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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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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兼与周光权、刘艳红教授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 《中外法学》2013,(2):300-324
新康德主义是客观归责理论得以形成的理论基础;杀人、伤害等罪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以及条件说的无限溯及,是形成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原因;客观归责理论以法益保护为导向,与结果无价值论并不矛盾。客观归责理论不是事实的因果关系理论,而是以事实的因果关系为前提的规范评价理论,也是构成要件理论。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克服单纯采用条件说所形成的缺陷,能够从存在论到规范论进行类型化判断,但也有不能令人满意之处:将所有限缩客观构成要件的问题都当作结果归责来处理,而且没有分别讨论构成要件要素。在我国,应当强调构成要件符合性概念以及各个要素的重要性,并应保留实行行为概念,故不能直接照搬德国的客观归责理论。但是,在构成要件部分维持实行行为、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的基本构架下,应当充分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具体内容:"实行行为"部分,应当借鉴制造不允许的危险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危险实现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的部分内容;"结果"部分,应当采取规范判断的立场;"因果关系"部分,应当借鉴危险实现的基本内容,将现行的因果关系分为事实的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两部分,分别进行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此外,优先排除犯罪的成立,并不是安排犯罪论体系的理由。  相似文献   

2.
客观归责理论对于犯罪论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从它与因果关系的关系来讲,是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的结合,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重新定位条件理论的内涵。客观归责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理应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讨论范围,并且是实质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理论虽然对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关系造成冲击,但并未改变主观构成要件对客观构成要件的方向指引以及客观构成要件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事实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的关系定位。另外,客观归责理论的内部构造及检视规则仍然需要再检讨,以裨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合理化。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最大的价值应当是给犯罪论体系的选择与引荐提供一个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3.
孙运梁 《法学论坛》2013,(1):112-121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是客观构成要件中两个各自独立的构成要素。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问题与归责问题加以分离,在确定了某一行为是造成某一结果的原因后,还要再以规范的观点来检验,是否如此的结果要归责于这一行为。根据条件说来判断因果关系,在归责的问题上,注重于结果在客观上可否归责于行为,如果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而且实现了构成要件该当的结果,那么行为就具有了归责可能性。客观归责明确区分了归因与归责,归因问题属于事实范畴,根据因果关系理论判断;归责问题属于评价范畴,依据客观归责理论处理。  相似文献   

4.
刘悦 《法制与社会》2014,(14):26-28
客观归责理论是在刑法理论发展过程中被提出来的。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归责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责任是主观的,违法是客观的。随着相当因果关系的发展,相当性成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在相当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客观归责论被提出来。客观归责论利用风险原则将事实和刑法规范连接起来,风险的判断具有评价的意义,但客观规则所论证的是客观的不法,因此,客观归责就成为构成要件要素。客观归责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成为三阶层理论中第一层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论区别于第三阶层的主观归责,因为客观归责可以使得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风险原则有三个判断标准:制造风险、实现风险、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使得客观归责论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我们在进行个案定罪时,要将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逐个判断,构成要件是否该当就决定我们是否进入下一个阶层的判断。  相似文献   

5.
孙运梁 《现代法学》2013,35(1):139-152
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领域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与迷惑,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因果关系理论功能定位不清有关。我国现行的因果关系理论除了进行事实判断之外,还承担了规范归责的功能。因果关系应当解决的是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客观关联的问题,而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则是刑法归责理论的任务。客观归责理论的贡献在于,在承认条件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跨越自然科学性的事实审查而进入价值性、规范性审查的阶段。客观归责理论除了提供判断规则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逻辑思维方法,促使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回归事实判断的功能定位,克服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哲学色彩浓厚、判断标准不一的弊端。  相似文献   

6.
客观归责的体系性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客观归责是在条件说所确立的因果关系范围内,对构成要件的实质判断。客观归责引入构成要件,使构成要件分为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在事实层面以归因为中心进行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即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价值层面的判断,即是否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以检验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实现不被容许的风险,以检验构成要件的结果→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以检验整体的构成要件。只有废弃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引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客观归责在我国刑法学中才有立足之地。  相似文献   

7.
刑法实践中的归责问题首先是一个行为及其结果是否与法律的要求相冲突的违法性问题,而违法乃是一个法益侵害与规范违反相统一的结构,当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时,行为人是否应当对该结果负责,首先决定于行为是否违反规范,而规范违反并不是抽象的,按其实质内容而言,亦即行为人的行为对行为对象制造了不被允许的风险。故客观归责理论乃是违法论中的归责理论或归责理论化了的违法论。由于构成要件并非构成特定结果之原因的构成要件,而是构成特定之违法、有责行为的构成要件,故客观归责理论并非判断因果性的理论,而是一种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的理论。  相似文献   

8.
客观归责理论:质疑与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艳红 《中外法学》2011,(6):1216-1236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对引进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客观归责理论呼声很高,然而,作为一种外来理论,客观归责理论自身有诸多值得质疑之处。客观归责理论实际是因果关系理论而非其自身定位的构成要件理论;它早已超越对归责问题的探讨,而渐至成为与可罚性概念相当的犯罪成立理论;它在"客观归责"的同时其实也一直在进行着"主观归责";它以模糊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代价进行归责判断,从而极大地削弱了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人权保障机能;它不是一个自洽的理论,而是统合了各种不同内容的混合体。解决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不必引进客观归责理论,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作为予以借鉴的学说。  相似文献   

9.
客观归责理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  相似文献   

10.
葛磊 《法学杂志》2013,34(2):116-122
我国学者大多数都将客观归责理论纳入因果关系的范畴进行研究.这一研究进路的选择事实上是混淆了德国刑法理论不同发展阶段因果关系和归责的概念并且忽略了中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德国刑法理论中因果关系概念的差异所致,因而客观归责理论难以移植和生存,并进一步导致理论上的混乱.我国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应在犯罪论体系下进行研究,运用该理论改造现有的构成要件理论或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1.
郭亮 《法制与社会》2010,(26):289-289
刑法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原因是:因果关系不是以构成要件必须的犯罪活动为主的主客观事实情况,所以不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因果关系不能确切的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没有构成客观方面的外在的犯罪事实特征;因果关系在断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起到工具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一、前行为与后行为的界定 (一)前行为与后行为的基本范畴 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可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作为犯罪成立要素应当考虑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在判断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必须以某种事实行为为基础,  相似文献   

13.
完全否定特别认知具有刑法意义的观点,存在问题。认为特别认知只影响故意过失判断的观点,虚化了客观要件的判断。罗克辛客观归责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折中说虽然正确地看到了特别认知对客观要件的意义,但都没有准确找到特别认知的“作用点”,扩大了特别认知的作用范围。实际上,特别认知属于实行行为的要素,其功能在于为判断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提供依据。实行行为的“有意性”为特别认知提供了归属地;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是特别认知的作用点。按照这种理解,可以很好地厘清客观归责理论和相当因果关系折中说的混乱。   相似文献   

14.
梅象华 《河北法学》2011,29(3):130-138
大陆法系中的刑法因果关系历经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新近的客观归责论。客观归责论在条件说归因的基础上进而归责,试图把事实与规范通过"不被容许危险的理论"进行的对接,不失为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带来全新的路径;因我国的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理论及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皆异于大陆与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的"相当性"用"常识、常理和常情"进行经验上解读是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5.
犯罪是高度复杂综合的案件事实;应区别犯罪构造与具体案件中犯罪检验的构造;犯罪本身只表明了两个评价阶层,即不法与罪责;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是反自然的,也是行不通的,这反映在过失归责和故意归责中;故意与过失不是排斥关系或规范伦理的层级关系,故意包含了过失的所有概念要素,是过失的特殊情形;逻辑上正确描述犯罪案件及其要素关系的构成要件实现的逻辑构造和借以最好地判断犯罪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的犯罪检验在次序和内容上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16.
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或者位阶的不同,主张构建不同的犯罪构成论体系,属于结构合理主义的理论观点,无助于解决实际问题。以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事实论体系与价值论体系、存在论体系与规范论体系,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内在联系,存在诸多缺陷。以事实与价值一元论为基础构建的一元论评价体系,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辩证统一,具有内在合理性:能够避免客观归责与主观认罪;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虽混融但脉络清晰;能够充分说明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的内在联系。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不影响行为定性。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犯罪构成论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排除犯罪性事由不构成犯罪是因为没有侵犯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17.
实行行为的概念,作为主张要成立犯罪,首先必须存在该当于特定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理论,一直以来支配着日本的犯罪论.实行行为,除了作为结果犯中的因果关系的起点行为,被定位于构成要件要素之外,在未遂犯论以及正犯、共犯论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实行行为概念受到质疑,甚至有学说倡导实行行为不要说,主张构建不包括实行行为概念的犯罪论.该学说批判,此前的实行行为概念将实行行为本身化为“黑匣子”,是在并未明示实质性价值判断的情形下直接推导出结论,并且,在此概念之下,对于因果关系论、未遂犯论、正犯与共犯论的问题浑然一体地进行研究,有碍于解决这些问题所必需进行的分析性探讨.本文通过回应该批判观点所提出的问题,再次验证实行行为概念的存在意义,进而主张该概念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18.
彻底厘清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之间的界限,既是犯罪阶层判断得以清晰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因果流程的偏离这一重要实际问题的关键所在。从主观归责来看,故意的认识对象仅包含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而不包括行为结束后的具体因果发展进程;故意的成立要件已涵盖了故意犯主观归责的全部内容。就客观归责而言,因果流程涉及的是危险实现问题;对此应当从事后的客观立场出发、结合评价规范的目的来加以判断。因此,因果流程偏离的问题纯属客观归责的范畴。  相似文献   

19.
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客观归责理论是德国刑法学在因果关系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学说,旨在解决客观上的可归责性问题。归因与归责的区别在于:归因是一个事实问题,通过因果关系理论解决;归责是一个评价问题,通过客观归责理论解决。客观归责理论所确立的有关规则,对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进行实质审查,从而使犯罪构成论更加合理化。我国有必要对客观归责理论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运用偶然因果关系理论、因果关系中断理论、监督过失理论以及相当性理论来认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几种模式。但这些模式均存有不足。正确认定玩忽职守罪的因果关系,必须坚持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基本进路,并借鉴客观归责理论来判断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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