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是1984年制定的,1998年进行了一次修改。《森林法》施行以来,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和生态建设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林业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森林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需要,主要表现在没有体现当前森林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地位,没有完全适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以及缺乏一些当前林业改革发展迫切需要的法律制度和措施等方面。因此《意见稿》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但本文认为已修改部分和未修改部分从执法实践的角度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必须进一步修改。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法律体系中的核心法律之一,应将其视为林业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改对于林业执法体制改革、解决林业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巨大的契机。林业执法改革应坚持依法治林、以森林保护优先;完善林业法律体系;改变主体多元化的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文明建设。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98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森林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时代背景的变化,根植于计划经济大背景下的《森林法》逐渐出现与我国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但严重地阻碍了我国林业的发展,还使得森林资源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此次对《森林法》进行修改,不但需要理论上的创新,更需要制度上的重构以适应林业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实施,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森林法的执法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亦为此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但由于森林法立法上的疏忽,给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难,造成了一部分行政处罚无法执行,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实在的处罚,致使宝贵的森林资源受到侵害,有损行政机关的声誉和法律的尊严.这一问题有必要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随着生态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森林资源除具备显著的经济价值以外,还具有不可替代的生态和社会价值。由于我国现行《森林法》是在以实现资源经济效益为价值取向的背景下制订的,必然以充分发挥森林的经济价值为己任,《森林法》已经不能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指出《森林法》必须完成功能和制度内容的双重转变。  相似文献   

6.
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但对于我国林业的发展将起重要的作用,而且由于它对一九七九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作了许多重大修改,从这些修改里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工作的不断完善,因此值得我们认真地学习和研究。彭真同志多次讲过,立法就是要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抓准主要问题。我国森林资源少,总蓄积量  相似文献   

7.
我国应当在科学认识森林资源价值的基础上,根据森林生态规律和林业经济规律的基本要求,立足于我国森林资源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现实国情,借鉴俄、德、日等国家森林立法的先进经验,重构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而言一是优化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国土利用空间秩序,加强生态建设,保障生态安全,维护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二是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应对气候变化、改善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三是调整林业产业机构,优化林业发展方式,实现林业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四是维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增加林农收入,增进社会公平。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哪一方面应该优先发展的争论入手,在分析各方观点后,作者认为,相对而言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应该优先发展社会经济,其途径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对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完善,采用环境经济手段,在相关法律的调整下实现可持续发展已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9.
林业的历史性转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周训芳 《现代法学》2004,26(5):70-73
林业的历史性转变是思考《森林法》修改问题的逻辑起点。现代林业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采用生态系统管理模式,主张使天然林尽可能处于自然状态。当代林业立法应突破单一自然要素立法模式,采纳森林是一个生态系统的理念,制定综合性林业法典。我国林业正在逐渐转变为生态林业,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以适应林业建设和生态建设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10.
发展循环经济是中国解决环境问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措施。制定《循环经济法》,对于加强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促进中国循环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循环经济法》应该设计为循环经济政策法,应该“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发展规律,对循环经济活动实行科学的法律调整”的原则,坚持3R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综合调整原则。应该建立健全对循环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制度,例如循环经济计划(规划)制度、经济刺激制度、政府扶植制度、科技支撑制度和示范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绿色采购制度、行政考核与问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循环经济名录制度、生态工业园区制度等.  相似文献   

11.
赵阳 《时代法学》2007,5(6):71-76
新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中央层面制定的关于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对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透明政府、推动信息资源利用最大化有着重要意义。但是,条例在关于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与保密法的关系等方面尚存缺陷,应该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改完善,以求在我国信息公开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12.
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相似文献   

13.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构成特征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李永升 《现代法学》2005,27(2):131-138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其客观方面不仅包括举动犯、结果犯, 而且还应当包括危险犯这一新的犯罪形态。就因果关系而言,笔者不赞成对本类犯罪的认定采取有罪推定的方法,而赞成采取国外的“流行病学”的证明方法,即“根据流行病学的方法去认识某种物质所造成的某种危害的必然性,再加上动物实验数据,并备有其他必然性的补充资料,就可以充分断定因果关系了”。关于本类犯罪的主体,笔者认为国家也可以成为国际环境犯罪的主体。在主观罪过方面,笔者不主张在我国对于此类犯罪引进无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4.
十七大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走向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佑海 《现代法学》2008,30(1):35-42
由于我国现阶段所面临的环境资源形势比以往更加严峻,我国将在十七大之后实行更加紧缩的环境资源政策,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价格将更加昂贵,程序将更加严格;在充分利用行政管理手段的同时,市场手段和经济手段也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必将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法理论研究工作与立法的实际工作必须紧密结合,以共同完成"十七大后环境资源立法"这样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15.
刘润发 《河北法学》2008,26(4):116-120
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许多国家强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受传统刑事立法思想的束缚,环境刑法应有的功能却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应以环境侵权为逻辑起点,以民法的社会化为内在根基,兼顾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的立法理念,适度增设新的刑种和罪名,但不应盲目适用危险犯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6.
常纪文 《现代法学》2007,29(5):103-112
美国是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判例对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在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原告的范围、起诉权的要件、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的请求、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机制等技术层面具有一定的发展和变化。相比之下,中国的相关立法则很不发达。发展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在法律体系方面,不仅应修订《宪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应当修订单行环境立法,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在具体规定方面,要明确规定环境公民诉讼的受案范围、主体要件、前提条件、程序规则、诉讼请求、举证方式和条件,不仅应承认公民的环境权,扩展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起诉权的案件范围,还要建立介入诉讼、环境公诉制度及有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诉讼的收费标准。  相似文献   

17.
张建邦 《法律科学》2005,23(6):97-102
在国际法上,基因资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涉及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即《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和《TRIPS协议》,其中以CBD为核心,确立了基因资源的国家主权控制、事先知情同意和合理分享利益的原则和制度,确立了基因资源保护机制和产权设定的基本框架,对保护我国的基因资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关于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法体系是法律体系意义上的概念,不是立法体系意义上概念。环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区别环境法概念的广义与狭义。从狭义环境法的角度来看,环境民法、环境刑法不属于环境法。环境法体系可分为基本法与具体法,其中具体法又可分为事务法和手段法。狭义环境法的确定对于规范环境法学研究,推动环境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及健全环境资源立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马骧聪 《现代法学》2002,24(3):61-65
作者认为 ,环境资源法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综合调整法 ,二是自然资源法 ,三是环境保护法 ,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0.
我国林业法律中的林业物权客体相当宽泛,包括森林资源、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但根据物权法的原理和立法,它们并不完全符合物权的特定性等要求。根据物权客体的标准和类型,林业物权的客体宜限定为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