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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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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前案卷全部移送制度、庭前会议制度、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等一系列措施或机制的确立,会对刑事审判认证方式产生重要影响,应因势利导,积极探索完善认证制度,确立当庭认证为主、延迟认证为辅的认证模式。  相似文献   

2.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06,28(4):63-79
中国刑事审判中存在着一种“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方式。在这一审判方式下,公诉方通过宣读案卷笔录来主导和控制法庭调查过程,法庭审判成为对案卷笔录的审查和确认程序,不仅各项控方证据的可采性是不受审查的,而且其证明力也被作出了优先选择。结果。现代刑事证据规则在这种审判方式下难以有存在的基础,法庭审理只能流于形式,那种通过当庭审判来形成裁判结论的机制和文化难以形成。不抛弃这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任何以加强庭审功能为宗旨的司法改革将没有存在的空间。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刑事公诉案件移送方式的弊端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复印件移送主义不仅未能达到立法目的,而且孳生了其他弊端,到了必须修改的地步。起诉状一本主义、案卷移送主义各具优劣,传统的两大法系国家作出不同的选择,主要因为诉讼模式及其理念不同。在我国,若采取诉状一本主义,存在诸多的不合理性。相反,若适用案卷移送主义并辅之案卷移送与答辩状一并移送的方式,则能满足诸多价值。  相似文献   

4.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意味着1996年完成的旨在限制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改革努力宣告失败,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又回到了1979年的状态。在这种改革、规避改革和废止改革的表象背后,其实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造成这一文化形成的原因,除了有法官存在依据职权主导证据调查的传统、法官无法通过庭审来组织实质的事实审查以外,还有法院在庭外形成裁判结论、上级法院通过阅卷进行事实复审这些较深层次的因素。从1979年到2012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彻底破除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不将公诉方的案卷笔录阻挡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乃至再审法院的大门之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也就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在提请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而没有对移送的程序、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的过程仅仅凭借两部门的相互信任。两部门的办案人员在接交案卷材料及证据时只是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案卷材料几册,这样就无法详细具体的对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核实,双方移交了哪些案卷材料及证据无任何依据。从而…  相似文献   

6.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被采纳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于20世纪的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详细规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八),从立法层面上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中国司法实践中治理刑讯逼供的科学证据体系基本形成,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对此,本文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一些完善非法证券排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7.
叶丽华 《法制与社会》2013,(14):118-119
贿赂犯罪作为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的形式,由于贿赂案件作案手段的特殊性,在侦查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的贿赂犯罪定案的依据只有行贿人的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予以辅证,这就决定了口供对于认定贿赂案件的重要意义。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法律层面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伟大创新,但也对反贪部门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本文主要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外延、贿赂犯罪案件非法证据产生的原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贿赂犯罪案件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从转变侦查理念,提高收集证据、固定证据的水平,积极应对在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吕世杰 《法制与社会》2011,(21):136-136,140
自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由于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方面做的不够专业。直到2010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我国终于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上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及其意义等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9.
公诉案卷移送是各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环节,检察机关采取何种方式向审判机关移送公诉案卷与程序公正、实体正义联系密切。如果公诉案卷移送方式设计不当,将会使得庭审过程流于形式,进而可能会引起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失衡。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放弃了部分案卷移送方式(亦被称为"复印件主义"移送方式),恢复了全案移送方式,而文章认为此应当作为一种过渡性的策略,仍应进一步寻求更为合理的公诉案卷移送方式。我们必须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综合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各方面影响因素,对本国公诉案卷移送方式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期为该制度构建提供新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论审查公诉     
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审查公诉程序改革的不彻底性 ,指出了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方式的弊病 ,并根据现代审判规则的要求 ,提出起诉书一本主义与证据开示相结合的新模式 ,以彻底排除法官预断 ,全面保障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  相似文献   

11.
陈学权 《法学杂志》2020,(1):99-112
有关辩护律师法庭地位的理论学说,大体可归纳为辩护人系司法机关、辩护人系当事人的利益代理人和辩护人系限制的司法机关三种类型。我国对辩护律师法庭地位认识的变化,总体上经历了从司法机关理论到当事人利益代理人理论的转变过程。综合考虑我国对律师的管理及定位、我国刑事司法对实体真实主义的追求、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传统及未来的改革走向等因素,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人的地位宜建立在限制的司法机关之理论基础上。  相似文献   

12.
莫湘益 《法学研究》2014,36(3):45-61
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不仅关系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与司法公正,更关系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国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刑诉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存在明显的操作性不强的缺陷。遏制"冷暴力"讯问方式、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录音录像制度、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对于提高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操作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结构是以线形结构为基础,并由庭审前阶段以检察裁判权为中心的前三角结构以及庭审阶段以法院审判权为中心的后三角结构所构成,这种结构存在一些弊端。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变线形结构为基础为庭审阶段三角结构为基础,确立庭审中心论并继续加强审判职能作用,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辩双方诉讼行为的监督。  相似文献   

15.
秦策 《北方法学》2015,(6):77-84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刑事诉讼应改变以往的"程序宽容"做法,通过庭审功能的实质性发挥,来强化审判对于侦查、起诉的引导制约作用,严格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敢于排除非法证据,从而树立审判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保障司法公正,实现从"程序宽容"到"程序倒逼"的转变,并最终逐步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质疑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问题较为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构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途径,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羁押者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让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将审前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范畴,利用司法权来保障被羁押者免受非法或者无根据的羁押。  相似文献   

17.
我国立法机关于1996年在吸收了对抗式刑事审判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创设了"控辩式审判"方式,以解决庭审走过场的弊端和实现控辩审职能的分化。从司法实践来看,改革者的目标并没有得到实现。我国的刑事审判在实际运作上是一种缺乏对抗的"被告人说话式"审判,具体表现在:庭审上趋于消极但不中立的法官,公诉人对审判的单方面主导,被告人是法庭上的"主角","说话权"受限的量刑辩护人,法庭调查的书面化等。由此导致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双高现象:高效率和高定罪率。  相似文献   

18.
詹建红  张威 《法学研究》2015,(3):139-157
我国现有的侦查权程序性控制表现为以内部自律的科层制控制为主、外部他律的分权式控制为辅的基本制度格局。从制度构造的表象看,传统的线性分工模式、功利导向的控制方式和不彻底的程序性救济,暴露了侦查权程序性控制体系的残缺和现有制度的羸弱。在社会文化和制度环境的作用下,长期的科层制控制和检察监督所形成的固化观念,使我国侦查权的程序性控制陷入了理念上的“内卷化”,并逐步消解着以现有制度为对象而进行的种种机制性改良尝试。立足于未来发展,我国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制度远景应该是建立合乎我国国情的司法审查模式,使侦查权的控制走向彻底的法治化和专业化。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侦查权程序性控制的制度近景则是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后盾,通过与检察监督的衔接,建立审前程序中以检察机关为中心、审判程序中以法院为中心的二阶层控制模式;并通过与案例指导、国家赔偿、司法建议等制度的配套运行,形成制度合力,倒逼侦查方式和技术的改善,进而促进制度远景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我国当前审判方式的缺点是,不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开庭方式无需当庭宣判,难免引人质疑;闭庭方式偏重书面材料,具有神秘色彩;特殊方式情形过于特殊,淡化外在标准。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审判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法官的职权服务于当事人的权利;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作用,实现控辩力量的平衡;维护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限制法官的任性。围绕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改革我国的审判方式,应当从内外两方面入手。内在方面是使审判方式改革与司法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关键是改革审判管理体制和陪审制度,并推行公开审判制度。外在方面是赋予现有的审判方式以新的活力,即突出开庭审判和当庭宣判的主导地位,闭庭方式与特殊方式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在简易程序中合并适用,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实行巡回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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