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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条款草案》的几点修改意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合设的政府间专家组通过第七届、第八届和第九届会议的审议,已形成(O99年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条款草案》(下称《扣船公约公案》),并拟于1998年或1999年将其提交联合国召开的外交大会审议通过。扣船公约是重要的海事公约之一,它的修改不仅对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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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评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6日新颁布的《扣船规定》和《清偿规定》若干条款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1月31日和1987年8月29日先后颁布了《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和《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两个重要法规。这两个法规在当时我国《民诉法》和《海商法》尚未颁布、实施的情况下,对我国的海事审判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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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扣押是解决海事争议的一项重要途径,也是各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得到了国内外航运界、法律界的普遍重视,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海事组织舍设的政府间专家组正在对《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进行修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拟订中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也将船舶扣押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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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一、引言关于为船舶抵押融资所提供的保险保障制度,是近几年来海商法学界人士探讨的焦点之一,例如本刊1996年及1997年版分别发表了题为“论船舶抵押融资的保险保障”(以下简称“96刊文”)和“浅析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障”(以下简称“97刊文”)的论文,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上述论文给予笔者极大的启示,因此也愿加入讨论,就船舶抵押权人保险保障的有关重要法律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二、关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含义的争议“97刊文”的作者认为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合同”一章之所以未能区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界限,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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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碰撞领域,(d91年碰撞公约》只规定了碰撞责任的划分,根本未涉及碰撞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际上出现了1985年《确定海上碰撞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1985年草案’’),该草案对船舶碰碰造成的损害赔偿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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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通过的《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52年《扣船公约》)是唯一已经生效的有关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1999年通过的(《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以下简称99年(《扣船公约》)至今还没有生效。我国没有加入上述公约,但是在制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时基本借鉴99年《扣船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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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集中分析我国现行《海商法》第44条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在丈字表述和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和问题:主要分析点在提单及其他货运单证、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的适用等;最后拟对我国《海商法》第44条的修改提出较合理的建议,并提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海商法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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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本文选题是国家八五重点软科学项目“两岸直航法律问题研究”子课题之一,在我的导师司玉琢教授辛勤指导下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现就主要内容以摘要的形式阐述以下问题:本文以海商法船舶的定义入手,分拆船舶碰撞的概念,从而找出大陆、台湾海商法船舶碰撞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差异。同时以两岸海商法船舶碰撞的规定为主线,着重对船舶碰撞的责任,损害赔偿原则,碰撞中的责任限制,以及船舶碰撞管辖权与法律适用进行了比较研究,找出其冲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冲突的对策和立法建议。一、船舶碰撞概念海上运输使用船舶是其基本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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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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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17条、21O条、Zll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于1993年11月5日、12月17日分别以交通部1993年第5号、第6号令发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和忡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并均于1994年1月1日生效。本文就这两个规定的制定、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作简要的评述。一、制定两个规定的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在抓紧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经济的问时,就开始着手建立新中国的航运法律制度,并十分重视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制度和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制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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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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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称《海商法》)第9条对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等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称《登记条例》)的规定与此相同)。但由于本条规定较为原则,实践当中,人们对本条规定,尤其是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产生了种种误解,并由此导致了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海商法》第9条关于船舶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以便对末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有~个正确的认识。本文所称未登记船舶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卖方已按合同交付船舶、买方已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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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中国海商法》托运人定义及其相关条款的修改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海商法》中托运人的定义及相关条款的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42条规定:“‘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海商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托运人的专门“定义”,它来源于“汉堡规则”。该‘定义”虽然与“汉堡规则”关于托运人的定义在用词方面略有不同,但它的基本含义与“汉堡规则”的定义没有什么重大差别。这一“定义”表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