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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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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进行虚假荐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进入契约的立法实践并不能为广告荐证者承担契约责任提供可能,其本质上系侵权责任,属于广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对于虚假荐证责任我国立法采“虚假广告说”,这实际上模糊了虚假荐证与虚假广告的界限,我们应还原虚假荐证责任“虚假荐证”的本质.  相似文献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出台了《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广告荐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做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广告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60条与《食品安全法》第5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即要求"其他广告参与者"在广告中的角色为产品的荐证人;其行为构成虚假荐证;消费者有受损的事实;荐证行为与消费选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依据这些责任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对荐证人和虚假荐证的认定、因果关系的判断以及具体责任形式的确定等问题,都需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3.
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两岸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三鹿门"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的关注.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作出了积极回应.两岸立法对待此问题的态度迥异,相关规定个性多于共性.整体而言,大陆立法较为粗略,台湾地区的立法则相对较为完善.当然,两岸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不周延之处.在虚假荐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台湾地区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论坛》2013,(1):154-160
广告代言究其实质系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荐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在许多方面值得大陆地区借鉴。对于广告表演与广告荐证的性质界定,台湾地区实行名人与普通人之间的二元区分。"真实消费"与"专家身份契合"是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基本要求。追究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的法律责任,渗透着台湾地区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  相似文献   

5.
广告荐证连带责任的证成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2013,(1):22-30
学界关于广告荐证侵权责任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其中"连带责任说"作为主流观点为我国立法所确认,而"按份责任说"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广告荐证侵权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广告荐证"连带责任说"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相反,对广告荐证侵权适用按份责任则很难找到契合的理论支撑。尽管如此,广告荐证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主观过错较小或原因力较小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仍然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为避免使最终责任份额较小的广告荐证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面临不能全部受偿风险的不公平情形的发生,应将有限连带责任引入广告荐证责任领域。  相似文献   

6.
广告荐证者代言虚假广告是一种侵权行为,带有共同侵权行为的性质,在归责原则上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仍然存在一定的免责事由。针对现行法律规定及广告法草案,建议对广告荐证者代言虚假广告民事责任的规定细化、具体化。  相似文献   

7.
关于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等,不一而足.本文认为: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广告行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在我国发展出了独特的行业行为和运作方式,荐证广告就是其中的典型,其中极为常见的就属以“广告代言人”身份参与荐证广告的社会公众人物的情形.近年来,涉嫌虚假宣传的荐证广告的案例屡见不鲜,却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尤其是几乎没有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本文对虚假荐证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做了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荐证广告的监督、规制方面提出一些意见,以维护正当竞争的良好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广告业的蓬勃发展.  相似文献   

9.
荐证广告是商业广告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又称为代言广告、推荐广告或证言广告等,指任何以广告主以外之他人,于广告中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制播而成之广告。凡是在荐证广告中以言词推荐、证明或以其他方式例如题名、题词、推荐信、证明书、感谢信等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推荐、证明的个人或组织皆为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存在大量的荐证广告,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名人荐证广告。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被曝光,而有关消费者与荐证者之间因虚假荐证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海峡两岸对于荐证者的虚假荐证民事责任规定各不相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成靖 《政治与法律》2007,11(5):111-116
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类广告,是以普通消费者、专家或是公共机构的名义、形象推荐、证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在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之为荐证广告。现在国内有大量的社会名人以广告代言人的身份参与荐证广告。目前,这类广告涉嫌虚假宣传的不在少数,但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制。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荐证广告指南",在司法实践中也有成熟的判例。我国有必要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立法,以规范荐证广告。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2.
《法治纵横》2014,(6):32-32
今后,名人、明星将要为代言虚假违法广告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等连带责任。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但仍在广告中进行推荐、证明的“广告荐证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丰义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3.
基于信息的荐证广告之法律规制——以保健品广告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健品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充分展示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考虑信息约束的重要课题。基于其"信任品"的信息特质,信息成本决定了保健品的荐证广告应以"效验宣传禁止"作为代言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为不具备专业信息优势的代言人构筑了自我保护机制,也避免了在权利相互性视角下对广告形式选择权的过度限制。但是,如果不把应然层面的高查处概率转变为实然,"效验宣传禁止"的信息比较优势反而会蜕变成激发虚假代言的诱致性因素,"藏秘排油案"的生成机制就展现了这一异化过程。作为法律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是否涉及效验宣传为核心建立违法代言信息系统将促进代言人声誉约束机制的形成,并减少追究代言责任的执行成本。  相似文献   

14.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基础是侵权。即便《广告法》修订后将代言人明确规定为责任主体,也不意味着名人一旦代言了虚假广告,就一定承担法律责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视其主观有无过错。对于代言了虚假广告的名人其主观可适用过错推定。名人如果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一个正常人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网络服务供应商在网络广告中扮演什么角色?仅仅是简单的信息传播者还是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根据我国《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对虚假广告承担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讨论ISP的责任承担问题就是如何平衡ISP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对电子商务的推广和发展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专家、社会名人的影响力,在本企业或者产品广告中邀请他们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者形象代言人。而商业广告传达虚假夸大信息,欺诈误导消费者时,除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广告出演者是否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鉴于出演者对广告效果和消费者的影响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确定出演者责任的有无。  相似文献   

17.
1995年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不简称《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王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讨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  相似文献   

18.
自1995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实施以来,为规范广告市场、维护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现行广告法已经不足以规制出现的新问题,为了规制我国的广告业市场,通过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借鉴这些国家的成熟制度,比较中国的广告法存在的问题。从虚假广告的界定,增加商品推荐者列为责任对象等方面,提出完善的相关建议。以期达到完善广告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侯天友 《法制与社会》2010,(3):67-67,79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广告法》的修改已经得到解决。但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本文认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刑事责任在刑法分则中虽没有明确的依据,但可以从共犯制度中找到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虚假广告的诸多报道似乎已让人们产生审丑疲劳,但虚假广告为何一直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呢?这是一个十分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本文指出广告行业相关法律特别是广告法对虚假广告规制的不足是主要原因,我国广告法亟待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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