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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克服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而要做到司法独立,就需要建立一整套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从体制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确保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保障法官权利促进审判独立一、法官任用制审判独立的目的,在于客观、公正、准确地运用法律依法审理案件,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为此,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作保证。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进行了规范,对改善法官队伍的结构,提高法官素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确保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的角度来剖析,对法官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二、法官职务保障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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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司法公正之根本前提和司法独立应有之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官独立乃司法独立应有之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意义重大.针对目前法官权利、义务不一致,法官权利被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重新审视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司法独立的规定极为必要.为此,恢复司法独立的本来涵义,从制度上真正实现法官的身份独立、实质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构筑和谐、公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意义重大.因为只有公正的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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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的本质,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前提和保障。二者紧密联系、互为因果。缺一不可。而在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均未得到真正实现,法官的独立更是名不副实。本文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与之息息相关的法官独立审判制和法官责任制还有待完善。中国现代法官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在争议中不断演变和改善,效果仍不理想。鉴于此,本文将根据中国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的现状,阐述二者之间的关系,对完善中国特色法官独立审判和责任制提出自己的观点,适当借鉴中国古代及国外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促进中国的司法公正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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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作为一项重要法治原则,已为世界各国宪法所确立,但表述不一,或仅规定司法权属于法院而不作明确规定;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或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其他司法主体的独立。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首要保障,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在司法独立主体、司法机关的上下级关系以及独立的程度上有别于西方国家。要确保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的有效实施,必须理顺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以及司法独立与法官职业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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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官独立为核心 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司法公正是人类法制建设中永恒的话题,法官作为司法公正的主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构建现代化的法官制度。目前我国司法活动中出现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缺乏公信力等种种问题,无不与法官制度不健全、法官独立地位的缺乏有着重大的关系,故以法官独立为核心,推动我国法官制度的现代化,已成为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这已为人们所共识。司法公正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也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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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最主要的任务是要保障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地方化、法院管理行政化现象严重,难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本文认为要想实现法院管理的去行政化,要以法官的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的独立性为基础,捋顺法院纵向指导关系,健全法官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合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要求的法院管理体制,有效实现法院管理体制的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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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推进司法改革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一、现代司法制度以保障法官独立为核心法官是行使司法权①的主体,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莫不把保障法官的独立地位作为其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本质要求,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例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97条规定:“法官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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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林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3):15-21
司法独立的国际标准要求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时候不受干预,有关各方也不得进行干预,并且还应当为法院和法官独立审判提供积极保障。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包含了法院集体独立和法官个体独立的内涵,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与国际标准存在着一定差距。只有以国际标准为指导,对我国不符合审判独立要求的制度和做法进行改革,才能够达到从制度上保证审判独立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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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法与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文件高度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实践中却呈现出另一番局面。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现象依然严重,审判者面临来自其他机关、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判权独立的核心要义在于确保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本文在厘清审判权独立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影响审判权独立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如何保障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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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是法院破除执行乱、执行难的重要手段,是浙江省法院实现"阳光司法"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审判结果由应然可能转化为实然存在的基本保障。当下,由于执行措施有限、当事人对执行过程不了解、执行法官和当事人沟通不力等因素,导致不少案件得不到有效执行,引发了当事人对法院执行部门的不信任,执行过程中导致上访、投诉等现象已成为困扰各级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如何避免执行部门乃至法院陷入"塔西佗陷阱",已成为目前法院亟需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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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进入,抑或“权力”进入——对“现场直播进法庭”的学理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自由、社会公益、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关涉我国法治筹划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取“现场直播进法庭”作为切入点 ,分析了其背后的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底蕴、积极主义司法行为惯性及专务司法之观念意识缺失的原因 ;剖析了“现场直播”进法庭对司法独立性、公正性、脱俗性已构成的侵害和可能的威胁 ;并进而探讨了其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冲突。最后 ,概括了“现场直播进法庭”的实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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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体制现状及改革前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法院司法体制应当改“块块领导”为“条条领导”;解决司法活动行政化的问题,必须改革“集体负责制”、“首长负责制”为“法官负责制”;实现司法公正必须革除“暗箱操作”,强化公开审判,改“纠问式”审判方式为“控(辩)式”审判方式;法官队伍必须走“精英之路”,以高标准、高素质、高品位的法官选任制度为保证,建设一支专家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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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程序性制裁所针对的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以宣告诉讼行为无效为其基本制裁方式。这种“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实体结论无效”的制裁方式,可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实施,使得程序正义价值得到现实的保障,促使法院不成为警察、检察官和下级法官违反法律程序的“帮凶”和“共犯”,并对其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在举行司法审查的前提下,作出违法和无效之宣告。当然,作为一种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程序性制裁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尽管如此,程序性制裁对于维护诉讼程序的实施仍具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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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琪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3):44-47
本文从刑事诉讼的角度,结合中国审判改革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如何真正实现审判独立即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其中,作者尤其强调了法官的素质教育与严格遴选对审判独立实现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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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