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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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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危害孕妇妊娠在刑事司法和刑事法理论中被视为故意伤害胎儿,但其定性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难题。对此,司法实务中存在无罪与故意伤害罪两种截然不同的判例,这有损司法的权威,亦破坏法制的统一,更是对国民的不公正。在刑法理论中亦存在无罪说和故意伤害罪说。刑法典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表明,故意伤害胎儿的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无罪说值得检讨。故意伤害罪说,超出了国民预测的可能性,是现代刑法所禁止的类推解释。增设"伤害胎儿罪"与"恶意伤害胎儿罪"的见解未能正确区分胎儿发育的阶段性特征,且存在罪名不科学之弊。因此,为了有效保护胎儿的健康发育,有必要对孕妇妊娠实行分阶段保护,并在刑法典中分别增设"非法终止妊娠罪"和"故意伤害胎儿罪"。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工具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具备主观罪过和客观危险性,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随着刑法学的发展,逐渐有学者对此结论提出了质疑甚至否定。关于不能犯归属的争论烽烟四起,主要观点是有罪说和无罪说的对立。有罪说认为工具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类型之一,具有危险性;无罪说否认工具不能犯构成犯罪,不认为该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对于如何判断危险的有无方面,存在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基本对立。从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出发,对几种基本的学说进行讨论,得出结论:当前在判断危险性的有无上仍应坚持具体危险说。  相似文献   

3.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犯罪,其中就伤害的界定而言,应该采用修正的折中说;就胎儿性死伤的处断而言,应该认为此行为无罪;针对故意使人感染艾滋病的情形,应当认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在审判时被害人如果没有因为艾滋病而死亡,则应该将行为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相似文献   

4.
1994年6月30日晚,宋福祥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霞发生争吵、厮打。李霞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宋福祥说:“那你就死去。”当李霞寻找自缢用的凳子时,宋喊来邻居对李霞进行规劝。邻居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厮打。在李霞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采取放任态度。李霞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自缢身亡。这是一个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大的案件,在其定性问题上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罪说认为,被告人宋福祥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无罪说则认为宋福祥是无辜的。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三个:1.宋福祥有没有救助李霞的刑法上…  相似文献   

5.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民商法中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但从刑法角度却常常被定性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从实践中来看,司法机关倾向于作出有罪判决,但不少学者持无罪的观点,因此引发争议。无罪说持股权转让自由,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论点,而有罪说主要以行为对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的破坏等作为入罪理由,进行实质解释。但二者对犯罪形式与实质的论述各有忽略,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应当“一刀切”评价,应当在实质解释的基础上,对构成要件进行规范分析,作出类型化处理。而从立法角度而言,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违法所得数额的犯罪定量存在活性不够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相似文献   

6.
目前的侦结报告存在着重有罪轻无罪、重综述轻论证、重实体轻程序以及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侦结报告应在实体方面加强对有罪事实、无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事实的关注和程序方面对强制措施、告知义务以及赃款赃物情况的进一步充实以及通过对侦结报告的科学设计,促进侦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相似文献   

7.
关于不作为成立要件,我国采用不作为客观方面"三要件说"为通说观点。可是,对于不作为"三要件说"的研究尚未完备,形式的作为义务理论又存在着自身缺陷,再加上警察的特殊社会身份,导致在认定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时,法官对不作为行为的认定掌握了过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关于不作为,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认为不作为取决于行为的预期和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两个条件。罗克辛教授的观点,是我国通说采用的不作为客观方面"三要件说"的深化,可以帮助我们更清晰地把握警察职务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行为。  相似文献   

8.
不作为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在民法学中称之为不作为侵权责任。在传统的民法学教材中,对此种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作四要件论述:1.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2.不作为行为的违法性;3.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不作为侵权责任说,是将一般侵权责任传统四要件说套用于具有个性特征的不作为侵权责任。个人认为,应以更全面的较客观的三要件说代替四要件说。  相似文献   

9.
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是各学说都认可的义务来源之一。但理论界对先行行为的范围存在争论,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便是争论之一。根据刑法的通说理论及立法宗旨,犯罪行为不应属于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相似文献   

10.
在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出现了各类性质较为模糊的"灰色化行政不作为",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就是典型之一,它导致传统行政不作为理论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认定。因此,研究不完全作为行政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理论依据等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1.
虐童行为的类型分析及刑法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鉴于虐童行为的复杂性,对虐童行为有必要从伤害的类型和侵害主体与被虐儿童的关系的不同视角进行类型分析。在现行刑法的规定面前,对幼师之类非家庭成员虐童但危害结果未达到轻伤害以上的行为,按寻衅滋事罪或侮辱罪定罪处罚都存在解释上难以跨越的障碍,只能按无罪处理。通过立法修改将幼师之类的情节严重的虐童行为入罪化确有必要。针对我国现行刑法对虐童行为规制存在的不足,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有必要单独增设虐待儿童罪。  相似文献   

12.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责任,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但证明责任包括证明有罪的责任和证明无罪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局部责任,这在许多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普遍认可的实践。我国对此应予以借鉴,它符合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即刑事政策、证明难易、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3.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究竟什么叫行政不作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行政不作为从主要构成要件界定,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行政行为,并具有消极性、违法性、程序性及隐蔽性等特征.  相似文献   

14.
只有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才能构成脱逃罪的主体;虽被依法关押但事实上无罪的人从关押场所逃跑的不能成为脱逃罪主体;被超期羁押的未决犯与已决犯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应分别认定:被超期羁押的未决犯应以其先前行为最终是否被定为有罪来确定其后的脱逃行为应否构成脱逃罪,而被超期羁押的已决犯则不能构成脱逃罪。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存在的一种行政行为,广泛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理论研究和法律规范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究竞什么叫行政不作为,是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尚未解决的问题.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法定义务,依法定职权或应相对人的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但在程序上消极不为的行政行为.因此,有必要从分析我国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现状进行研究,并对行政救济的两种途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理论的基石,在此预设下持有的行为性似乎不证自明,然而在刑法理论上对持有性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则争议较大。传统刑法中以规范说作为划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持有自然没有作为第三行为方式存在的余地。但是以社会行为论作为基础的规范说因缺乏行为的生物学意义,其缺陷也是明显的,所以应当用规范论和存在论相结合的混合说来作为危害行为分类的标准。在自然意义上持有显然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所以应当是第三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7.
不作为犯理论的构建上缺乏目的性指引,需要进行目的性重构。不作为犯是对先前行为的解释补强,在先前行为没有达到实质危险性的场合,通过将出现实质危险性的时刻认定为不作为,将处罚的依据合理化。在先前行为范围的确定上,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受到刑事政策的浸染。传统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框架之下讨论不作为地位问题,各种理论纷繁复杂,但均存在结论上的缺陷,应当以不作为犯理论对共犯理论进行重构,作为向单一正犯体系改进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18.
担保借款双重诈骗案件中"后骗"行为是否以诈骗犯罪论处在实践中和理论界均存在严重分歧。对其定性的关键在于担保权是否有效,进而影响财产损失的认定。有罪说忽视了担保权在财产损失认定中的价值,由此得出的定罪结论不妥。无罪说的优势在于"有担保则无损失"的认定思路,但是主张担保权一律有效从而没有财产损失,也并非没有疑问。担保权是否有效要结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判断,《民法典》的颁布也为担保权的效力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此类案件中三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在构造上并不完全相同,基本可以划分为直线形构造和三角形构造两种。直线形构造案件中,出借人能够善意取得担保权的,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三角形构造案件适用第三人欺诈理论,出借人当然取得担保权,行为人的借款行为不成立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19.
讯问笔录是重要的证据性文书,制作讯问笔录要把握好项目填写、身份确认、权利告知、犯罪有无、有罪供述、细节追问、无罪辩解、表情体态、说明解释、法律手续等十个方面内容的记录.  相似文献   

20.
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根据胎儿作为法律人格体的特殊性,伤害胎儿不宜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由于人身权具有专属性,所以基于他人承诺的伤害一般属于非法伤害,体育竞技中伤害的合法性要根据竞技的可观赏性和观众的道德感受加以认定.根据客观归属理论,同时伤害中行为人各自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定故意伤害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且要求具备主观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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