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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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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下责任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国内通行的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模糊了举证责任的本来含义和法律性质,有必要在法理上进行澄清。举证责任虽有二重含义,但其本质含义应是客观举证责任,即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一种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当案件的性质确定之后,举证责任即被确定,它在诉讼过程中是不可转换的。  相似文献   

2.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负担,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在特殊情况下则可能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将原来本由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以法律规定的强制方式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这即是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损害赔偿归责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两个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3.
法院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并非客观真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只要程序合法,适用举证责任正确,即使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甚至完全相背,法官也不承担错案责任,否则就应受到追究制裁。然而,举证责任制度由于学术理论研究脱离审判实践,有的淡化或误导了审判实力中举证责任的适用。可以说,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错误,都是由于法官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造成的。笔者认为,注意区别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法官裁判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责任的不同性质,正确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严格掌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官正确认定法律事实和公正裁判的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4.
举证不仅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更是当事人的一种负担与义务。如果举证不能,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应付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以及需要承担的诉讼风险,进一步会对诉讼的公平性以及司法的正义性产生较大影响。由于我国法律存在的固有缺点、立法技术的不完善等等,导致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还存在一定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与完善。因此,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分析与探讨,对于合理、公平分配诉讼举证责任,进一步实现诉讼目的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侵权诉讼中,对于一些受害人难以证明的案件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应由提出主张的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时,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要求,提出主张的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否认侵权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6.
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公报>案例表明:通行于德、日等国的"当事人对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同样为我国法院所采用,在我国审判实务中,法官们能够自觉地通过对实体法的分析,抽象出相关的法律要件,按照这一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在运用举证责任这一法律工具时,正确区分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法官裁量分配举证责任,适用时需极为谨慎.  相似文献   

7.
举证责任分配历来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一种责任分配方式。平衡着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除了依据于实体法律、司法解释和判例,也可以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自由裁量决定。自由裁量作为目前最有效的方法,将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黄进才 《河北法学》2004,22(12):61-63
民事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是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被中外诉讼理论认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它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它要解决的实质问题是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何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我国民诉法对此规定得过于简略,加之相关学说又混乱不清,导致审判实践中无所适从。为此,拟对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分担规则存在的缺憾作一剖析,并试图提出重构该规则的新设想和运作该规则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9.
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判断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纠纷案的审判难点。对于已经使用并且引发纠纷的技术秘密是否具有"价值性"问题,应当全面客观地分析认定,不能轻易作出否定性结论。一般情况下,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权利人没有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或者转移,以维持举证责任的平衡并防止二次泄密的发生。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这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新规定。举证责任事关刑事诉讼各方证据责任的分配及诉讼利益,对此应予充分重视并正确把握。一、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法谚曰:"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理论都是刑事证据制度的基础理论。就学界研究现状来看,关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的认识存  相似文献   

11.
江周渊 《法制与社会》2013,(34):113-114
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私权纠纷的程序,其核心在于举证.“谁主张、谁举证”是自古罗马法以来一直沿循至今的证明责任原则,而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并非机械地套用这一原则,需要根据审理的实际情况,不断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动态分配.举证责任分配,对诉讼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李成洪 《特区法坛》2002,(71):12-13
四、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就是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一些特殊民事案件,将本来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承担,其实质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有的学者将其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新标准,以此否定或取代传统的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这显然不妥。国内外的立法例与司法实践,倒置的举证责任一般都是适用于特殊类型侵权案件或某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环境污染、交通事故、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等,并非适用于所有案件。这只是对传统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补充与完善,是举证责任一般分配原则的例外规定,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不能完全取代也不应全部否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与一贯理论主张。说到底,倒置的举证责任只是一种分配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3.
程春华 《现代法学》2008,30(2):99-107
举证责任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核心中的核心,举证责任分配实质标准应遵循的原则顺序为:实体法律(包括实体法司法解释及实体法附属法、隐形法)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经验法则,公平或诚实信用原则。举证责任的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二者均是对可能导致适用失当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调整,不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制度则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形作出的裁定转移。  相似文献   

14.
邱之岫 《行政与法》2007,(10):91-93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能力穷尽,而案件的证明仍处于"悬案"状态下所启用的一种司法推测机制。最大程度的获得贴近客观现实的司法推测,是司法公正的集中体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其实质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利益的风险分担。单一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无法适应复杂的行政诉讼实践需要的,以公民权对抗行政权的行政诉讼,其诉讼宗旨注定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确立,应在坚持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理念指导下,建立起一个以请求权人承担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为基础、以遇有疑问时有利于自由民等标准为补充的多层次综合分配体机制。  相似文献   

15.
统一的诉讼举证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李汉昌  刘田玉 《法学研究》2005,27(2):96-108
举证责任的实质在三大诉讼法上都是将某些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义务分配给一方当事人 ,如果该当事人不能举证或不能证明该法律要件事实 ,裁判者则做出与该当事人利益相反的“事实拟定” ,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从罗马法到现代 ,只有两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原告作为主张的肯定者 ,不负举证责任 ,被告作为主张的否定者 ,负有举证责任。两条原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诉讼领域。  相似文献   

16.
举证责任之分配系立法者为防范司法过程中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的归责原则、立法意图等对该风险在诉讼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一种预分配。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之分配通常表现为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而进行的酌定处理。由于举证责任之所在,亦为败诉风险之所在,因而举证责任之分配不仅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利害攸关,而且也直接关系着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以及目的等能否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7.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认为举证责任具有多层含义,其实质是败诉风险负担。当事实真伪处于不明的状况时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的后果。刑事诉讼中,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导下,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例外。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应该加强对证明标准的立法,建立多元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相似文献   

18.
在坚持当事人举证为原则、法院查证为补充的思想指导下,严格界定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及当事人申请法院查证的范围、程序和时间,建立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健全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审判方式改革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19.
艾尔肯 《北方法学》2014,8(5):28-37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是指在诉讼中患方的举证达到一定的程度,无法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转换,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规则。它是一种不同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有效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举证能力的,充分体现诉讼武器平等原则的举证责任制度。在患方的证明具有相当程度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医方无法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具备对此种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性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在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不能完全保护患方权益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公正、合理地裁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有必要在法律上引入和构建举证责任缓和规则。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举证责任转换现象本身出发,对举证责任转换过程中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深入辨析,分析了举证责任转换现象的实质和理论依据,论证了举证责任转换的合理性与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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