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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责禁止是一种在特殊犯罪类型中排除结果溯责于前行为人的规范性、技术性规则,具有教义学和刑事政策上的要求和根据,其理论体系呈现出“兴起于限制因果关系、活跃于客观归责论语境,以及目前创新于构成要件界限和答责排除事由”的演变轨迹。宜根据所介入的行为因素为标准分为第三人行为介入和被害人行为介入两大类探讨结果在客观上的归责问题。在溯责禁止的适用层面,应该以归责关联性为判断总基准,考察因果关联性和意志自由关联性两项前提条件,以风险实现关联性为核心标准,以规范目的关联性为补充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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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因素对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判断介入因素的作用,本文以案释法,提出应从最初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介入行为的异常性、最初行为与介入行为等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等综合研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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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害人患有某种疾病的情况下,被告人侵害该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侵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继而判断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和客观行为,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相关案例的研究基础上从定性与定量两个方面对其作出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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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其他介入因素的前提下,只要具有"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这种条件关系,就说明存在事实上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其他的介入因素,在价值判断上综合考察最初的实行行为导致最后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是否从属于先行行为、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等方面来综合考虑是否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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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据危险现实化说判断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查明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何种介入因素,然后以行为时所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以科学的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损害结果到底归属于渎职行为还是介入因素。在介入因素属于渎职行为的伴随因素或者为渎职行为所诱发时,最终的损害结果仍然应当归属于渎职行为,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在二者之间不存在这种伴随或者诱发关系时,则只能将损害结果归属于介入因素,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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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以较轻的殴打行为造成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一般认为行为人的殴打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行为人则存在争议。如果将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相区分,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层序化,笼罩在因果关系理论上的迷雾将散去,归责问题也将迎刃而解。客观归责理论不仅为我们判断归责提供了规则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提供了一种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论上的启迪,也许能够推进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向前迈进并逐渐融入追求刑法精确化、精细化、精致化的潮流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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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客观依据。因果关系的认定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分歧不断。本文拟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交通肇事案件中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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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在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判断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在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考察的二分法下,最近原因考察与法律政策考量密切相关.最近原因的判断标准中渗透着政策考量的因素,具体而言,行政管理、价值层级、环境、责任保险等政策因素影响着最近原因的判断,尤其体现在与有过错、救助等特殊类型案件中.法律政策在因果关系判断中的作用,深层次上反映了对侵权法上因果关系本质的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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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后临时起意,要求被害人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其后取出卡内钱款.被告人的暴力行为并非以排除被害人反抗夺取其财物为目的,因此被告人利用先行为产生的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值得探讨.本文重点分析该案主、客观要件、暴力行为与取财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认为“利用余势”临时起意的取财行为构成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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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刑法上的被害人同意是被害人基于真实、自愿的意志处分其个人法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存在于被害人内心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样的话,在被害人同意之有效性的认定上,就不能仅仅从事后判断被害人是否认识到了其个人法益的存在状况,同时还必须事前判断被害人的同意行为是否违背了刑法上的容许规范。支撑法益关系错误说的违法论立场是结果无价值论,从这一立场出发,被害人同意被视为纯粹的主观心理状态,当且仅当被害人无法正确认识被放弃的法益时,同意归于无效。从兼顾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内容的违法二元论出发,应当将被害人同意理解为被害人的“行为”,参照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被害人最终是否对于自己做出的同意行为及其所导致的结果自我答责,应当对同意行为进行行为归属、结果归属以及责任归属。因此,当被害人发生法益关系错误时,只是作为对于同意行为进行客观归属时所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可以将被害人同意视为在从行为人的行为导向结果这一过程中的介入因素,当无法对被害人的同意行为进行主观归属时,可以将背后的行为人视为间接正犯,从而将责任归属于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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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认定,乃是刑法总论中最具理论争议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务中也颇为棘手。而被害人因素的介入,无疑进一步加大了认定的难度。对此,日本刑事法学界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相关学者也在既往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代表性的观点。本文拟结合日本最高裁判所的一个判例,围绕被害人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一、基本案情及诉讼经过[1]4名被告人,在与其他两人共谋的基础上,在深夜的公园中,在将近2小时10分钟的时间内,针对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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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最重要的特点是有他人的行为介入和主要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其因果关系体现为间接形态,认识上常常出现一些误区。这些误区集中表现为把犯罪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联系在一起,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停留在简单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认识上。置于监督过失理论框架下,强调间接因果关系是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基础,采用形式符合性、充分关联性和中断性认定方法,是判断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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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是人所实施的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与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者认为,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之前,不需要也不可能对行为的性质作出判断;实践中,从严重危害结果倒溯上去寻找行为这个过程,就是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在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之前,必须判明结果的性质,才能开始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刑法因果关系不可能把人的一切行为都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文章还就学术界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的几种不同主张进行了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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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的界定,需要把握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被害人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以及犯罪行为的针对性.据此展开,判断被害人行为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行为违反某种善良的社会规范是规范条件;被害人主体适格性是主体条件;利益关联性是事实条件;时间关联性是紧密性条件;犯罪行为的针对性是对象条件.国外有关被害人过错的立法例对我国有借鉴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有其刑事法学、文化传统以及自然法哲学方面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被害人过错这一酌定量刑情节需要法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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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性质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如果介入因素从属于先在行为,即介入因素本身是先在行为引起的,那么,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当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究竞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难以判定时,应考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在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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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学界存在较大争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切实履行了救助义务;"逃逸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的当场以及与当场紧密联系的时空而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要求具备逃逸行为、主观上的过失和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因逃逸致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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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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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英美刑法传统上坚持"不得谴责被害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不符合被害人学的原理,而且,在英美刑法中,实际上在诸多方面例如被害人同意、自我防卫与挑衅行为中均承认了被害人的共同责任。承认被害人的共同责任,具有合理的规范性基础。根据权利的限定性原理,被害人共同责任可区分为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和非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在此基础上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比较因果关系与比较罪责等因素,从而为被害人共同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英美刑法的被害人共同责任原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