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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莹莹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3):24-27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填补了反腐败制度和法律体系存在的空缺,为我国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笔者尝试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为视角。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与贿赂犯罪主体范围比较及贿赂主体的处罚认定几个方面对贿赂犯罪主体再探究,以资借鉴。 相似文献
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5):78-80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一种新型贿赂犯罪,在主体判定上面临着许多难题。在该罪主体的判定上,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可以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应坚持综合判断的原则,从关系的性质和程度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方面以"特定关系人"为参照,另一方面重点考察影响力的有无及大小;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应从不同的视角考察,在两种影响力交织的情况下,权力性影响力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3.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相似文献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谈刑事判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当前我国的反腐败形势和刑事法制建设而言,《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理论和实务界更为准确地认识。现有的规定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缺陷,需要通过立法修正、司法解释和刑事判例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统一和立法用语的模糊,以致理论界对本罪行为主体中表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等词语所涵括人员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利用影响力收贿罪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一般观念,近亲属应当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立法统一界定近亲属的范围势在必行;关系密切的人应当包括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能够对其产生足够影响力或者心理强制力的人员;离职应当是离休、退休、辞职、辞退或被开除等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相似文献
6.
张成法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5-37
本文通过对外国刑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考查,较为详细的介绍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新增一个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与受贿罪的共犯有相似之处,容易混淆,本文从主体上、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对两罪进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80-82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关系密切的人。但是并未规定这些主体到底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以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界限。从立法规定入手,通过若干部门法学辨析"关系密切的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近亲属"的涵义,进而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9.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冠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1):87-9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0.
11.
大陆香港贿赂罪立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结构具有合理性、先进性以及较强的实践操作性 ,而大陆贿赂犯罪立法表现出滞后性和欠缺性 ,应借鉴香港贿赂立法的成功经验 ,完善大陆贿赂犯罪立法 ,从而全面有效地打击日益严重形式多样的源头犯罪——贿赂犯罪 ,为我国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空间。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第11条新增了贿赂犯罪的内容,这有助于严密抗制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但是,就新增条文贿赂犯罪内容的罪名确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充分分析贿赂新增条文罪名确定的争议后,我们认为,宜增设影响力交易罪来全面规制间接受贿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3.
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的当今社会,权色交易日趋严重,性贿赂已经成为催生腐败,危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温床,严重阻碍我国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刑法重点规制物质性利益的贿赂犯罪,对于涉及非物质性利益的性贿赂犯罪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法律上的漏洞引起了实践中的茫然。因而,有必要对比古今中外的立法例,详细分析性贿赂犯罪化问题的若干争议,认真考察性贿赂犯罪化的可行性,并从现实角度对现行法律进行重新建构。 相似文献
14.
董如亮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60-63
受贿罪的认定是一个十分复杂和重要的问题。正确认定、准确适用法律,有力打击受贿犯罪,必须正确认定受贿罪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经济往来中的受贿、受贿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5.
16.
刘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140-142
我国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其渊源在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在我国将国际公约内化为国内刑法的过程中,本罪的若干方面仍与公约存在脱节之处。笔者认为,应将本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商业利益"修正为"不正当利益";重新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扩大"贿赂"的范畴;最后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自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来 ,非国有事业单位、非人民团体性质的社会团体存在着严重的受贿问题 ,由于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 ,尚难追究受贿人的刑事责任 ,已成为全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问题。文章围绕业务人员受贿罪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行贿罪的设立构想 ,提出粗浅建议 ,以便理顺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 ,对打击犯罪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 ,腐败分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重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刑法规定的该罪的量刑幅度畸轻。这不仅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放纵了犯罪 ,而且为执法者徇私枉法开了方便之门。建议立法机构比照贪污、受贿罪的量刑进行修改 ,提高法定刑、增加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