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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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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叶刚 《现代法学》2022,(1):109-124
当事人订立抵押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抵押权,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设立保证或者其他非典型担保的效力。抵押人未按照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时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其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获得清偿的债权数额,同时,该责任受到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减轻规则的限制。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有权选择请求债务人或者抵押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与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问题关系不大。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持反对意见者所提出的种种理由虽然值得重视,但均不足以成为立法政策上拒绝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真正法理依据。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罗秀兰 《河北法学》2004,22(9):146-149
我国合同责任的体系正趋于完善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后合同责任三者共同构成我国现行的合同责任体系。但对少数合同而言 ,其生效滞后于成立 ,有一个成立而未生效的阶段 ,这一阶段是前述三种责任都无法提供保护的特殊阶段 ,需要一种新的责任来规制这一阶段当事人的行为 ,这种责任便是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李先波  刘翱 《时代法学》2007,5(2):101-108
毁约性违约作为判定非违约方可否享有解除或终止合同权利的核心标准,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对其内涵、构成及形态等几种特殊情况进行探讨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借鉴英美国家对违约解除制度作出系统规定的经验,确立类似于毁约性违约构成合同解除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6.
各国理论和实务在对传统合同法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进行例外论述和规定时,虽然考虑到应对该例外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但是都缺乏系统性。由于传统的合同违约责任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的二元结构尚存,因此有必要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可以对其进行三重限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给付不能制度体系之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7,25(5):134-144
我国给付障碍统一构成要件规则来自于德国"不履行"理论,但合同法并未统一法律效果,也未根据法律效果结构请求权基础,履行不能的制度功能并未因为统一构成要件而消失.在履行不能制度功能上,由于免责事由规定过窄,出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失衡的情形,而且没有规定对待给付当然消灭规则.在履行不能类型上,没有规定自始不能、部分不能、暂时不能、人身不能等规则,对此需要通过理论继受加以补充,在法律上还要明确经济上不能与情势变更之间的关系.在履行不能与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竞合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瑕疵担保规则、风险负担规则.  相似文献   

8.
张晓阳  张嘉良 《行政与法》2006,(10):111-113
现代劳动法以弱者保护规则为根本,在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和“效率违约”理论的影响下,形成了雇员违约责任承担的不完全性和不充分性,并因此导致了与民事违约责任完全不同的“责任弱化”的态势。  相似文献   

9.
姚明斌 《法学研究》2015,(4):147-163
违约金规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其中既包含一个法定模范类型,也允许当事人另作约定形成意定类型.这一规范逻辑决定了违约金类型构造的必要性.当前主流学说的构造方案符合该规范逻辑,理论出发点亦卓具贡献,但囿于标准单一且未重视类型要素在利益衡量上的强度差异,在司法实践中仍不乏疑义.考察德国法上区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概括计算条款的判例、学说与立法演进,可提炼更为丰富的类型要素并作强度分析,形成违约金的类型谱系.以之为背景定位中国法的法定模范类型和各种意定类型,就能全面厘清各类型的规范适用问题.不同类型承载了不同的自治意思,通过类型构造把握各种类型,可以确保规范适用时尽可能地尊重私法自治.  相似文献   

10.
李祖华 《行政与法》2005,(12):116-119
期前违约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明确引入了期前违约制度,然而,对我国《合同法》移植期前违约制度,许多学者提出了质疑。笔者通过对英美法系的期前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的对比分析,论证了《合同法》移植期前违约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1.
在不动产抵押合同与登记的关系上,《担保法》的“同一主义原则”已被《物权法》的“区分原则”所取代,“担保法解释”所规定的应景式补救规范应当限制适用(第7条)或废止(第56、57条)。将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转换为抵押财产范围内的连带保证,既不符合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条件,亦未遵循合同的补充性解释规则,不仅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未考虑其处理结论的体系辐射效果。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在合同法的框架之下考查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登记的具体原因,通过登记请求权、合同解除、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性、与有过失)等,合理分配抵押人与债权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2.
解冲 《河北法学》2003,21(6):101-105
一般认为,对于履行期到来之前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的,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较为理想,但这一问题在大陆法上仍然可以通过其固有的框架来解决,那就是拒绝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新合同法虽然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规定的实质仍然是拒绝履行而不是预期违约,而对预期违约的借鉴对我国的合同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退货,为中间状态的措施,应视其演变、发展的结果,据实确定为合同解除、代物清偿或合同更改。减少价款,若作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违约责任的方式;若否,则非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是物的瑕疵担保的方式。  相似文献   

14.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法规则体系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在实体法和司法审判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背离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了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困境。应当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原意作出诠释,使其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赋予当事人诉权及选择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司法裁量权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军 《法律科学》2004,22(3):51-56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   

16.
徐亚龙 《现代法学》2004,26(6):161-165
预期违约成立后,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违约属性的消解,从而构成预期违约的违约阻却。我国《合同法》在经由不安抗辩权机制发生的特殊预期违约制度中设定了预期违约阻却机制,其机制设定模式缺乏严谨,体系亦欠完备,有待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   

17.
熊进光  万晴 《行政与法》2006,20(2):105-107
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的适用有其正当性,已经为各国立法和司法所肯定,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亦有相应规定。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私法性质的法律责任,应当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建议在民法典合同编违约责任中增加惩罚性赔偿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8.
合同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制度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奇伟 《河北法学》2006,24(4):54-56
合同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实际履行与损害赔偿两种,大陆法系强调实际履行的重要性,而英美法系更注重损害赔偿的救济功能,从我国国情和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我国合同违约救济措施应采纳大陆法系的"严格的效率违约"理论,即原则上应以实际履行为主要救济措施,在实际履行明显不符合效率原则时强调损害赔偿的救济功能,只有这样才能使双方当事人付出的成本最低,而收益最大.  相似文献   

19.
20世纪末,第三方物流迅速发展,由传统第三方物流逐渐向现代整合性第三方物流过渡,相应地,第三方物流合同也逐渐从传统的运输、仓储合同向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转化。这种类型结合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系无名合同,其裁判依据包括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本身(包括补充协议、体系解释、交易习惯)和民事法律规范。从双方之间订立的第三方物流合同角度而言,其违约责任多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基于个案中能否确认货损发生的区间,第三方物流合同适用不同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的严格责任原则,或适用损失确认区间适用法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20.
冉克平 《法律科学》2013,(5):142-150
违约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意指受领方对原物的返还,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给付物已毁损、灭失或者给付的金钱的情况下受领方对给付物价额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违约解除后“赔偿损失”的目的并非使合同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而在于填补守约方因相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因而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理应并存。违约解除之后,担保人应该继续就债务人的价额返还义务与赔偿损失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价额返还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自合同被解除时开始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其受制于学说的评析与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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