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以财产利益进行保护。自然人的基因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4.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15.
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相似文献   

16.
"平等"是现代文明中一个重要的价值观念,但对它的理解却颇有争议,包括法律上的平等。人与人的差异显示了平等观念的核心——人权,人权的基本要求是人格的独立和与此适应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不能把平等理解为无差异或把所有的差异理解为不平等。因为人与人的差异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人与人的差异的产生有自然的原因,有社会的原因,只有后者才可能是不合理的,才是平等观念所反对的,其中的要义就是使所有人享有"人权",即与现代文明相适应的"人"的尊严和与之适应的物质待遇。平等的要求仅限于此,超出此义,必陷入荒谬。现代法律应以平等为原则,从制度上限制因社会原因所造成的人与人的不平等,并平等地适用法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法律可以从立法和司法多种途径追求平等和保护人权,但其只能从制度层面为平等的实现创造条件,法律不可能消除一切不平等,法律更不会消灭一切差别。相反,法律在对平等的追求中还要保护合理的差别,故此,法律的公平原则中包含着差别原则。  相似文献   

17.
张红 《法学研究》2011,(2):100-112
人格权内含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对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是人性自主的必然结果,且不论人之生死,人格上之财产利益皆应受保护。生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应采用德国法上一元论的人格权保护模式,而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保护则应参照美国法上的公开权模式。利用死者生前之人格特征获利的权利乃一种无形财产权,归属于死者之继承人。继承人行使此项权利需按照死者明知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权利行使期限宜为50年。  相似文献   

18.
杜英杰 《时代法学》2012,10(6):90-96
在涉外非战争军事行动背景下,维护军事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军事刑事管辖缺乏域外效力发生冲突。军事刑事管辖应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军事利益原则、对等原则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统一原则,尽可能通过谈判,与他国签定建立在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之上的部队地位协定。我国军事刑法的属地管辖应扩展至武装部队所至地域或空间,应将外国军人、战俘以及特定形势下的平民犯罪纳入军事刑法管辖范围。  相似文献   

19.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与私法具有一致的价值取向,即正义。但婚姻家庭关系有其特殊性,因而作为身份法又有其自身特点,应以公平价值优先于自由与平等价值。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上更应体现公平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0.
康德的“自由意志”理论是传统民法哲学的基础。“自由意志”以“自主决定”与“自己责任”为原则 ,并衍生出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以及逻辑严密、体系完备、内容浩瀚的民法体系。但是 ,“自由意志”论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遭遇到了困境 ,民法制度随时代而变迁。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是解说这种变迁的有力理论。依据庞德的理论 ,民法从专注于个人自然权利转向兼顾社会利益 ,民法价值出现了从个人自由到保护信赖的变化 ,民法的终极目的也出现了从人格的健全与发展转向社会秩序的和谐 ,并实现在人们需求冲突时的调整的变化。现代民法的内在体系因之形成以“自由意志”为内容的“常规法”和以“信赖保护”为内容的“矫正法”的二元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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