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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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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有助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作为新设程序,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与该程序相关的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重点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等问题,是对司法实践中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工作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2.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对于我国依法打击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改变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对特定类型犯罪所得追缴不力的现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考察两年来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查摆出其适用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相信这一程序在以后的制度运行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特别程序。这个特别程序的特别之处就是"对物不对人"。文章从刑事诉讼目的、无罪推定原则、正当法律程序、比例原则等五个方面分析了它们的关系,旨在深化对该程序的理解。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在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多年且国内法律制度亟须与之配套协调的背景下设立的,是为解决腐败、洗钱等相关犯罪导致大量犯罪资金无法追回的问题而设立的一项新制度.尽管它不以对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为前提,但它也以法院的正式审判为必要,因而不宜被称为未审没收程序.由于肩负裁断犯罪资金归属的重要使命,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未来的发展走向不能局限于现有法条及司法解释的限度内,必须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降低其裁定标准、突出其执行没收的核心环节,以逐步适应打击犯罪活动、追缴犯罪资金和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5.
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较好地回应了社会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的现实需要,但在证明标准等方面的缺失可能会导致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性质上应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法治国家的立法或相关国际公约也称之为“民事没收”.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为摆脱“程序失灵”的命运,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6.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在适用范围方面,立法从案件性质与逃匿时间两方面加以限制,实无必要性。在案件证明方面,应当在检察机关与利害关系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明确相应的证明标准。为保证没收裁判具有可执行性,应当建立体系性的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7.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应当适用于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其它罪名范围可以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条约义务来适当扩展,但当前不应扩展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财产范围包括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个人的财物.在诉讼中应区分具体待证事实属性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对犯罪事实采用刑事证明标准,而对违法所得及其范围则采用优势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程序中担任程序启动者、意见审查者和程序监督者,应根据不同角色细化其职责.  相似文献   

8.
宽严相济既是刑法立法政策,也是刑事诉讼立法政策,刑事诉讼立法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要求。“宽”主要体现在大力推进非羁押措施的适用、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建立未成年人犯罪从宽特别诉讼程序、增加社区矫正规定等方面;“严”主要体现在严格刑事强制措施、增设特殊侦查措施、律师会见权的限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方面。为了实现宽严相济刑事诉讼政策,必须转变观念,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遵循立法宗旨,细化立法规定;建构科学的办案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9.
刑事被告人缺席判决制度虽被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所承认,但无论从司法实践抑或是学理上都值得探讨。该程序在刑事实务层面存在导致被告人辩护权缺失和程序正义缺位的弊端,在刑罚教义学层面无法实现报应刑的惩罚机能和目的刑的预防机能。  相似文献   

10.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设立,将对完善刑事诉讼体系,强化对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的打击力度,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上的模糊不清,当前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性质及证据规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导致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在属性定位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其证明对象包括犯罪事实、违法所得事实和程序性事实三个方面;在举证责任上,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一般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应当区分"对人"和"对物"而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也就是对犯罪事实的证明采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违法所得事实的证明采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以合理调整检察机关和其他当事人的举证难度,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1.
我国没收程序规定的没收对象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这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所得不一致。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违法所得主要包括:违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和犯罪产生之物和犯罪取得之物。我国程序法上的违法所得包括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为了保障没收程序的顺利执行,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应对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没收对象进行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特别程序的确立对于惩治腐败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基于当下中国反腐败的现实考量,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腐败犯罪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限于刑法典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重大犯罪案件;证明标准应当适当放松,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积极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运用违法所得程序有效追回转移到境外的涉腐资产。  相似文献   

1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对物的诉讼",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暂时无法追缴的情况下,不得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来进行等值没收;与之不同的是,刑事没收是针对行为人而不是标的物,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或无法追回,只要罪行已经确定,刑事没收程序有替代手段,可以用犯罪分子的合法金钱赔偿或给付。但是,即便是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依然需要计算其总的犯罪收益和已经追缴的犯罪收益,应以其因事实上或法律上无法追缴的犯罪收益为基准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得以行为人已定罪为由毫无依据地侵犯其合法财产,否则难以得到国际的承认与执行。为了便于追赃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改变目前"自洗钱"行为不入罪的规定,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和减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可能存在的阻力。  相似文献   

14.
在对腐败犯罪所得没收程序中,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1条的明确要求。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80条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不应当确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贪污罪、受贿罪,立法有必要确立没收犯罪所得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而是基于公平性和公共政策、举证便利性因素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5.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如何保障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的重要课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立法缺失无法真正实现其实质有效辩护。文章在诠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义涵及其法理基础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现状和立法缺失,提出了改革死刑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护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6.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实践中遇到诸多问题,究其本源,即在于证明问题没有厘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对象既包括基础的犯罪事实、违法所得及其与犯罪事实之间有实质联系,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证明责任的分配,不仅要考量法理层面的应然因素,还应蕴藉着对实践操作层面的实然因素的关注,具体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明确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的同时亦应确立利害关系人的证明责任;若笼统地看待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盲目地讨论该程序的证明标准,就会陷入一个循环论证的"怪圈",使其成为一个终极无解的"悖论",应结合不同证明对象、区分两类证明责任,设置不同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由于历史的、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我国以往的刑事诉讼偏重于惩罚犯罪,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都比较弱。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开始注重对公民权的保障,但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文明与司法公正,促进刑事司法现代化,我们还应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强化对公民权的保障,尤其是要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方面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8.
刑诉法特别程序中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刑事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但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违法所得缺乏相应的界定标准,相关法律仅有原则性规定且界定方法和追缴程序并未明确,造成司法机关在适用上不统一,导致对刑事违法所得的追缴不力,继而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制度的权威性。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刑事违法所得界定范围和标准,探讨刑事违法所得界定的一般方法。  相似文献   

19.
新《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中规定了缺席审判程序和财产违法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中分为与财产违法没收适用相似的狭义缺席审判程序和被告人不到庭的缺席审理程序。因此,对于缺席审判程序和缺席审理程序的证明标准不可一概而论,应作二元化区分。狭义缺席审判程序以物为诉讼标的,应与财产违法没收程序一样降低诉讼证明标准;缺席审理程序在案的被告人可以间接参与法庭审理,不需要降低证明标准;被告人死亡应判处无罪时,也不涉及证明标准降低问题。  相似文献   

20.
当前,我国已有有组织犯罪所得没收程序来解决涉案财物处置问题,但其仅适用于被告人不在场的案件。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有组织犯罪财物处置依然面临程序规范缺乏的困境,造成侦诉程序中只注重犯罪财物的证据属性以及有组织犯罪财物的审判不透明,这导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因此,应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构建独立的有组织犯罪财物处置程序,以此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明确涉案财物的权属,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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