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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对物的占有,将其合法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从该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本文探讨的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的一种。《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将在建工程抵押定义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笔者拟…  相似文献   

2.
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属人的担保、债权担保。抵押担保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属物的担保、物权担保。当保证担保与抵押担保并存时,如何确定担保人的责任及内部追偿,对此《担保法》与《担保法》司法解释虽已作出规定,但对某些相关法律问题在理论上与具体司法实践中尚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一、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与…  相似文献   

3.
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抵押与质押都是物的担保的重要方式,在本质上都属于物权担保.同时,两者既有诸多共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的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从该财产中获得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文拟就抵押与质押之异同作一粗浅探析,以期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4.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法院对抵押物的执行  相似文献   

5.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留置、定金、质押。本文仅就抵押、质押担保方式阐述如下: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法律允许可作抵押的确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不转移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相似文献   

7.
最高额抵押刍议●陈外华一般所称的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在有固定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间为了融通资金、增强信用,通常也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以抵押物进行担保,这就是最高额抵押制度。本文将对此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王毅 《天津律师》2000,(2):32-34
第三人是我国《担保法》抵押一章中的义务主体,与债务人并列统称抵抗人。作为债务人是为自己的经营利益,设定财产抵押担保关系,在资金的借贷、财产抵押、资产的使用和收益具有的同一性,当债不履行时,这种抵押担保关系相对债权而言,是不能先例财产抵押担保解除权的。而第三人是以自己失事法财产为他人之债提供财产抵押担保,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他同债务人有所不同。因为第三人在抵押人概念中与债务人属同一位置,在财产抵押后的资金使用、财产收益上与债务人又不尽相同。当出现债不履行的情况时,第三人出于对自己财产将要产生损害的考虑,必须要涉及担保关系的解除。为了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笔者认为有必要将抵押人中债务人与第三人加以区分,从而达到适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界三人提供一定的法津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但并不转移对该财产的占有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下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抵押物是作为不动产的预售商品房时,我们就称之为预售商品房抵押。下面,本文论对预售商品房抵押的特点放力等作简略分析。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不仅具有抵押的一般特点,还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预售商品房抵押一种从合同,是主债的债权人和主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之间自愿订立的以提供预售商品房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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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试论担保中的重复抵押刘志文所谓抵押,是指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用来担保合同债的履行。提供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抵押人,受担保的合同债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所获价款优先清偿,称为抵...  相似文献   

1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由于优先受偿是抵押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后果.所以.抵押权的设立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很大。例如,甲和乙先后借给丙10万元,甲与丙以丙所有的两间房屋作为抵押物设立了抵押权;而乙既不知道甲、丙  相似文献   

12.
钱鸥  马新来 《中国公证》2009,(10):27-30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  相似文献   

13.
商业银行在其进行放贷经营活动时,都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向银行提供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按照质物的不同种类,可分为动产质押、不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其在有限公司中的股份出质属于权利质押。经营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是一种含金量较高的质物,因而银行往往乐意接受这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质押,但由于相对于普通…  相似文献   

14.
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而限制了这一颇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围绕着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实践、理论意义较大的问题,谈点浅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 抵押杈作为典型的担保物权,其实质和作用在于担保物的价值形态。这种担保效力可靠,并且能够充分发挥财产的作用,是被广泛运用的担保形式。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规对抵押担保虽都作出了规定,但对抵押权的效力没有具体规定,笔者就此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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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承担债务人的债务。  相似文献   

17.
为了商品交易的安全,人们在经济交往中,越来越重视担保的作用。由于财产担保比信用担保更加可靠,抵押这种担保形式被越来越多的经济合同当事人所采用,因抵押合同发生纠纷诉到人民法院的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关于抵押担保的规定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在审理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争议较大,本文试就抵押担保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略陈管见。一、关于抵押合同的性质1、抵押合同是一种财产担保合同,是一种物的担保合同,即抵押权具有物权性。签订抵押合同的目的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抵押物这一特定财产的变价,…  相似文献   

18.
担保法第《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一规定使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在设立担保时,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特定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条,但债权人并不对担保负对待给付义务,债务人也时常不对上述担保人支付代价。由于担保人在承诺过程中面临着利益受损的极大可能性,其担保风险往往得不到补偿,与预期利益失衡,从而导致保证人难觅,第三人充任抵押人或出质人现象较少,进而影响交易的最终达成。反担保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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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权(Floating 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本文试对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做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20.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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