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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客观存在的情况之一,直接影响到犯罪的成立与否、成立形态,并最终影响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性认识这一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争论也较为激烈。违法性认识独立于犯罪故意、过失,但可能阻却责任。  相似文献   

2.
在肯定违法性认识属于归责要件的前提下,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进行体系定位并非毫无意义,其涉及阻却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我国应当被列为超法规的责任要素而非故意要素。一方面,故意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由于存在本质的不同,应归于不同层次;且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与我国当前刑法第14条规定并不相符;另外,故意说对规范责任论的误解等都说明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故意中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虽然在四要件中难以寻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所依存的责任要素,但在犯罪论体系修正呼声高涨的背景下,修正现有刑法体系实有必要;同时,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纳入到责任要素,不但不会导致放纵犯罪,相反还有利于预防犯罪机能的实现;此外,将其纳入到责任要素中,有助于对法定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解决。  相似文献   

3.
在犯罪构成的诸多要素中,心理事实最难确定。然而,违法性认识要素的精准界定是一项迫不及待的工程。其基本理念为罪刑法定,并以刑法的谦抑性为指导方针。对其内容的界定不但要考虑行为人的罪责,还要从刑事政策角度考虑处罚的必要性。着眼于我国刑法规范体系,汲取域外可行性理论,采取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观点,可以体现刑法谦抑原则的出罪效能。  相似文献   

4.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被法律所允许,这里的法律是指一切法律规范。社会危害性的非规范性和不明确性决定了它不能成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违法性认识应当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素,否定论者提出的否定违法性认识的理由都不足以成立。  相似文献   

5.
法定犯时代的到来使得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失去了立论根基,而在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相关理论中,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发展需求的应然选择.在坚守具有中国特色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应当认为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属于故意的明知内容.贯彻适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的难题在于证明方法,刑事推论规则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良好思路,有助于促进违法性认识理论在我国的本土化构建.  相似文献   

6.
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  相似文献   

7.
犯罪概念是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犯罪概念有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和混合概念之分,单纯的形式和实质之争无意义,混合概念没有揭露犯罪的本质。"通说"认为犯罪的特征包括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特征,但都不是犯罪的本质。犯罪的本质是意志自由,犯罪是行为人根据其意志自由为或不为,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且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相似文献   

8.
马炫 《传承》2015,(1):126-127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应该包括在犯罪概念的界定中,这一观点近年来受到刑法界一些学者的质疑与批判。其理由主要是因为社会危害性的三个特点:模糊性、分歧性和易变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之间出现矛盾时,无法制定出相应的犯罪原则。虽然也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反驳,但仍然没有在这一问题上达成共识。因此,正确解读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对于统一人们的思想、维护法律的威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刑法意义上的涵摄是将生活事实涵盖于法律所描述的构成要件的过程,也是三段论中大前提与小前提互动的过程。刑法上的涵摄错误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故意实施的行为事实并未发生认识错误,也知道可能有禁止自己行为的刑法法规存在,但对该法规之解释存在误解,认为其行为并非刑法所涵摄的行为。涵摄错误不是事实错误,不能阻却故意,但可能构成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涵摄错误主要包括对行为主体、对象、方式及性质的错误。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规定被认为是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例。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的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因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严谨,故此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引入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理论在犯罪特征的范围内谈论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将两者的冲突直接换位为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的冲突的理论值得商榷。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法律后果 ,不应在犯罪特征中占有一席之地。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和谐地统一于犯罪的特征之中 ,具有同等地位。立法阶段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司法阶段两者是一般特征与除斥特征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概念是从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角度去分析 ,实际上只是从最终认定犯罪的静态结果去认识犯罪的。而犯罪的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特征隐含了对证据以及程序的要求。我国应建立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结合的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13.
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在理论界有众多分歧.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违反整体的法制性、法规范的认识,认识的内容不应当是伦理道德等前法律规范,也不宜是某具体的法.而基于违法性认识认定的推理逻辑,对其存在性的认定应当侧重于反向推定即如果特定情形下存在法律认识的丧失那么就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反之即存在违法性认识.从学界的研究来看,对违法性认识与犯罪过失的关注相对较少,就二者关系来讲,犯罪过失的成立不需要违法性认识.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构成要件故意与罪责故意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立场,不存在三阶层赖以存在的犯罪论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14条第1款明文规定了"故意"的概念内涵,并且将"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成立"故意"的条件,这与不定义"故意"概念的德国刑法、日本刑法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与德国、日本刑法学理上给"故意"所下的定义存在较大的差距,也不同于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的俄罗斯刑法。认为我国刑法可以与三阶层体系完美契合的观点,明显忽视了我国刑法规定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这一规范障碍,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双重的形式故意概念不具有合理性,它会导致一些案件处理的复杂化。无论是出于逻辑自洽还是功能自足的考虑,我国采取中国特色的单一的实质故意概念,不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都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5.
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无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刑事政策说、责任减少说、违法性减少说、危险消灭说和合并说,还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综合说和主观犯意说,其基本刑法思想无不印痕着西方刑法哲学新、旧派对立统一的思想运动轨迹,因之,上述学说均未能科学回答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的问题。事实上,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原则是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理论基础;行为人主观上撤回犯意与客观上的中止行为二者的有机统一,应是对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法律事实根据;预防与报应的双重需要又是中止犯之刑罚减免的刑事政策根据。  相似文献   

16.
学术界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诸多批判建立在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冲突的认识之上。我国现行刑法框架内并不存在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标准"。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实质上是一种虚拟的冲突,是一种过时理论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冲突。从罪刑法定原则实质化的视角看,二者的关系可以进行解构。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社会危害性一直被视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进入21世纪以后,人们对该提法展开了全面的反思和批判,社会危害性也在争议声中走过了十多年.应当说,对社会危害性的反思,是犯罪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需要.但从整体上看,社会危害性并非无懈可击,在说明犯罪的实质方面,它必须借助于规范违反说才能得以说明.因此,直接将规范违反说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解决这一争议的最终出路.  相似文献   

18.
持有型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包括对持有行为及其违法性有所认识;对持有物及其数量有所认识;对物品的性能、纯度等特征不需要认识;对持有行为的认识为确定性认识;对持有物的性质及其数量的认识为可能性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当收集不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认识内容时,可采取推定的方式予以认定,并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予以推翻。  相似文献   

19.
张平 《理论月刊》2006,(11):108-110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刑法理论关于中止犯的“彻底性”问题的通说是否定说,即主张中止犯的成立只要行为人因自己的意思放弃犯行即为已足,而不以彻底抛弃犯意为必要;而我国的通说则为肯定说,认为中止犯的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必须彻底放弃犯罪的意图。但是,两者所表达的基本思想并非完全对立,关键是如何理解“彻底放弃犯意”。  相似文献   

20.
龚波  朱俊强 《求索》2012,(5):217-219
犯罪故意不仅有类型之分,而且有程度之分;我国刑法学界对此缺乏探讨,不利于此领域研究的深入发展。国外同仁的探讨中,英美法系的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理论相比,各有其特点,但大陆法系中的意大利学者的理论最为深入和明确,给了我们一些很好的启示,并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犯罪故意程度的结构要素由认识要素、情绪/情感要素、意志要素三部分组成。依据故意心理态度形成过程中的自觉性/独立性状况,犯罪故意程度可划分为主动故意、被动故意和被迫故意三个程度递减的层次,这种划分比较符合行为人实际的心理状况,具有可操作性,体现了罪责刑相统一的刑法精神,有利于我国刑法故意心理态度理论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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