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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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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2.
本文首先界定了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认为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其基本价值包括自由、安全、公平、效率等,但是各种价值目标在各种现实条件下都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其次,中国社会进入“高风险社会”,各种社会问题突出,因此,社会保障权的价值更为重视社会安全和社会正义;而可持续发展观也对传统法的价值体系进行了充实,和谐应成为社会保障权的价值。最后阐述了民生的含义以及民生与社会保障权的关系,即民生是社会保障权的内在求、保障民生是社会保障权的主内容以及社会保障权是推动民生的手段和方式。  相似文献   

3.
国家义务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法定义务.探讨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对全面把握和评判社会保障权之国家义务履行状况,具有决定性意义.以《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0)为参照系,当前中国对社会保障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权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在明显具有给付性质或特征的社会保险权之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等领域,国家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还任重而道远.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对劳动者权利诉求的支持;以及在社会优抚权案件中,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扩张性解释,这些人性化举措都将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相似文献   

4.
社会权的概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龚向和 《河北法学》2007,25(9):49-52
当前国际和国内法律以及学界关于社会权的称谓、概念有九种之多.这种混乱现象造成社会权学术交流困难和社会权实现受阻,也是社会权一直不能获得与自由权同等法律地位的重要原因.社会权应为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对其物质和文化生活积极促成及提供相应服务的权利.这一概念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与自由权既有紧密联系又有严格区别.  相似文献   

5.
论公民社会权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在国家干预主义和积极法治观念下 ,社会本位逐步替代了个人本位。公民社会权也随之在各国宪法和一系列国际公约中获得广泛承认。但由于公民社会权不同于传统的政治权和自由权利 ,对其性质定位和国家不能保障实现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需深入研究。我国公民社会权在平等实现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问题 ,亟待修宪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社会保障权是公民普遍享有的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社会风险引致生存危机时要求国家予以帮助的权利,以及享有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旨在提高生活质量的服务的权利.其是自然权利现代演绎的重要呈现,不仅属个人权利,也是一种带有请求权性质的社会权利,属于主观公权利体系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权与生存权、劳动权、平等权、自由权和社会权密切相关,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7.
国家义务是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法定义务。探讨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对全面把握和评判社会保障权之国家义务履行状况,具有决定性意义。以《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0)为参照系,当前中国对社会保障权的维护主要体现在社会保险权之工伤保险领域,在内容上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在明显具有给付性质或特征的社会保险权之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权、社会福利权等领域,国家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还任重而道远。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对劳动者权利诉求的支持;以及在社会优抚权案件中,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的扩张性解释,这些人性化举措都将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相似文献   

8.
社会权是否可以交由司法裁判,这在各国理论界存在种种争议。传统人权观念认为社会权不属于普遍性个人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权益,在救济方式上不赋予该权利体系的司法可诉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观念的不断加强,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权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对于社会权的可诉性研究也将成为现时代的主题。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对社会权及其可诉性进行认识,旨在更进一步完善公民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邓炜辉 《北方法学》2013,7(4):45-54
当前学界对社会权概念的界定,主要存在"内涵—价值分析"、"外延—规范分析"两种路径。虽然以上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内在关联,但它们都没有完整揭示出社会权概念的本质特征。社会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主要立基于对尊严与平等以及社会经济领域公民适当生活水准的价值追求。国家义务作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重要工具性指标,其分别涵括尊重、保护和给付三种义务类型,但在逻辑上,尊重和保护义务只是给付义务的逻辑衍生。在外延上,社会权并非意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国情因素制约,各国宪法对于社会权的规定并非整齐划一。我国宪法层面上的社会权主要包括适当生活水准权、劳动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等。  相似文献   

10.
刘岩 《法制与社会》2010,(9):247-248
社会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在世界各国理论界存在争议,传统观念认为社会权不属于普遍性个人权利,不具有可诉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以德国、南非为代表的国家已经开始了司法裁判社会权的有益尝试。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以为我国的社会权保障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1.
代际生育平等权是指由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导致不同代的公民生育权的不平等,因而其享有要求国家构建科学合理的保障与救济制度的权利.发生学视角下,代际生育平等权与社会权一样,皆以外在的“剥夺”为发生前提;保障方式上,两者皆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特点,强调国家作为义务和贯彻“物质优先原则”;在权利主体方面,两者也具有相似性,即理论预设上两者的权利主体皆是全体公民,而现实权利主体却是部分公民.代际生育平等权具有社会权属性,是社会权子类型之一,这种界定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公民养老权涵义论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养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养老权的权利主体是60周岁以上的公民,养老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养老权的内容包括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和受赡养扶助权.养老权具有普遍性、资格性、基础性、社会性、综合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13.
在现代经济社会体制下,崇尚个人自治,人人平等,这种自由竞争的状态会导致大多数的工作者在经济或者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群体。本文通过关注国际性人权公约对于工作权的规定,分析工作权这个社会群体得以生存获得发展的必要权利,是个人获得尊重的基础,更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前提,以及诠释国家对保障个人工作权实现的义务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4.
张姝 《行政与法》2004,1(12):58-60
社会保障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不仅仅限于劳动者群体、弱势群体等特定的主体;在主权国家内,它的享有者也不仅仅限于其公民,还应包括其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第一义务主体,对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负有终极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基于与个人的雇用关系而对其雇员的社会保障权负有一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董溯战  冯斌 《河北法学》2007,25(10):44-47
社会保障基本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依照宪法请求国家等公共主体提供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或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性权利,它可被区分为缴纳性权利和非缴纳性权利、给付性权利和非给付性权利.由于社会保障基本权以维护人道主义价值为目标,并倚重于国家等公共机构,所以,它是一种社会基本权.不同社会保障基本权的实现对普通法的依赖程度有差别,但是,它们都具有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的直接效力.如果社会保障基本权未能被立法权、行政权具体化,或者具体化地不充分,或者具体化行为违宪,一旦该权利受到侵害,那么,就可通过宪法诉讼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16.
较之于2009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强化了国家对社会权保障的立法义务,推动人权保障的法治化;强调了国家对社会权的平等保护义务,促进核心社会权的实质平等;纳入了一些新的社会权保障要求,推动社会权向高层次发展.然而仍然存在对社会权救济的制度供给不足,对发展社会力量保障社会权的重视程度不够,自由权对社会权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等不足.亟需通过加强社会权保障立法,加强《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的制度性落实,促进社会权保障的社会力量的成长等手段完善社会权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娄宇 《法学》2021,(2):89-107
社会补偿的概念在我国社会法学界没有得到统一适用,有必要追本溯源,探讨中国国情下相关权利的正当性依据、功能、规范结构和规范领域。社会补偿权源自德国立法,基于社会国家原则衍生出的社会共同体义务而产生。国家合法行使公权力或者无违法行为,但是未尽生存照顾职责导致公民生命和健康受损之客观结果时,公民即可享有此权利,例外情况下,特定人群也享有针对机会成本损失的经济补偿权。社会补偿权的本质是实现作为消极权利的平等权,社会共同体成员享有该权利,主要以中央财政预算保障权利的实现。结合“社会平衡”的一般法理与现实国情,我国社会补偿权应当包括军人及家属优抚权、国家政策间接利益损失补偿权、甲类传染病与疫苗接种健康受损补偿权、犯罪受害人补偿权、不真正的工伤补偿权等六类。  相似文献   

18.
所谓民生,就是人在其所生活的社会,特别是国家中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其最终应归属于基本人权。德国法上作为客观规范或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在宪法价值体系上的本质是指个人拥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个人自由权与平等权乃为国家整体之永续价值;基本权是具有独立、持续、恒定、动态、融合等特性的价值体系。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为保障民生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客观价值秩序,人权对国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由此产生了国家保障民生之义务。  相似文献   

19.
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局,亦需要法定权利的设置。综合来看,将数据权初始配置给数据生产者最为合适。原始取得的数据权应为一种总括性权利而非分散性的权利束。国家政策文件中列举的数据产权类型重在揭示经济生活中数据生产和利用的不同形态,其在法律属性上则为数据权或从数据权中派生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电子形态和传播特性以及数据利用的方式特点,对数据权内容较为贴切的区分是访问权、复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以访问权为数据权的首要权项。相应地,数据侵权规范的构建宜以保护权利人对数据访问的控制为中心。  相似文献   

20.
工作权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是指具有劳动力的公民能够得到有保障并有适当报酬的工作权利。由于当今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生存方式是受雇、出卖劳力换取生活资料,因此工作权是当今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工作权是一项不断发展和丰富的人权,通说认为,工作权既是自由权又是社会权。当前工作权包括择业自由、获得最低工资权、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保障的权利和组织并参加工会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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