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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0):31-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实施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电动摩托车生产,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摩托车生产准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对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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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2)
<正>苏府办〔2009〕190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的《关于帮扶残疾人车主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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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2)
<正>苏府办〔2009〕189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残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保局、市房管局等部门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开展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机动轮椅车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的《关于置换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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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申请换证的条件(一)年龄条件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牵引车准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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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制。电动摩托车可定性为刑法意义上的机动车,醉驾电动摩托车的行为人也不缺乏相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原则。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下的危险驾驶罪在司法与立法两个方面都亟待完善。就前者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本罪的认定重心放在主客观方面的审查上而非车辆属性的判断,同时应摆脱抽象危险犯无需具体判断危险的误区,灵活运用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交警部门应破除唯酒精论的执法方式,检察机关应对案件进行综合判断,落实好审查不起诉制度。就后者而言,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机动车概念,填补制度漏洞,同时可以通过设置行政前置与改造为具体危险犯的方式完善危险驾驶罪,贯彻实现刑法谦抑性,充分发挥刑法社会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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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7月中旬发布通告称,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8月15日起,对福州市区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自行车及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部分区域路段实行限制通行,限制通行路段为城区8条主干道。3年内福州城区将全面限行摩托车、超标及未上牌电动车。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就这一话题,不少法律工作者提出了看法,现摘编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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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9日,国家减灾委员会第二届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报了新一届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名单,研究修订《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章程》,讨论审议《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2009年工作要点》,评议《关于我国开展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思路和建议》报告等。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第二届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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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厅局(公司)、摩托车办: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印发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为了切实保护摩托车商品购买者(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摩托车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我部制定了《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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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经贸委(经委),科委(科技厅):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摩托车排放造成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指导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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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省民政厅召开了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办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座谈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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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3):46-4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02年11月发布了《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8176—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等四项标准,并已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实施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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