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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身利益一旦受到侵害,无法以民事主体身份获得法律保护.文章结合案例和学者观点,检讨了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借鉴了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胎儿保护的立法经验,认为未来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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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概念在我国立法中并没明确界定,在理论界也存在着争议。我国在对胎儿民事权利保护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立法层面的保障明显不足,但各国的立法实践可以给予一定的借鉴和思考。经比较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胎儿的民事权利保护可选择法定解除主义的立法模式,在基本法的内容中体现出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及救济途径等,给予胎儿应有权利的法律保障。总体而言,胎儿民事权利的范围应包括:健康权和生命权、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受抚养权与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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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权利保护在我国立法中很不充分,导致现实生活中胎儿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如何更好的保护胎儿的权益已成为当前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义务。因此本文试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缺陷等方面来阐述,以期为建立合理而有效的胎儿利益保护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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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近年来有关胎儿损害赔偿请求的几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我国在胎儿保护方面存在立法欠缺。法学界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主要学说,从是否赋予胎儿以民事权利能力的角度可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其中,肯定说不符合近代民法民事主体立法的思想基础,也违背了权利能力的伦理性和平等性原则,且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并无实益。引入德国有关胎儿保护判例中的"生命法益"概念,可在现实社会中对胎儿利益提供充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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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命科学时代的到来,胎儿及其法律保护将成为21世纪的“时代课题”。胎儿是生命的初始阶段,胎儿生长发育直接关系着人类的生命质量和一国的国民素质。因此,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相应立法保护胎儿的利益,但在我国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试从民法视角思考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认为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当赋予胎儿民事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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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民法典将来要出台的大趋势下,不少专家提出了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通过了解这些建议稿不难发现其中关于胎儿权利保护的问题存在严重不足,无法充分保护胎儿的利益.本文以四部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不足为切八点,从对胎儿保护时期的界定、有条件的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因他人侵权行为的保护,以及抚养请求权等方面来对胎儿进行保护,以求更加全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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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胎儿尚未出生,因此不享有权利能力。但是这就造成了处于胎儿阶段的生物体的许多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或者使因侵权造成的伤害的索赔最佳时间丧失。本文拟通过列举目前世界上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立法例和学说,完善胎儿权益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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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日益增多的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胎儿利益法律保护的思考。本文即是在探讨我国民法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现行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对胎儿利益应采总括保护主义,明确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和侵害胎儿利益的民事责任,以及法定代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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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的进步,对于胎儿利益侵犯的事件越来越多,而我国目前只在《继承法》第28条规定了胎儿的继承权,这就使胎儿享受不到更好的保护.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和现实经验,并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胎儿利益民事立法保护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的先进立法建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加强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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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活体的胎儿出生后溯及地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能较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受害人。我国民事立法可采取概括保护主义中的法定延续条件说。在侵害胎儿人身利益责任构成方面,应当把握其特殊之处,间接肇致损害原因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只要与所生之损害具有关系,均可成立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要进行相关规定的完善,宜采用《瑞士民法典》的立法例,以更好地认定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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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由此,出生前的胎儿是否享有预期的利益及如何防范胎儿的利益被非法侵害,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事实上,我国法院曾经遇到过胎儿在母体内遭受损害,从而在出生后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例。但是法律的空白导致了实践中相似的案例却判决完全不同的状况,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这对于保护胎儿的利益非常不利。本文试通过讨论目前我国胎儿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论述如何完善我国胎儿权利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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