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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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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进贤 《政法学刊》2007,24(5):32-35
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抗诉范围限定为生效民事裁判,导致未生效民事裁判的检察监督出现缺位,不利于及时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正程序,应以此为契机,将未生效民事裁判纳入抗诉范围。此外,为保障未生效民事裁判抗诉权的正确行使,还应将其与民事公诉权和参与诉讼权有机结合,明确限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自从法国在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中最早确立了检察机关有权在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领域提起诉讼以来。德、美以及前苏联等国都基于不同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应地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由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民事抗诉权和民事参诉权三方面构成。从各国的规定来看,在其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中,  相似文献   

3.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4.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运作上分歧较大,加之部分抗诉权运用不当,  相似文献   

5.
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民事抗诉权来启动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这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 首先,从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来看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作出具体  相似文献   

7.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8.
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9.
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的抗诉权,只能有限行使,我国法律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定仅见于《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关司法解释之中。本文就是在以上背景下对我国民事抗诉权的立法缺陷与对策所做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由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共同调整.一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需要代表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门国家机关通过公诉手段救济.完整的公诉权应当包含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和行政公诉权,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应然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人,由检察机关掌握刑事、民事、行政公诉权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公诉案件被害人应否享有上诉权赵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是由当事人的上诉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对于不享有上诉、抗诉权的人员和机关来说,即使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也无权要求提起二审。因此,上诉权、抗诉权在实行二审终审制的我国司法实...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律对民事抗诉权的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虽然这些条款对检察院的民事抗诉权作了规定,但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且法律的适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后,至今仍未对其补充修改,这就使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抗诉权时,有时会无章可循,同时也使人民检察院抗诉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民事案件抗诉权立法缺陷日渐显露,笔者认为,其主要表现为:一、法律条文本身对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的限制(1)人民检察院对法官根据自由裁量做出的裁决抗诉无据。(2)抗诉级…  相似文献   

13.
结合实际,准确理解和科学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正确行使起诉权、不诉权、抗诉权和强制措施,真正将政策要求落到实处,是公诉工作的要义。  相似文献   

14.
完整的公诉权由刑事公诉权、行政公诉权和民事公诉权组成,这三种公诉权均具有法律监督叔的性质.刑事公诉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通过追究犯罪维护法律实施、监督侦查权、制约审判权等方面;行政公诉权的性质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体现在制约行政权、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以保障法律实施等方面;民事公诉权的性质也是由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体现在强制民事违法者守法、教育社会公众守法以及对行政权的强制性监督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5.
由于法律规定和法律技术的粗疏 ,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诉讼活动之间存在着前提性、结构性的断裂和缺失 ,致使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启动艰难。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来源于公民的权利 ,是公民权利的转化、实现和保障形式 ,它的顺利启动和行使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破解程序困境的思路是 ,以契约精神为理念 ,将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的实现看作是全部国家机关对公民和社会的义务。在各种相关机关中 ,由人民法院就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向当事人进行宣告 ,借以建立起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诉讼活动的链接 ,使民事抗诉权顺利启动 ,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是最能维护和体现正义、有利于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方法。通过技术创新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实现 ,也将是法院和法官对中国法治的独特贡献。  相似文献   

16.
温树斌 《河北法学》2012,(2):187-191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从根本上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法学界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争论一直未达成共识。制度缺陷和理论争辩使民事抗诉制度陷于存与废的纠结之中。民事抗诉制度仍有存续的必要;强化之路在于民事抗诉权与刑事检察权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可见抗诉是检察院行使民事审判监督权的唯一方式。诚然,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抗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这对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深远的意义。但是,由于理论上的缺陷,使其在实践运用中背离服务于法律监督职能宗旨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抗诉为一些懈怠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当事人逃避不利于自己的责任上了一道…  相似文献   

19.
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从根本上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法学界关于民事抗诉制度的争论一直末达成共识.制度缺陷和理论争辩使民事抗诉制度陷于存与废的纠结之中.民事抗诉制度仍有存续的必要;强化之路在于民事抗诉权与刑事检察权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20.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民事抗诉理由得以规范;再审级别与期限的确定,也将使民事抗诉效率得到提高。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立法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此前,呼声甚高的民事公诉、民事参诉以及民事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然没有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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