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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与本质出发,以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或评价标准背离了法律行为的制度价值与本质,使民事法律行为成为徒具工具功能而失却制度价值的"躯壳"。从民法调整方法角度观察,民法对法律行为的评价表现为效力性评价,而不是合法性评价;合乎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与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并不等同,两者的作用机制、制度目的各异。最后,基于民法的自治法性质,法律行为为"法律允许的行为",具有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故而,以"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并根据民事表意行为是否与民法规范的规定一致,采用一般法理意义上的合法性、违法性标准对该行为进行评价是无意义的,甚至可以说是错误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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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定地位,在行政诉讼中时常判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败讼。文章论述了出入境边防检查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其所具有的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了法院在审查有关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从文件制定的主体资格、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审查,以确认其效力,再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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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元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40-43
诱惑侦查具有传统侦查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在使用,但是我国的法律对此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始终受到质疑。理论界习惯于将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借以认定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种"两分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缺陷。在对国外认定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考察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立法和实务中应当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辅的综合审查法作为认定诱惑侦查合法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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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都存在合法与非法、善与恶的涵义,都有其思想根源。在大学生德育教学中,通过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善恶、思想根源三个层次的分析,既能加深对思想、道德、法律三者联系的认识,又能加深对具体行为的立体认识,更有针对性地校正自身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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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行为前收集必要情报资讯的行为,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调查作为事实行为也可能违反实体或程序法律规则,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正当权益。因而作为行政行为的基础性行为,违法调查收集的情报资讯在证据法规则上的效力是有瑕疵的,不能完全产生法定的证据效力,在行政程序中其效力状况因平衡个人权益的维护与行政秩序安全由司法权裁量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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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乌坎事件为切入点,行政机关在处理紧急状态时往往会采取一些预防手段。笔者主要从行政机关的这些预防性手段的合法性进行分析,阐述通过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进行规制,以达到行政机关的这些预防性行为合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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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避效力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霍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在国际私法领域,法律规避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如何认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问题,历来争论较大。本文着重对法律规避无效论进行探讨,并提出质疑,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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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耀宏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2):34-40
司法实践中常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的规范性质产生认识分歧,其根源在于混淆了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的属性。在组织法逻辑视角下,对合同自我交易条款规范的目的在于规制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进而追究违信责任,而非否定合同效力;在契约法逻辑视角下,对自我交易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运用代理制度中的自我代理行为和代理权滥用规则认定为合同效力待定。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对我国公司法上忠实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采取交易公平性原则,同时赋予程序性法律要件即举证责任移转。组织规则与契约规则区分的目的在于划清法律规则的调整场域,防止越俎代庖,为司法实践中审理合同自我交易条款纠纷案件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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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参照规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无论是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遵守着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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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从法理上来讲当然具有行政可诉性。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讼,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合法保护和执法公正的问题。文章在论述我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及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救助对策,即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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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66-76
当前,辱骂警察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各地公安机关也对此类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但处罚依据各不相同,甚至出现处罚依据错误的案例。为进一步厘清各类辱骂警察的违法行为之处罚依据,在案例分析和理论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仅有辱骂行为,没有其他后果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侮辱"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罚;辱骂行为妨碍公务的,按照"妨碍公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罚;辱骂行为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的,按照"扰乱工作秩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在网络上无事生非,辱骂警察的,按照"寻衅滋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罚;打电话、发短信辱骂警察,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按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相关法律规定处罚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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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4):42-43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没有区别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没有根据不同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机关担负的不同职责而分别设定不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尽责即合法、未尽责即违法”的判断模式既不能适应审判实践活动的需要,亦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和政府职能转变不相协调,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确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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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5)
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处理,普遍存在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不一、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未形成统一意见、裁判理由和适用法律混乱等现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厘清股权让与担保与类似行为的区别,注重合同内容,准确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合同在不具有无效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合意肯定合同效力;在股权让与担保对内对外效力认定方面,应正确认识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应构建让与担保制度,以形成统一的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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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诗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21-22
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作出行政处罚,如认定市场经济主体的具体行为已明显超出行政违法的处罚范围,就应该考虑其是否已涉嫌刑事犯罪,并移交给公安机关。此时,行政机关的行政认定对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至关重要。应当从保持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协调统一,实现行政认定证据的合法转化,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等三个方面来提升行政认定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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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了对非公务机关个人征信的法律规制:非公务机关对个人信息的征集与处理必须通过国家信息主管部门的授权与许可;非公务机关在征集与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要遵守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的规定;非公务机关在征集与处理个人信息时,要采取一定措施保障信息所有者的权利,并承担造成信息所有人权利侵害时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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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将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规定为无效。然而就民事行为的本质及比较法视野观之,法律行为生效,固然必须在内容上符合法律要求,但内容上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并不一定无效。考虑到我国司法文化仍需培育的现实,借鉴各国立法、判例及学说,对于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本文认为,我国法律有必要区别对待: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行为当然无效,而违反非效力性规定及法律有例外规定的行为,则并不当然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