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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非犯罪化的途径及我国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犯罪化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主题方向之一,它代表着刑法人道、刑法谦抑的当代价值追求。实现非犯罪化有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的途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我国在实践非犯罪化的政策上应以司法途径为主。  相似文献   

2.
田宏杰 《中国法学》2020,(1):166-183
由形式谦抑性与实质谦抑性的有机统一、立法谦抑性与司法谦抑性的动态均衡所决定,前置法备而刑事法不用或少用,刑事立法备而刑事司法不用或少用,这既非象征性刑法在我国发韧的表征,亦非积极刑法观在中国肇始的告白,而是以谦抑性为内核的传统刑法观之精义所在。由此决定,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实现之路在于刑事立法扩张与刑事司法限缩的并行不悖和张弛有度,前者以行政犯增设的犯罪化扩张和刑罚强度减弱的结构化调整为主线,后者则应致力于以下两条进路的展开:一是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法适用解释对立法犯罪化之司法认定限缩;二是前置法优先处理原则与刑事法优先处理例外相结合的刑事案件办理模式的倡导。  相似文献   

3.
王耀忠 《现代法学》2012,34(3):19-27
功利制约正义的国权主义刑法思想会使刑法成为控制风险与不安全性的重要工具,促使危害性原则内涵不断膨胀,刑法的社会机能随之扩张并使危害性原则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批判机能逐渐丧失。在现代风险社会语境下,以保障人权、自由为本位的人本主义刑法理念仍然是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准则。风险的控制应该是有梯度的,危害性原则必须与刑法谦抑思想并用才能成为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必须在形式的构成要件框架内,在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的前提下才能成为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4.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5.
一、这一规定有悖罪刑相适应原则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科学认为,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能力相对不够完备,因而其犯罪的刑事责任相对要轻。①既然刑法规定16周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这种提法就不完全科学,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刑法已经根据该原则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之后,该原则实际上主要是量刑原则,即提供基准(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害性)的原则。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  相似文献   

6.
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2,(2):164-177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德日刑事法学者提出刑法谦抑原则,认为刑法作为保障法应该谦让于民法与行政法,使国家更少地举起刑罚之剑来惩治犯罪之恶,国家之于犯罪人有更大的大度与宽容。刑法谦抑原则为包括我国和西方国家学者所津津乐道,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谦抑的结果自然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刑化。然而对于谦抑这个语词,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质疑,刑法不得已原则丰富了其内涵。  相似文献   

8.
犯罪构成的立法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法以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目的,从而为刑事司法忠于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国家”根据“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原则,通过遴选在刑法中设立一个又一个的犯罪构成,成为犯罪的一种规格或模型。刑事立法对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评价,在完成犯罪构成的设置后,经过刑事司法,就转变为规范评价的产物。  相似文献   

9.
再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   总被引:47,自引:0,他引:47       下载免费PDF全文
犯罪概念由立法定性 ,司法定量 ,这是世界通例。而我国刑事立法中 ,犯罪概念既定性又定量。它是我国传统治国经验“法不责众”的现代模板 ,实际起着刑法“谦抑原则”的制度保障作用。但 2 0年来的社会实践表明 ,刑事领域一些难解的重大问题均与犯罪概念定量因素密切相关。对此予以探讨是本文的旨向所在。  相似文献   

10.
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庆祝吉林大学建校六十周年,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界同仁,于2006年9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了主题为“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学者们集中对何为刑法谦抑、刑法谦抑是一种原则还是一种刑事理念、刑法谦抑的价值、刑法谦抑在中国如何实现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刑法谦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诉求,在当代中国刑法中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应有多方面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限制性、紧缩性,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轻刑化、非刑罚化、替代刑化。中国刑法应当谦抑。也有学者认为,“刑法谦抑”的提法不科学,应以“不得已”代之。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之犯罪化与轻刑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雷 《犯罪研究》2008,(5):19-28
在国际刑事法律公约的订立和各国刑事立法过程中,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一直是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的基本问题。腐败行为犯罪化的意义还在于,随着国际和国内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廉政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廉洁和不廉政行为范围更加扩大,那些原来属于职业道德规范规制的对象,随着人们对这些腐败行为的犯罪化的立法要求和呼声的高涨,这些行为便有可能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对象。而轻刑化是指对于犯罪的处罚倾向于用较轻的刑罚取代较重刑罚处罚的刑:事政策措施,它表现为用较轻的刑种(如监禁或有期徒刑)取代较重的刑种(如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在同一刑种中用较轻的处罚(如3年以下轻的刑期)取代较重的处罚(如10年以上重的刑期),甚至包括本应用剥夺自由的刑罚取而代之用剥夺财产刑(如没收财产或罚金)和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措施惩治腐败犯罪。在国际上,轻刑化作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趋势,正日益引起各国的重视。从表面上看,犯罪化和轻刑化是两种的对立的刑事政策,但实际上,这两者是可以兼容并蓄的。因此,对腐败犯罪行为的犯罪化与对该行为在处罚上的轻刑化并不矛盾,两者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可以达到高度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路径、功能、弊端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作为我国近年来刑法立法的重要实践,在预防犯罪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预防性犯罪化立法主要有预备行为犯罪化、持有行为犯罪化、煽动行为犯罪化、抽象危险犯这四种实践方式,具有抵御日益积聚的刑事风险、实现刑罚双面预防目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刑法功能。然而,预防性犯罪化立法又存在着引发刑法工具主义滥觞、冲击谦抑主义刑法精神的弊端。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还将呈现扩张趋势,探索预防性犯罪化立法的科学有效路径势在必行。就未来的预防性犯罪化立法而言,必须以宪法为引领,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遵循,并采取多轨制的刑法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
郭理蓉 《河北法学》2008,26(4):111-115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我国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都主要出于现实主义的考虑。为适应宽严相济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合理划定犯罪圈,应当树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并轨运行的理念,一方面要严密法网,另一方面,对微罪行为予以宽容。转型期社会现实决定了我国的犯罪化进程仍将继续。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将是我国目前及今后非犯罪化的主要途径,《不起诉标准》就属于这方面的实践。  相似文献   

14.
尽管国内刑法学界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否定意见颇多,但社会危害性概念具有独特的立法机能和司法机能。立法机能表现为作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配置和犯罪分类的重要依据;司法机能表现在规范评价、司法出罪和量刑基准等方面。在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下,进一步明确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内容和完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较之于将其从注释刑法学中消解,或许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5.
税收犯罪刑事政策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更有效地预防与控制税收犯罪,税收犯罪刑事政策的重要作用应为人们重视起来。在税收犯 罪立法的应对上,刑事政策的主流呈现出税收犯罪法网不断扩张的趋势,即犯罪化、刑罚趋重化; 税收犯罪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领域比在刑事立法领域作为的空间更为广阔。对税收犯罪刑事政 策的静态体系和动态体系进行科学地探索,将更有助于预防和控制税收犯罪。  相似文献   

16.
胡波 《北方法学》2020,(2):65-80
立法者在刑法中创制风俗犯罪主要是基于维护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考量,但是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单纯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和应否发动刑法对其予以规制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这有赖于考察风俗犯罪的正当化。唯有侵害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的行为犯罪化与风俗犯罪正当化的内涵相符,相关风俗犯罪的创制才是合理的,这是阐明风俗犯罪处罚根据的核心所在。风俗犯罪的正当化不仅与自由保障理念和法益保护理论具有重要关联,还与伤害原则、从属性原则以及罪刑均衡原则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17.
刑法对任何行为的惩罚都要有正当化根据,要坚持犯罪化的基本原则。当今世界不少国家刑法都呈现泛化倾向,我国经济刑法也明显存在调整范围过度的现象。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经济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经济秩序,这种理解难以符合市场经济本质和前行方向,容易引起经济刑法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经济犯罪是市场主体滥用经济自由而导致对其他平等主体或社会、国家公共利益的伤害(危险),对其法益要从实质上解释,形式上只是违反特定经济制度或秩序,不产生具体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由经济行政法调整,不宜纳入刑法范围。当前我国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要重视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限缩经济刑法的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18.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corrective justice is an adequate principle of criminalization. On my interpretation, corrective justice holds that, in order for an action to count as a crime, there needs to be a plausible normative story about an offender having violated the interests of a victim in a way that disturbs their relationship as equal persons and a subsequent story about responding to crime in a way that corrects this disturbance. More specifically, I claim that corrective justice is concerned with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that persons have in owning private goods throughout standard interactions with other persons. The argument proceeds in three steps. First, I specify the subject-matter that 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 need to ground and provide an outline of the idea of corrective justice. Second, I show that corrective justice can account for the main cases of crime and the salient modes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 also argue that corrective justice can make sense of two prima facie recalcitrant types of cases (rape and inchoate offenses). Third, and finally, I address two objections to my corrective justic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The first concerns the implications corrective justice has for locating criminal law along the private/public law divide. The second objection raises the putatively problematic consequences corrective justice has for understanding the separation between criminal and civil law.  相似文献   

19.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典第294条和其他关联条款为主体,以刑法修正案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法律文件为补充的黑社会犯罪刑法惩治体系,人们对黑社会犯罪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犯罪形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相互影响也日渐增强.然而,由于规范与事实间存在的固有间隙,我国黑社会犯罪立法在观念上还存在较多问题与缺陷.若有效地与黑社会犯罪作斗争,必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黑社会犯罪的演变过程与实际的发展形态来完善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刑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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