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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中国的立法工作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同时也意味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有了一个新的变化:在继续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更加注重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特别是对地方人大来讲,先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空间将更为有限,执法检查将成为常委会日益重要的工作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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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地方人大如何应对?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就此,谈点个人学习体会。一、要正确认识入世对我国法制建设和地方人大工作的影响WTO 是一个以一整套国际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它的法律文件共有50多个,算得上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入世对我国的影响是全面、深刻、长远的。WTO 规则并不是入世后强加给我们的一套新规则,其基本原则与我国改革开放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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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何搞好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些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注意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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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是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本级政府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非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可以加强地方人大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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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近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职责,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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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何搞好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些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注意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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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何搞好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一些地方人大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并注意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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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业已形成的今天和今后~个时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地方性立法如何开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进一步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的内容、重点、角度如何转变,成为近期大家十分关注和思考研究的一系列重点课题。笔者作为地方人大农业工作者,仅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条件下甘肃省农业地方立法问题,谈一谈自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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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赋予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但这些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客观上制约了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现实中,一些地方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往往是地方政府“自导自演”,地方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权力被地方政府所侵占,地方人大却成了“旁观者”,既“缺位”又“错位”。这一公共决策现状显然不利于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不利于提高地方重大公共决策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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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规定,市级以下的地方人大的职权有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但最核心的职能是监督。目前,地方各级人大换届工作已陆续结束,如何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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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加强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然而有些地方在检查的范围及内容上尚存有不足之处,给实施法律监督留下“空白点”。为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执法检查须克服“五多五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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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加强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然而有些地方在检查的范围及内容上尚存不足之处,给实施法律监督留下“空白点”。为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执法检查须克服“五多五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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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作为人大制度的载体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但这种重要的地位却没有体现出相应的实际效果。本文从法律制度层面、政治学和社会学的层面将人大不能发挥法定作用进行全面、深刻的解说 ,目的在于揭示造成这种反差的种种原因 ,希望在完善人大制度的过程中可以起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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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赋予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职责。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方面通过完善立法不断增强法律的可实施性,另一方面通过改进和实施各种法律监督方式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在人大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各种方式中,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最频繁使用的执法监督方式,也是最有效的人大执法监督手段之一[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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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是地方人大选举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结合本人从事人大选举工作的实际,对“两法”中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及其应用作一简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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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导刊》2005,(11):34-36
一位基层人大工作者,把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为话题提供给我们,被采用了。他认为,人大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后,主动辞去代表职务,是关乎培养代表意识和人大意识的大事,有关法律规定至少是不完善,建议修改法律。但有人大工作者却指出,代表法等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代表调离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既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了,就不需要再辞职了。地方人大对这个问题究竟该怎样操作,是自行终止乎?是主动辞职乎?非常值得探讨。一位基层人大工作者说,在参与讨论的过程中,他学习了相关法律,查阅了不少资料,是提高人大工作能力的一次具体实践。这不正是我们开展此项讨论想要达到的目的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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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将乡镇人大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改为“季会制”,以加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乡镇人大推行“季会制”势在必行,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