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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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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侵害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行贿受贿行为。它与我国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有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刑法第385条至第393条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有鉴于商业贿赂犯罪的独立品格,我国刑法应对其单独立法,内容上包括上述两类贿赂犯罪的主体在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体系上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由此实现了我国贿赂犯罪的体系从以主体为标准的二分法向以客体为标准的三分法的转变。  相似文献   

2.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8-118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将刑法第164条第一款修改为: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六) 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两高”:正确区分贿赂与正当馈赠界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意见》共十一条,主要涉及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5.
我国反商业贿赂刑事机制欠缺周延,难以应付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犯罪态势。重构我国反商业贿赂刑事机制刻不容缓,应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加大对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规定;将贿赂内容扩大到一切不正当利益,加重财产刑,充实资格刑;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设立污点证人制度,瓦解商业贿赂当事人之间的默契;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相似文献   

6.
商业贿赂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类罪,严重破坏着市场经济秩序,运用刑法手段规制此类犯罪已刻不容缓。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对商业贿赂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产生不同的认识,给惩治商业贿赂犯罪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犯罪对象,以及该罪在认定中的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理解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便于在司法过程中准确认定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7.
《公安研究》2010,(11):93-93
李金明在《法商研究》2010年第1期撰文认为,为了应对受贿犯罪出现的新动向、解决贿赂犯罪证明难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公约的规定接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相似文献   

8.
商业贿赂作为极不公正的商业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基础,提高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能力,灵活地应用现有的刑罚手段,加大犯罪者的成本,是商业贿赂在短时期内能够尽快、有效得到遏制的合理思路,也有利于中央治理商业贿赂行动主要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孙文雪 《中国保安》2006,(20):19-21
2006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从此,一场在全国各行业反商业贿赂的大会战拉开了序幕。“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求我们首先弄明白什么是商业贿赂,其次是我国目前法律是怎样对商业贿赂进行规制的,怎样才能更好的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一词严格来说并不是专商业贿赂涵义探析业的法律术语,我国刑法中也从没有“商业贿赂罪”的罪名,在我国工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  相似文献   

10.
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应限于财产性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贿赂范围应该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将非财产性利益排除在商业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之外,这既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应然要求。反腐败应避免盲目的刑法路径依赖,科学、有效地治理商业腐败不仅要以刑法为依托,也要注重从刑法到他法、从法内到法外来构建多层次与多元化的方法和路径。  相似文献   

11.
商业贿赂犯罪大量表现为单位犯罪。我国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单位商业贿赂犯罪与涉公贿赂犯罪界限不清、单位商业贿赂犯罪与涉公贿赂犯罪刑罚不平衡、单位商业贿赂犯罪与自然人贿赂犯罪立法不平衡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公法益和私法益的不同态度以及对单位犯罪的认识不足,应通过刑法修正案完善这方面立法。  相似文献   

12.
商业贿赂是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逐渐显露出来的一种社会现象。当前我国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总体上比较全面,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我国现有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的分布按法律部门划分,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反商业贿赂的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刑法意义上的反  相似文献   

13.
打击商业贿赂必须“依法”,但一当实际商业贿赂行为和现行刑法相对照,便发现了种种尴尬。每个消费者都可能是商业贿赂的受害者:导游吃“回扣”,旅游团变“购物团”;医生吃“回扣”,致使看病难、看病贵;美容师吃“回扣”,美容变“毁容”;学校教材科人员吃“回扣”,学生们每年都要购买“高价  相似文献   

14.
和梅 《人民论坛》2014,(3):131-133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5.
商业贿赂犯罪是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的社会现象,在我国商业领域中愈演愈烈,已经泛滥成灾.在很多行业中形成了潜规则.如何维护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何确定对商业贿赂犯罪防治的刑事法网?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探讨商业贿赂犯罪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与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有较多内容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对接,甚至存在立法空白。这不仅影响到我国对公约义务的履行,而且使贿赂犯罪分子屡屡逃脱刑法制裁。为有效惩治贿赂犯罪,尤其是能追回贿赂犯罪资产,刑法应在罪名体系、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承担等方面加以修订,并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和独立的财产没收等相关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7.
根据1997年《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被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发生在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就可以以职务侵占罪对其定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在于身份取得依据的法律、体现的法律关系、行为本质特征、从事劳务和从事公务的不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要根据各共同犯罪人是否是公司、企业内部人员,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所利用的为谁之职务为标准来认定。  相似文献   

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9.
对于什么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法上共有过三次不同的规定。第一次是 1979年《刑法》第 83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按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规定虽然比较简单,但外延却十分大,几乎一切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划进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列,甚至在一段时间内,把国营或集体汽车出租公司的司机、商店的营业员等等,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看待。第二次是 1982年 3月 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第 1条第 1项的规定:“本决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各…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修正案(六)》)第9条将原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主体的扩大并没有解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认定的争议,本文针对几类在司法实践中多发性的商业受贿主体认定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同时,对与主体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且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罪数认定进行探讨,以期使《修正案(六)》第9条在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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