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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与法官依法独立判断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自由心证与主观主义、唯心主义没有必然联系,自由心证更不等于自由擅断。现代自由心证已经克服了传统自由心证擅断的弊端,既强调法官的自由判断,也强调法官应遵守法律的规定以及判决结果和理由的公开性,是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良知和理性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法官内心确信的过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吸收了现代自由心证的合理因素,体现了主客观的统一,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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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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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性之核心在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安排往往通过证据制度来体现.因此,对作为民事诉讼制度核心内容的证据制度的研究,可以展示司法能动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从多角度明确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能动性的特征与司法被动性的特征并存而且统一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司法能动性必将推动社会经济的变革和法律文明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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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规定应当说是行政诉讼法学界的一个进步,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一、自由心证在行政审判中确立的法理基础(一)司法审查权是判断权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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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行政诉讼中有三个证明标准:实质证据标准,专断、反复无常标准和重新审理标准,其选择适用遵循一种二分法的司法逻辑。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遭遇到混合问题和事实问题的多样性等难题之后,美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出现了汇合的发展趋势。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在于:有助于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提供制度框架,并划定法官自由心证的适用范围;有助于防止法官混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有助于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别适用提供新的区分标准;有助于我国法官在司法审查实践中进行自由心证提供一套可供参照的思维程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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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主义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发挥法官主观能动性以探明案件真相的同时抑制法官的主观随意性。在不同时代,受当时认识水平与诉讼制度的影响,人们针对上述的问题作出不同的选择,这样的选择可以视为一种从法定证据到自由心证的过程。在现代民事诉讼中,传统的自由心证已为更具合理性的公开心证所取代。当前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原则可以视为是一种"类自由心证",理性的选择应该是在恢复传统自由心证精神的同时,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开心证支持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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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科学证据采信结构评析——从事实认知的角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国家具有复杂的科学证据采信结构,其用意在于通过加强法官对科学证据证明力的实质性审查,抵消专家证人由于当事人的聘请而产生的"当事人性"以及对陪审团的误导,这种思路是对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二元审判结构以及对抗制的合理反映.但同时这种结构也带来一些问题,在事实认知上表现为"认知错位"与"认知过度".而大陆法国家科学证据采信结构比较简单,科学证据作为一种中立的证据方法,由法官依职权调查和自由心证完成,有利于科学证据以本来面目出现.但这种结构的主要问题是与自由心证奉行的理性原则有一定的冲突,这在事实认知上表现为"认知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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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和证据裁判主义一起构成了现代西方证据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对整个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许多国家都立法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法官的证据评价原则和方式,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自由评价甚至擅断的现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自由心证制度并探讨相关问题,如何正确界定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评价活动并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对于深化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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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还是心证:刑事质证的迷局与解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辨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为证据印证规则划出合理的底线是可能的破解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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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运用这种原则来进行审判的情况已经大量存在,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之相适应和配套的制度,本文针对实践中对这个原则存在的认识偏差和混乱,对自由心证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阐述,指出这项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建立相应的体系进行了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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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活动中的自由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在司法证明活动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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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长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19-128
现代司法越来越多地利用乃至依赖科学证据,但科学证据在帮助司法机关发现事实的同时,也暗藏了巨大的风险。随着专家垄断事实的常态化和普遍化,专家与法官角色出现混同,首先重创了程序正义。而法庭上的坏科学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以科学掩盖事实,又使实体正义屡遭挫败。为了化解上述风险,既要重申法官自由心证的权能,更要帮助法官掌握科学证据的评价方法,同时引入中立专家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独立于专家而进行的自由心证,除了实现个案正义,还有效地关注了社会正义,即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共价值。总之,在司法领域,科学专家永远只是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的“仆人”,法官才是事实认定的“主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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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不仅仅是证据基本特征的外部印证,更重要的是法官必须运用逻辑证明、经验验证等内省方法,对单个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印证效力有法定证据主义的痕迹,同时又因为其规则模糊而可能存在滥用裁量权的嫌疑。实践中忽视证据能力的审查,主张证据相互印证作为证据采信和定案的依据,催生了刑讯逼供、以供逼证等印证规则负价值。提升法官自由心证能力,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尊重律师辩护权和辩护意见,坚守审判中心主义,是规范印证规则、预防刑事错案的一个可能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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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官只有遵循一定的证据审查判断要求,才能相对客观和公正的审判案件.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审查的理论研究和审查方法,分析证据审查判断存在的问题、探索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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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刑事证据自由原则,即将证据能力与证据形式作一清楚切割,允许通过任何形式证明犯罪事实。证据形式自由与证据评估自由及法官依据内心确信裁判的伦理责任一道构成自由心证制度体系。法国证据自由原则历经古典时期的萌芽、中世纪的式微、法国大革命的确立及现代发展四个阶段。法国确立证据自由原则的合理依据是刑事诉讼的特殊属性、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的需要及揭示案件真相的要求。合法性及正当性是对证据自由原则的限制。法国通过立法及判例规定了对主要取证手段的限制,如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与扣押、电信截听及诱惑侦查。程序无效制度保证限制的有效性,通过程序性制裁形成威慑力。正当性的灵活性及程序无效的偶发性使得法国在刑事证据上从加强“限制”重回“自由”,达成新的平衡。重视“实体真实”始终是法国刑事司法最为核心的价值,这不啻为中国当前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新的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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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4条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法官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主判断的权力,为法官的“无法”司法提供了制度依据。而法官的自由裁量离不开司法经验,广义的司法经验是泛指司法实践活动中逐渐形成和积累的关于法、法律和案件纠纷处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整个司法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司法职业共识。狭义的司法经验则仅指法官个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心得和体会,以及逐渐积累的知识和技能。在成文法背景下,司法经验的功能主要体现在法官的事实审理过程,具体地讲,司法经验在司法认知、事实推定、法律和证据选择、证据判断和证据采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重视司法经验,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合理利用司法经验;同时为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司法经验的使用限制在合理的制度允许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