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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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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告不理原则的内涵不告不理是调整起诉和审判关系的重要诉讼原则。它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有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 ,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人提起诉讼请求 ,法院才能受案并进行审判。法院在审理中受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限制 ,不得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起诉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可以撤诉 ,撤诉后法院就不能继续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控告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中普遍所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必须相分离 ,法院不能既是控诉机关 ,又是审判机关 ,自控自审 ,否则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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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法律特别是程序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保障案件在处理上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如何正确理解不告不理的内涵,在立法及实践中彻底贯彻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文中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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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对于保障法律特别是程序的正确实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有助于保障案件在处理上程序与结果的公正。如何正确理解不告不理的内涵,在立法及实践中彻底贯彻就成为一个重要课题。文中笔者就该问题进行了浅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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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告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以往学界对其讨论较少,通过对抱告制度在清代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全面的检讨,可以看出抱告制度至少在形式上得到了较好的执行,该使用抱告的案件基本使用了抱告。但究其实际运作,则司法实践与律例的规定相差不少。这种差异的背后是百姓对官府司法控制的反抗和官府自身治理原则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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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依据,社会的机体就会溃烂;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构,人类的行为就会野蛮。若要有一个健康的社会、文明的人类,就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依据,同时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途径和机构。有告必理为解决纠纷开辟了一条法治之路。在告状难的当今中国确立有告必理原则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对有告必理的研究还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应有的重视。 本文所称的有告必理是指当告诉人认为自身或他人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受到具体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予以保护,该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的一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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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一则强奸实例的说明对亲告罪的价值、理念问题作一初步剖析 ,继而笔者从伦理、社会、法律三个层次逐一论证 :司法不应过度干预强奸犯罪 ,应本着保护被害人权益 ,尊重被害人决定的原则赋予被害人告诉权。在此基础上 ,笔者指出对强奸犯罪实行亲告的原则———不告不理 ,当被害人受制约、受胁迫时 ,司法机关可以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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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医治未病,是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职能的真实写照。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有国家保障的ADR(诉解决纠纷)形式。公证不等同法院“不告不理”,其应该主动寻找施展自己职能的领域.而不是坐等办证,不是固步自封。如果说法院本身是“被动型”司法的话,那么公证就应该被认知为“主动型”。业务拓展,是公证“主动型”的体现。没有业务拓展.公证就没有了发挥自己制度价值的载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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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珍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53-57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不明确,如果承认他是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却并未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不承认他是当事人,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就没有道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诉方式有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参加两种,而后者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参加之诉是否存在也有争议。借鉴外国的立法,笔者建议将我国的第三人制度分为独立参加诉讼的第三人、被诉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和辅助知。诉讼的第三人三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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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成熟性原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乐渭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60-65
成熟性原则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原则,对于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促进司法职能的正常发挥具有重要意义,最终将有利于维护和救济公民权利。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中尽管有着对“成熟性”原则的考虑,但并未明确将之作为一个受理的原则确立下来,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有必要在行政诉讼法中确立这一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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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法治问题实质主要是权力运行的行政辖区限制引发的权力空间疆界问题在环保领域的体现。区域环境法治需要优化区域权力结构,强化地方人大在区域环境法治中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摆脱司法“地方化”,将司法最终原则确立为区域环境法治基本原则;强化社会自组织化建设,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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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堡垒"。其天职是以符合正义的方式解决各种社会争端和纠纷,使每一个为维护个人权益而诉诸司法的人,都能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法院自身作为司法裁判者的角色,应做到中立,被动,不偏不倚,不仅在实质上,更在形式上给与世人展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但纵观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像二审审理范围中的"全面审查",法院院长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些实际违背了法院的"中立性"特征,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被动性原则。本论文以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从法院中立性的角度,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若干问题加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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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早在古罗马时代,处分原则作为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的原则在法律上就有反映。罗马法规定,奴隶主和自由民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奴隶和财产;在诉讼制度上,将因个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称为“私诉”,对“私诉”采取“不告不理”和“不干涉”原则,即案件的提起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诉讼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和发展,裁判官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但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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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定意义上,不告不理原则是对法院的限制性原则,其具体要求有三项,一是在起诉权人没有提起诉讼的时候,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审判程序进行审判活动;二是案件一经起诉,审判范围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法院不能对没有被起诉的人和事实进行审判;三是上级法院没有经过当事人(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的上诉(或者抗诉),不能主动启动上诉审判程序。不告不理原则及其具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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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引言审判独立又称为“司法独立”(judicialindepen-dence),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它调整着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与立法、行政等其他职能部门的法律关系,确认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的基石”和法院组织制度的基础;作为一项司法审判原则,它确保法院审判权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官的审判过程受到来自外界的不当干涉、控制和影响,使法院的司法审判真正成为公民抵制专横权力、维护自身人权的最重要、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可以说,没有审判独立原则,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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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确立不告不理原则和诉之不可分及审判不可分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确立不告不理原则和诉之不可分及审判不可分原则肖渭明近年来,法学界对刑事诉讼原则进行了热烈讨论,学者们立足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同时借鉴别国立法经验,论证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增设的一些诉讼原则。然而一些本不是刑诉原则的被当作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