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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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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澄清义务以发现客观真实为目的,以法官的积极作为为表现形式。澄清义务由法官对辩方的诉讼关照义务、对控方一定的释明权、法官庭上积极的查证责任,以及庭外调查取证责任组成。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澄清义务,有助于体现审判中心主义原则,扭转法官在庭审中不合理的倾向性,提高简易程序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证法官变更诉讼罪名的合理性。未来澄清义务将强调协助性和补充性,淡化义务色彩,成为对被告权利的有力保障。我国法官履行澄清义务应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证明责任的补充手段,在不改变原证据构造的前提下对存疑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应积极履行关照义务,特别是基本权利告知义务。辩方申请法官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能够证明证据存在并提供取证线索的,法官应尽量允许。增加法官庭外调查言词证据的手段,强化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配合法官取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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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庭外调查权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一个重要特征 ,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保留。但是 ,由于它混淆了侦查与审判的职能 ,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破坏了法官的中立形象 ,损害了审判的公正 ,给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都造成了混乱 ,因此 ,建议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相应地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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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庭外调查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这一内容,并作了相应的调整,但目前诉讼法学界对此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就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某些困惑有所帮助。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是与其所承担的刑事证明责任直接相连的。法官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之一,主要是通过法庭审理这一基本程序查明事实后适用法律,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由于庭审方式时空的局限性和法官素质的现实性等因素,刑事诉讼法为了使审判机关判决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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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该条款确立了法院庭外调查的法律依据以及自由裁量空间,使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该自由裁量空间作了分解和明晰,但仍规定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笔者认为,庭外调查应体现程序救济性质,进一步削弱、限制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主动性,将调查取证定位在被动性基础上,使之更符合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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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客观存在的,法官的身份定位、可能受到的追责压力,以及控辩双方无法提供必要证据的现实,使得法官进行庭外调查活动成为一种必然。要正确认识法官的庭外调查活动,需要从庭外调查活动的性质、所涉利益主体和程序设计等角度进行理论解读。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活动的未来发展,其性质界定是基础性问题,所涉利益主体与程序设计决定其未来发展空间,而法官自身定位、可能受到的追究、控辩双方取得证据的能力,将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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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庭外调查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谈法官“庭外调查权”●付长文邓虹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这一内容,并作了相应的调整,但目前诉讼法学界对此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本文拟就法官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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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权作为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缺乏有力的制约,导致庭外调查权在实践中运行得较为混乱,因此应对监督体系进行重新构建。构建监督体系的前提是保障检察机关在庭外调查时的到场权,以便检察机关采取确认违法、建议处分违法法官及提起抗诉等措施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有力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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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诉讼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改以往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为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方式,案件由当事人负责举证,法官居中裁判。法官要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案,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法官就可以毫不犹豫的判决其败诉。这种改革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但是,事实是否如我们想象的那样完美呢?我们的国情是否可以完全吸收新诉讼制度的所有优点呢?答案可能并不乐观。 我国以往的强势职权主义诉讼程序制度确实需要改革,因为,那种旧的诉讼程序制度存在一系列的弊端: (一)造成诉讼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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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合议庭的这种“庭外调查核实权”存在以下弊端: 一、超越了审判权限。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庭外调查,属于侦查的范畴。这项权力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专有职权,无论是修改前的刑诉法,还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均有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庭外进行侦查性质的调查取证,显然超越了其审判权限,干预了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有悖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的刑事诉讼原则,容易导致法官司法专断,甚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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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反思--从刑事诉讼价值角度的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对实体真实的追求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但是 ,由于不具备基本的诉讼形态且与诉讼的基本原理相违背 ;法官的庭外调查不仅对实现实体真实有不利的一面 ,而且必然损害程序正义的实现。因此 ,建议取消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相应地完善控辩举证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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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杨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庭外调查是指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补充查证的过程。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处于主导地位;庭外调查是法庭调查的必要补充,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处于从属的地位。认真做好法庭调查和庭外查工作是法官的一项基本功,也是强化庭审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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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调查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成型于中世纪,指为查明真相,庭审法官(或审判长)可不受控辩双方所提供之证据材料的约束,而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收集所有可能对揭示真相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职权主义国家的通常设置,也是职权主义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核心要素。法官职权调查原则的正当依据在于实质真实,并不违背公正程序的要求,也不会压缩刑事辩护的空间。中国的法官职权调查原则备受诟病,核心原因在于特殊的诉讼权力构造,而非职权调查原则本身。在庭审证明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强调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是保障实质真实的需要,符合中国的职权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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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且有侦查权僭越审判权之嫌。针对上述弊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实行的以"案-件比"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宜尽快废除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作为补偿,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申请权,改由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的重点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庭审阶段翻证的证人,不宜由侦查(调查)机关单方面询问核实,而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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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庭前准备程序是适应形势发展、规范审判工作的需要 相对于法官的庭外活动,开庭审判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开庭审判是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现场参与下的诉讼活动,一切都在众目睽睽之下,阳光作业最易于使当事人双方的诉权得到平等保护,亦可免使法官背上与当事人有不干不净接触的“黑锅”;其次,开庭审判由于有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证据可以当场对质,主张可以相互辩论,便于集中查明事实、辩明是非,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再次,开庭审判是在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