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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夫妻离异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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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但是近年来,探视权纠纷的频发以及人们对探视权的诉求愈加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频繁,确立隔代探视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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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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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在我国由2001年在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得以确立,此法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祖父母合外祖父母并不是探望权的主体,但是我国是一个历来重视传统血缘关系的国家,由于"隔辈亲"在我国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烈要求也不容忽视。近年来,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需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现实生活中又有这样的权力需要,因此引起了众多纠纷,备受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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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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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8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享有探视权的主体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依据现实的需要,探视权的主体不仅应当从横向上拓展到未成年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应当在纵向上拓展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但是这种拓展在适用上又是有限制的,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而言,只有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才能享有相关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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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 ,与子女分居的一方 (父或母 )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 ,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 ,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探视权主体、客体及标的的特殊性 ,决定了探视权案件执行的难度是比较大的。笔者现就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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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往来,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新《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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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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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父母对子女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联络,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探望权案件"判决容易执行难"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更好地维护青少年的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文从分析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入手,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以期对解决探望难的问题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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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婚姻关系变化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漏洞,如探视主体过于狭窄;法律对中止探视权的情形规定不明确;探视权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问题。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立法精神,就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剖析探视权司法实践中重点、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探视权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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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离婚双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也就是说,大人有探望孩子的权利。那么,孩子有探望大人的权利吗?也就是说,离婚后不与子女同住的父或母,孩子想念他们或需要他们时,有探望的权利吗?按理说应该有。但《婚姻法》却未明确规定子女享有探望权。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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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探望制度,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婚姻法成熟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一制度对于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维护和谐的社会关系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我国探望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这阻碍了探望制度的作用的有效发挥,无论是探望的主体、强制执行的手段和中止探望的恢复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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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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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1年 4月 2 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对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离婚父母对子女享有探望的权利 (以下简称探望权 ) ,就是新增内容之一 ,本文拟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行使探望权等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探望权的立法依据探望权是指离婚后 ,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 ,享有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看望以及以适当方式与子女保持联络的权利。探望权的规定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力义务关系设立的。婚姻法第 36条规定 ,“父母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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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普遍增长,离婚后有关探望子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并成为社会问题。作为现代亲权理论的产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使我国婚姻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构建探望权制度对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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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次将探视权写进了法律条文,从而确立了探视权制度在婚姻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了维护父母子女间亲情的法律精神,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但是该条文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就该条文在有关探视权主体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如何完善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