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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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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审判之前对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辩护人作证所形成的证言笔录及亲笔证词.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证人证言都有着广泛而普遍的应用,证人证言也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大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我国实际庭审中,证人出庭率之低令人震惊,我国刑事审判呈现出证人基本不出庭,而以书面证言代替的不正常状况已经成为审判之常态.在此情况下,我国对书面证言的使用规则和法律规制却是缺失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及实务等方面研究书面证言的理论和相关规则,综合考量目前普遍的发力要求和我国诉讼实际,提出较为合理和可行的规则,完善我国证据制度和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所谓证人视听资料证据在庭审中的运用,是指侦查、起诉机关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询问证人的时候,由证人声明以此证据在法庭中使用,视同其本人亲自到庭作证,侦查机关除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外,同时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提取视听资料,由此形成证人视听证据,于开庭审理时当庭同时出示和播放,可以起到证人亲自到庭作证的同等效力。这样做: 1.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第47条注重  相似文献   

3.
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有一个被称作“证据先悉”的程序,“各方当事人用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在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从控诉方摸底,控诉方必须在预审中提出足以确立合理根据的必要证据,并且有义务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一方,并应法庭和辩护人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该程序所体现的是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获取诉讼中必要或有价值的材料,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及对方在审判中将传询的证人,为庭审中应对做好准备的一种权利。目前,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刑事…  相似文献   

4.
张华 《河北法学》2001,19(3):150-151
一、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庭审方式作了重要修改 ,使之进一步完善。新审判方式的重要特点是 ,由控辩双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对证人证言质证 ,展开法庭辩论 ,法官从中查清起诉事实 ,核实并认定证据 ,进而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证人在新审判方式中发挥重要作用 ,尽管原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讯问 ,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在审判实践中 ,按原审判方式 ,审判人员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经过审查 ,认为犯…  相似文献   

5.
证人是知道有关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对于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并且查证属实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于证人当庭所做的证言与庭前证言笔录在证据能力上都不受明显的限制,法庭很少传召证人出庭作证,对大多数证人证言都是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的。结果是多数证人不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6.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案件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即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这一审判模式的主要特点便是强调“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对出庭证人采用控辩双方主询问和交叉询问的调查方式,在法庭上核实证据;审判人员不再参与举证,而是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公正裁决。这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特别是不愿出庭作证,致使法庭上难以相互质证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偏远基层法院,几乎没有过证人到…  相似文献   

7.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到庭后向法庭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回头陈述经法庭当庭笔录固定后即成为证人证言。民诉法第63条规定,证人证言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第四种证据。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从以上法律明文规定可以确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应当…  相似文献   

8.
李锟 《证据科学》2023,(1):39-51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发问规则以相关性和真实性为基本要求,采取灵活多元的调查方法和混合式发问方式。结合“孙杨案”听证实录可知,法庭直接询问采用开放式问题,用于询问本方证人、确认庭前证言和阐述核心意见;交叉询问采用封闭式问题,用于质询对方证人、弹劾证人可信度和发现不实证词。禁止猜测式、假设式、诱导式发问是法庭发问的基本规则。诱导发问专家证人、超出直接询问范围、质疑证人作证资格、违背庭前发问合意等不当发问都会成为异议的对象。仲裁员对发问边界和异议成立与否具有较大裁量权。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发问的规范要求和实践规则,为我国建立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基础、控辩双方交叉询问为载体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全国16个省市100个案例的庭审质证情况的实证研究发现:控辩双方在举证数量上严重失衡,摘要宣读笔录成为举证的基本方式,在各类证据中控方证人证言受到质疑的比例最高,质证内容集中于证据证明力问题,对每组证据发表意见成为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平均花费时间普遍较少、质证效率较高.这种质证状况暴露出以下问题:证人出庭率极低,交叉询问难以进行;辩护方举证能力严重不足,质证流于形式;控方不当举证方式增加了辩方质证的难度;对质不受重视,对质功能未得到发挥;质证规则不完备,某些规定不合理,控辩审各方普遍缺乏质证经验.改善质证现状,应从以下方面努力:一是通过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二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高辩方质证能力;三是发挥庭前会议功能,确定质证重点和质证方式;四是以人证调查为中心,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和对质规则.  相似文献   

10.
邓陕峡 《证据科学》2013,21(1):52-60
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修改如何调整证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龙宗智  苏云 《现代法学》2011,(6):116-122
证据概念以材料说代替事实说欠妥,可以考虑三种处理方式,倾向于删去关于证据定义的规定。证据分类应注意笔录证据规定的周延性,不应仅限于列举的几种,还应包含其他侦查行为笔录及审判笔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根据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排除范围,尤其对"等"字应作适当界定,防止过于宽泛无法把握。直接言辞证据规则,不仅需要规定证人出庭义务及保障措施,更应当限制书面证词的使用。就行政机关所取证据的司法运用,应当明确限制行政执法机关所取言词证据用于司法。有必要规定证据裁判原则;必须遵守质证原则,反对脱离庭审秘密核实证据。  相似文献   

12.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引出规则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姚莉  李力 《法学研究》2001,(4):94-109
“证据引出”规则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 ,要求控辩双方通过一定的方式使一项证据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的规则 ,其实质是在控辩双方向裁判者展示自己的证据材料之前 ,对其准备在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材料进行前置性审查 ,以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 ,使之不能在法庭上向裁判者展示。证据引出规则对于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等程序价值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庭审的人证调查技术须置于我国刑事审判的特定的"法空间"中进行观察与研究,由于相关制度因素缺失与支持条件不足,目前的庭审人证调查的有效展开受到诸多限制并因此而形成自身特点。调查方式为控辩询问而非交叉询问,并形成调查被告人与证人的特殊制度安排与操作方法。证据调查规则尤其是禁止诱导性发问的规则难以按照交叉询问制度要求设置,但也应当做出适当的规则限制以维系正当性并追求真实性。随着配套改革应强化人证调查主线并一以贯之,同时加强法官关照义务。审判指挥权应当适当集中于审判长。  相似文献   

14.
徐尉  吴瑞霞 《中国律师》2007,(12):60-61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大多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故现行通常做法是控、辩双方分别将自己的证人陈述作成证言笔录,在庭审举证阶段,仅以宣读形式了之.法官也不乏轻松地加以"认证"。证言笔录,属于传闻证据的一种.作成证言笔录仅是将证人证言初步固定化。证人证言若要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经双方充分质证,此种认定应以法官直接审理判断为宜。  相似文献   

15.
颜飞  谭正 《法律适用》2012,(7):33-36
证人以出庭作证的方式提供证人证言,并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证言进行质证,这既是辨识证言真伪的有效方式,也是被告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对质诘问权的重要体现,并已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审判的通行做法。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尤其是控方证人)却几乎不出庭,对其证言的质证只能通过宣读证言笔录的方式进行。证人不出庭,自然无法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对质制度,也将极大地影响刑事审判的质量。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在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方面,从"证据"的角度进一  相似文献   

16.
公诉人和辩护人应审阅法庭笔录方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  相似文献   

17.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宗智 《法学研究》2005,27(5):86-95
我国证据分类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某种形式主义倾向;二是构筑了封闭式的分类体系;三是倾向于细致具体的分类方式;四是类别设置有一定独特性。证据包含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原生性与派生性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改革证据分类制度,需要将“勘验、检查笔录”改为“侦查、审判笔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结论与鉴定人陈述”,同时将证人证言扩大解释为包括普通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证言两种类型。可以保留视听资料的分类,但仅指音像材料,而将计算机资料划出,分别归于有关的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18.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司法制度中的普遍原则和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证人证言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原则上应当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当面询问证人之后才合法有效。对此,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项关于“在判定对他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任何人都有权询问或者业已询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  相似文献   

19.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形式之一,是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最普遍运用的一种证据,正确审查、核实证人证言对查明案情很有意义。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不仅要求证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要接受公安、检察机关的询问,提供证言,而且要求在审判阶段证人也应该出庭作证。但现实情况是,在法庭审判时,很少以至于几乎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很多案件的法庭调查,都是以宣读卷内的证言笔录代替证人当庭陈述。造成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一是证人囿于旧的传统观念,认为到法庭作证不是好事,因而不愿意出庭公开作证;二是证人怕出庭公开作证后,会受到有关人的打击报复;三是证人出庭作证得不到  相似文献   

20.
物证的运用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大多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都是几经传来才到法庭。刑事诉讼的证人不是向法庭或法官作证,而是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然后由提起公诉的检察官向法庭或法官转述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有好多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证据有异议,这样没有得到质证的证人证言,就被法官新证认定了,这存在极大的危险性。本文介绍了各种物证的"效能",以期对各种物证的运用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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