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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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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宪法是好的,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但社会实践不断发展,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与完善,应该修改而不修改,不利于维护其权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修改宪法指明了正确方向。  相似文献   

2.
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30年,是我国宪法修改频率最高、幅度和力度最大的历史时期。宪法修改是对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变迁的真实记录。30年宪法修改的历程,呈现出务实性、人性化和国际化的特点,但也存在缺少宪政体制优化整体思路、经济机制修补具体化、政治机制完善空泛化、修改进程被动化的不足。未来我国的宪法修改和完善,要有整体修宪计划,提高修宪的前瞻性、主动性和现实指导性;要与宪法解释相结合,避免盲目修宪和仓促修宪。  相似文献   

3.
宪政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实践宪法,一是修改宪法。“八二宪法”总体而言是一部体现改革开放理念的好宪法,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宪法所规定的一些权利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应该通过一定的机制来实践宪法。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自1982年至今共经历了四次宪法修改,形成了四份宪法修正案。本文首先运用与宪法变迁作比较的比较分析法阐述宪法修改的含义,其次列举并归类分析了历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时代背景,试谈自己由宪法修改引起的思考,在此浅析了宪法修改中存在的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从宪法作为政治法的性质方面、从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方式即民主方式方面和宪法修改频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宪法《八二宪法》自1982年至今共经历了四次宪法修改,形成了四份宪法修正案。本文首先运用与宪法变迁作比较的比较分析法阐述宪法修改的含义,其次列举并归类分析了历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然后结合时代背景,试谈自己由宪法修改引起的思考,在此浅析了宪法修改中存在的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从宪法作为政治法的性质方面、从宪法修正案表决通过方式即民主方式方面和宪法修改频度三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6.
<正> 通常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并把英国宪法看成是唯一存在的不成文宪法的范例。应当抛弃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更好的区分方法是:那些国家有成文宪法,那些国家没有成文宪法,或者那些国家有宪法,那些国家没有宪法。可以根据宪法修改的方法对宪法分类。有的宪法的修改由立法机关经过与普通法律一样的修改程序即能修改,有的宪法的修改需要特别的修改程序。属于前一种类型的宪法很少,新西兰宪法是属于这种类型的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宪法修改可以分为提出、审定和表决、公布这几个程序,但其程序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并没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究法修改的具体程序,宪法修改主要是依照习惯进行等。因此为了使宪法修改的程序更加系统化、科学化,更好的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加强宪法修改中提出、审议和表决方式这几个程序的完善以及在宪法中对宪法的修改程序进行全面、明确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8.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要保持其稳定性,同时宪法又必须与现实的社会形态和经济基础相协调,修改宪法又是必要的。即便如此,修改宪法毕竟是极端严肃和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正确处理宪法稳定和修改的关系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探讨我国宪法修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出发,进而对现行宪法修改状况作一下简要阐述,从而分析现行宪法和四次修正案对我国当代法治或宪政进程的贡献和不足,以期不断改进和完善我国宪法的修改。  相似文献   

9.
八二宪法自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历经四次修改逐步完善。本文指出其修改原因有四: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宪法修改的哲学依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动是宪法修改的现实基础;建设法治国家是宪法修改的直接动因;党的政策调整是宪法修改的催化剂。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一直面临着保持稳定性与适应社会现实性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关键是规范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以控制宪法修改频率,提高宪法修改质量。我国现行宪法修改制度存在的最大不足是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不能作为独立的条款直接被引用,且缺乏一些必要的程序,必须予以修改完善,以使其更好地规范和保障我国宪法的修改。  相似文献   

11.
张卫彬 《时代法学》2009,7(1):105-111
长期以来,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在国际法理论上颇有争议。而且,由于它涉及国际法的法律性质、效力等重大方面,因而成为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实质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各国的宪法问题,而不是国际法问题。目前,国际习惯法入完或通过判例确定其在国内法的效力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应根据符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原则,通过混合模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国际习惯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应地位。  相似文献   

12.
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不仅具有知识累积的意义,而且具有改进中国宪法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依托中国宪法常识,可以认为中国宪法的真实性在于:在宪法性质上乃为去政治化的政治法;在宪法权力结构上乃为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二元权力架构;在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方式上乃为以阶层宪法权利为核心、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政治化保障与实现方式;在宪法监督制度上乃为政治主权者基于使命——规律型代表而存在的垄断性与政治化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13.
“辽宁贿选案”发生后,该省人大常委会无法正常开会履职。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该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这被认为是宪法上的创制性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创制超出了宪法文本,不是宪法解释行为,也不是宪法续造行为,而是宪法建造行为。政治主体在面对宪法僵局时主动实施宪法,建造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内容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内涵,有效解决僵局并发展宪法。这并非孤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曾在“总理辞职案”中进行过创制。创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前提是出现了必须创制的环境、没有可直接适用的宪法规则,方法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政治选择,形式是发布决定而非立法。创制具有宪法法律界限和合理性界限。政治主体要选择恰当的宪法原则和制度进行创制,所创制的内容要符合比例原则。创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的一种新宪法工具,表明我国宪法实施具有政治主体与宪法互动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喻中 《现代法学》2007,29(2):3-8
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内在关联是:一方面,宪法源于政党,宪法是政党活动的产物,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政党制度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制度;另一方面,政党依赖于宪法,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尤其依赖于宪法提供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当代中国的语境下思考宪法与政党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这样一个现实:中国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中国宪法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这种判断,已经得到了承认,但是,中国共产党享有的执政地位对于宪法的依赖关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应当认真对待“中国共产党依宪执政”这样一个重大的时代课题。  相似文献   

15.
谢维雁 《现代法学》2006,28(6):76-84
宪法不能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也不能一成不变,解决的办法是为宪法修改确立原则。在对我国宪法的修改过程中逐渐确立起修宪总原则即修宪指导思想和一系列具体修宪原则———即只对非改不可的问题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有些问题通过宪法解释予以解决,这些修宪原则对规范宪法修改活动、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修宪的具体原则也存在标准不确定等缺陷。笔者认为,宪法修改应当遵循谨慎性、被动性、谦抑性、程序正当和公民参与等原则。  相似文献   

16.
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 ,实践证明 ,这是一个失效的制度设计。失效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 ,而在于这一模式背离了宪法监督的本质。宪法监督是多数民主的“制动器” ,唯有司法化的监督才能担此重任。司法性宪法监督与“议会至上”、“多数民主”是可以调和的。宪法是法律 ,然后才是最高法律 ,宪法的法律性也意味着宪法可以而且应当由司法化的机关加以适用。  相似文献   

17.
由执政党提出修宪建议启动宪法修改,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一项重要传统,在促进我国宪法与法治发展及社会和经济进步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执政党提出的修宪建议反映了执政党的理论创新、路线方针的变化及新的经济政策。修宪建议的产生程序越来越规范,民主化程度越来越高,修宪建议的提出方式也渐趋固定。但目前提出修宪建议仅限于执政党,其提出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  相似文献   

18.
2004年6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有事七法案。有事七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日本有事法律体系的全面建立。然而,《日本国宪法》第9条明文规定日本放弃一切战争权利并不得保持任何战争力量。由此,有事法制便与《日本国宪法》产生了矛盾性。本文在系统介绍有事法制的基础上分析了有事七法案及有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对于《日本国宪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沈桥林 《政法论丛》2013,(1):93-102
清帝逊位之初十几年的中国近代史,就是围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斗争史。国民党试图凭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现责任内阁和政党政治;袁世凯或明或暗地破坏该法,欲使中国社会回归传统,让自己君临天下。然而,最终双方都以失败而告终。何也?在袁世凯,大概因为封建传统思想严重,过于迷信武装的力量和政治手腕,以至于公然逆民意和历史潮流而动,冒天下之大不韪;在国民党,大概因为没有真正接受宪政文化的洗礼,没有彻底摆脱传统文化的影响,对时局的把握也不够准确,以至于不知不觉地犯了这样那样的错误。  相似文献   

20.
韩亚光 《河北法学》2007,25(5):37-40
我国现行宪法在制订和颁布时,某些文字不够简练,某些语言不够准确,某些表述不够严谨,某些规定不够完善.在修改中,某些需要及时修改的内容未能及时修改,某些可改可不改的内容或完全不必修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某些需要修改的内容或增加的内容在修改时或增加时出现了新的不足.在解释中,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及时将改革开放纳入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原则之中.在实施中,某些规定或部分地,或基本地,或完全地得不到贯彻落实.总结和分析这些问题,目的是为了吸取其中的经验教训,改进相关的工作,以利于维护宪法的科学权威和组织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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