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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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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8年10月8日,浙江省某县公证处公证员许某为当事人王某办理了用于继承台胞王某某在台遗产的继承公证,出具了亲属关系公证书和委托书公证书,公证书当日即交由王某,公证书副本于10月9日交由省公证员协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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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8月,河北省某县当事人杨B与河南省某某县当事人杨C(杨B与杨C为姐妹)为继承其父杨A在台湾的遗产,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共同办理了证明杨B和杨C是杨A女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之后,杨B又在河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台湾律师张某代为处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而杨C也在不久在河南省某县公证处办理了与其姐姐杨B共同委托台湾律师李某代为办理遗产事宜的委托书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中注明,代理律师将遗产调会大陆后由公证处代为接受并交由杨C,但是杨C在办理公证书时并没有告知杨B,而是偷刻了一枚杨B的名章,在委托书公证书上盖了她和杨B的名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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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台湾地区居民张某,原籍河南,1949年赴台,1994年11月在台死亡,生前没有结婚也无子女,父母均亡.死后留有遗产500多万新台币存款和房屋一套.张某哥哥张A现居台湾,弟弟张B现居河南.张A及其家人因没有住房而住在张某家中.张某死后,在台湾的张A来信告诉张B,张某生前留有遗嘱将所有财产都留给了自己.但张B多次向张A索要遗嘱张A都没有提供.张B认为其哥哥张某可能根本没有立遗嘱,因此,准备在河南省公证处办理证明其为张某弟弟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发往台湾,用于继承张某的遗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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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台胞刘某,原籍湖北省某县,1949年去台湾,1997年在台湾死亡并留有遗产.刘某1940年与王某结婚,1945年生女儿刘某某,刘某某现住湖北省某县.1954年王某再婚并生育1个儿子张某.王某与张某现住江西省某县.2001年8月,江西省某县公证处应王某的申请出具了用于继承其原配偶刘某在台湾遗产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王某是刘某的配偶、刘某某是刘某的女儿,并发往台湾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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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一件涉诉公证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新闻媒体均作报道.整个案情并不复杂:梁父、梁母与二儿子梁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居住在梁家老宅.1992年梁父去世.2000年2月梁某决定将老宅拆掉重建,但遭到其母反对,其母告诉梁某:"老宅不是你的,不经我同意,谁也不能盖",儿子多次找母亲商量未果.同年3月29日,梁母拿着一盒录音带来到所住地公证处,声称是丈夫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并出具了录音的内容:"因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趁我脑子还清醒时把房子赠给老伴……我给她的一切房产和宅基地由她自己处理,子女无权干涉等等".母亲带了她的两个弟弟作为证人.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当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他们一口咬定,录音确系姐夫所立遗嘱.同年4月1日,所住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实遗嘱真实.不久,梁母以公证书为依据到当地县政府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梁某知道后,将公证处告上法庭,通过两审,认定公证书无效.至此,这起状告公证处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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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公证机构的办证行为,提升公证书的质量,强化公证书的法定效力,实现公证制度疏减诉讼的目的有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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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在办理合同公证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当事人申请补办经济合同公证的情形。所谓补办经济合同公证,即指当事人是在合同已经签订生效并实际履行之后,才到公证处申办经济合同公证的。不难看出,这类经济合同由于时过境迁,不仅原始证据和材料难以索取与考查;而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往往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甚至是发生了一些纠纷现象。实践证明,在办理这类经济合同公证时,使用要素式公证书,就更能发挥公证的证据效力和预防纠纷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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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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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福建省是我国大陆与台湾交流交往与合作的重要窗口.多年来.福建省涉台公证业务一直位居全国公证行业的前列。据了解.2009年福建省涉台公证业务再创新高.您能简单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吗?陈勇:好的。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益频繁,对台法律交流法律服务持续扩大.我省涉台公证业务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2009年我省共寄送涉台公证书副本44063件.同比增长69.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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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司法部印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于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施行与使用是公证界的一件大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固定格式有其自身优势.特别是发往域外、港澳台使用的公证书,使用固定式是非常合适的。这次新定式公证书格式公布之前,公证员草拟固定证词一直参考使用1992年的《公证书格式》。但时代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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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公证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具有法定效力.具体而言,我国的公证书具有三种法定效力:一是证据效力,即公证书在法律上能够直接证明公证书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法的.二是强制执行效力,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可赋予与人民法院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一样的执行效力,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可以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的法定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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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司法部下发推行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后,经过两年的研究与实践,目前各公证机构对于如何出具法定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及遗嘱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已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对于如何办理并出具接受遗赠要素式公证书还较为陌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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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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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何某系某市规划局用地处处长,在其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私利,检察机关对何某立案侦查后,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何某在经手某地产公司开发一地产项目在规划局办理的相关手续过程中,地产公司以借用之名提供"捷达"轿车一辆供何某使用,已使用一年多仍未归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