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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论抽象行政行为侵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世涛 《行政与法》2004,(10):59-61
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责任监督(事后监督)会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监督(事前监督)的不足,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应承担行政侵权责任。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该抽象行政行为必须有效并被确认违法,且必须有具体的特定的损害事实。在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时,需要考察两者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联系,具体来说,看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的内容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相似文献   

2.
附款现象存在于行政活动的许多领域,如行政立法、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由于附款的渊源、行政行为的地位、概念模式以及思维定式等原因,行政附款一般是指行政行为附款。在行政行为的附款之中,附款是对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所加的限制,并与所附行政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必要条件或不可或缺条件是附款与行政行为内容规定的辨识标准。  相似文献   

3.
现代行政视野中的事实行为——行政环境、蕴含与诉讼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法治国形态伴随社会嬗变而出现的更迭 ,改变了行政法治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机制 ,行政事实行为要素籍此凸显。事实行为是不具有法律效果但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法行为 ,处于法无明文但又不失概括规范之际 ,是一种特殊的自由裁量行为。它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 ,两者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救济途径方面有本质区别 ,另一方面又是构成制度化的行政行为的两个基本元素 ,起主导作用的行为要素也就决定了该行政行为的整体性质  相似文献   

4.
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实质法治主义规范行政行为的新形式。它对行政行为的规范范围直接决定失当行政行为可能发生的领域和形式。不同的合理或者不合理标准直接影响失当行政行为的构成。违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失当行政行为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故并不属于合法行为。但因其又没有完全达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定性为违法行为。从严格法治主义出发,可以视失当行政行为为违法行为,只是这种被视为"违法行为"的不合法行为,与真正的违法行为相比,在法律责任的承担方面,因其违法程度不同而应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准行政行为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准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职权以观念表示的方式作出的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具有行政行为的预备性、中间性及阶段性等特征 ;具体形态包括受理、登记、证明、确认、鉴定、通知、答复及咨询等 ;准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诉 ,具有可诉性的例外取决于其具体形态是否对相对人产生实际影响且没有其它救济方式可以利用。  相似文献   

6.
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展开   总被引:27,自引:0,他引:27  
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类型,其构成除必须具备行政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之外,还要求以行政作为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具备作为之可能性、程序上逾期不为等主客观要件。展开对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不作为理论和正确认定行政不作为案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7.
刘菲 《北方法学》2011,5(6):96-103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叉处理问题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对民事审判的拘束效力问题。通过分析其成因及借鉴域外之经验,可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首先要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先决问题",即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先决性,是否是尚未发生形式确定力的非无效行政行为。在构成"先决问题"的前提下,以行政行为对私法关系的作用效果为依据确定民事审判权的审查限度,即对确认性行政行为、形成性行政行为、裁决性行政行为分别适用民事先行、先行后民、行政附带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8.
行政附款行为是对行政行为的处理内容所进行的限制,附款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其效力也具有特别之处,体现在生效、有效、无效及效力消灭等方面。行政附款行为生效探讨应当考虑到行政行为及其效力内容的过程性、阶段性和时序性。在权衡标准及效力意义不同的情形下,行政附款行为的生效不等于其有效。行政附款行为的无效面对着附款无效与所附行政行为整体无效的关系问题。行政附款行为的效力消灭也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9.
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非正式行政行为的概念在我国学术界有被混淆和误用的现象,迫切需要比较法意义上的澄清。在对抗主义程序观盛行的关国,对抗性要素是否充分,是界分行为正式与非正式的基准;受形式法治主义观影响,日本采取"是否超越立法授权"的分析路径;受法效意思和行为形式论影响的德国,倾向于用"欠缺法律形式"来界定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了解其不同内涵旨趣和形成机理,对我国的概念建构和展开这一新型课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0.
传统的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以及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连续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并不十分关心,注重以静态、定点的方法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由于现实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行政行为概念在考察现实行政时存在着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因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为了实现同一行政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所构成的"行政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并着眼于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与控制。  相似文献   

11.
肖军 《时代法学》2007,5(2):94-100
受欺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欺诈陷入错误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其是否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可以分为有第三人的受欺诈行政行为和无第三人的受欺诈行政行为;根据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过失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过失的受欺诈行政行为和重大过失的受欺诈行政行为。受欺诈行政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2.
假象行政行为应当界定为具有行政行为效力外观但实体上不成立行政行为且可归责于国家的情形,这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未有效送达、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和形式使用错误三种情形。面对假象行政行为产生的事实性效果,受影响的公民应当获得澄清的机会,以消除该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的不安定性。行政行为是否成立的不确定性不能给公民造成不利后果。但允许行政相对人对形式行政行为提起撤销之诉会造成出现"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不仅违背有效权利救济原则,还会影响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
连丁 《法制与社会》2011,(35):160-161
本文在分析目前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的现状的基础上,对监督机制存在的的弊端提出了质疑。通过对抽象行政行为内涵的深入分析,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分析探讨,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有.必要性及可行性,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具体分析,从而使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更具说服力。  相似文献   

14.
作为一种瑕疵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存在的理论基础有不同的学说,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我国理论界也众说纷纭,本文试图从无效行政行为的理论依据、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其进行简单的论述,以期能对我国的行政法中无效行为理论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5.
行政取缔是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打击非法组织及非法经营行为的常用手段。但行政取缔法律属性不清、法源位阶过低,极易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为了将取缔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应当以《行政强制法》的实施为契机,对有关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梳理和制度检视,以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判断其今后的路径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16.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在我国当前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由法院对各种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违法进行审查已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性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其行政性、执行性的特征,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而非立法行为,这是我国法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前提。  相似文献   

17.
丁晓华 《法治研究》2012,(9):110-119
行政机关在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中通过取缔活动打击了一系列非法组织、非法经营行为和非法市场,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但行政取缔名目繁多、属性不清、执法混乱,极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权、实施权和实施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取缔活动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据此接受梳理和检阅,以其是否符合《行政强制法》决定今后走向。鉴于取缔本身缺乏统一模式与实质内容,不构成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取缔"两字不宜作为法律术语继续出现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相似文献   

18.
宿豫县仰化镇人民政府将弃婴从收养人王某处改交李某收养的送养行为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 ,不是行政行为 ,只是具有行政行为的某些类似特征的非行政行为。至于该送养行为是否是行政事实行为 ,并非本文需要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王太高 《法治研究》2010,48(12):14-19
与传统的异体、外在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相比.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是一种自体监督、自我纠错.具有“低投入高产出”的正效应。违法行政行为自纠的对象应当涵盖全部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即不仅仅针对违法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而且对于不正确的行政行为、不合目的的行政行为也同样适用;行政自纠的主体不排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和复议机关.但重点应当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自身;自纠的方式包括撤销、治愈、转换、确认违法;在构建违法行政行为行政自纠制度过程中,应当关注违法行政行为的行为类型、瑕疵性质、时空要素和启动方式等。  相似文献   

20.
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妥当性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成波 《法治研究》2013,(11):72-78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政复议的行政纠纷解决主渠道功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应该纳入复议,不能一概论之,应该在周延的类型化区分基础上,有选择地将之纳入复议。综合考虑,内部行政行为中的人事行为、机关对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应该纳入复议,通过公权力的行使而外化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应该纳入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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