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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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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以登记要件主义为确认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并辅之以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新制度,这对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有重大的意义,但这一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尽快制定配套法律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显得极为迫切。  相似文献   

2.
廖腾琼 《法制与经济》2013,(4):50-51,53
不动产物权登记公证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不动产物权的交易安全,笔者拟从完善法律、登记程序和内容等方面构建物权登记公证制度,完善物权登记公证行为。  相似文献   

3.
本文以不动产的概念与特征为出发点,探讨了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立法特征及登记制度。首次明确了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设定为动产及不动产,并指出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立法上的完善方向。  相似文献   

4.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即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专门管理机关所设立的专门登记簿册上予以记载,以确定其权利归属及权利状态并公示于第三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法的一项核心内容备受各国重视。改革开放后,我国相继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这些制度很不完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一些特有规则几乎都是空白,远不能适应我国日趋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动产交易的需要。为此,笔者拟应用物权法基本原理,结合国外不动产登记立法和实践经验。通过剖析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一些建设性构想。  相似文献   

7.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   总被引:95,自引:0,他引:95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孙宪忠不动产法是我国未来物权法的重点,而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但我国法学界目前对此尚无探讨。本文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理论基础,探讨了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这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制度的异...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保障物权的基本制度.本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和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现状进行初步探讨,并结合国外的成熟经验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9.
蒲萍 《法制与社会》2011,(8):102-103
本文论述了不动产物权公示的基本问题和方式,指出了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一般为登记,分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效力,并介绍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即物权公示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警示效力。最后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在立法和学理上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指出,从不动产登记程序这种实践操作机制入手,就会发现,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程序机理的理论研究,是更有意义的智识活动,因为不动产登记程序决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实体法律效果,整合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实体法律规则,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实践也亟需完善合理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草案)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特别是弱者)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等,特别是以抑制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售"为典型。本文拟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涵义与性质入手,对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法律价值进行思考,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若干方面在我国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2.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就是“证出多门,分散林立”.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都能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点: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呈分散状态,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的分散性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证出多门”的结果.并使不动产常常由于部门利益原因而不能实现快捷而安全的交易。第三,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登记部门的多元化,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效力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部门对登记提供材料的要求、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力度各不相同。有的登记甚至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现象。  相似文献   

13.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14.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特征、效力与价值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其功能在于向社会公示物权的真实状态和变动情况,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而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是采取实质审查主义还是形式审查主义则是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重要命题,也是确保物权登记公信力和真实性的重要工具。因此,探讨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特别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模式,对建立运作良好实效突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加紧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力争在2020年全部完成民法典编纂工作。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除了继承原有《物权法》之外,还存在很多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例如就不动产登记这一分支问题,就需要把握好两点:一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学者通常习惯认为《物权法》已经认可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但也有很多学者持不同的观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有无完全是立法政策选择的结果,其实《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可以说明不动产登记就具有公信力功能;二是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在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因此在民法典分编编纂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有关条款,处理好担保法部分和物权编的关系。在分析以上两个问题的基础上,文章建议建立并完善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在承袭《物权法》的基础上,开宗明义地赋予不动产登记以公信力,并详细规定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制度和错误登记的国家赔偿制度等内容,以解决和完善目前研究理论和实务中理解不一、新旧法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作为民法中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我国《物权法》中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将该制度确立下来。其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利害人提供一种救济手段,阻断登记的公信力,是对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的中止,对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起到临时性保全措施。本文就不动产异议登记的含义、法律效力、设立该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完善我国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18.
新近颁布的《物权法》确认了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三种新的登记制度。其中,预告登记制度因其本身具有防止不动产交易中出卖人"一物二卖"、保全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等功能而显得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仍处于初创阶段,为完善相关制度构建,本文从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制度溯源并结合国外立法案例,对如何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谭启平 《河北法学》2005,23(8):49-54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着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没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权属证书不统一、登记种类不健全、登记法律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完善时,应建立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统一规则、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采纳登记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确立登记的公信力,建立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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