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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方泉 《法学》2012,(8):111-121
我国近些年的刑事立法缺少界定犯罪化正当性的基本立法原则。对刑事立法者而言,首先需要依据犯罪化的正当性原则保证国家正当地通过刑法禁止某个行为。在假定自由有限的前提下,美国法哲学家乔尔·范伯格在其著作《刑法的道德界限》中重新阐释了以损害原则为首的一系列限制自由原则,成为英美法语境中对犯罪化界限的经典表述。范伯格在方法上回避对法哲学抽象问题的讨论,按照如孙斯坦所说的"未完全理论化"的方法展开论述,体现了后现代法学的多元主义立场。他归纳的这些限制自由原则适应了多元价值时代的需求,对我国刑事立法确立基本立法原则,摆脱现存的随意性和被动性等问题以及防止过度犯罪化等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实物证据的鉴真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1,(5):127-142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鉴真制度要得到有效的实施,需要司法改革的决策者在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侦诉关系改革、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有效实施排除规则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3.
张坤世 《法治研究》2009,(10):65-73
行政“起诉难”是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困境的一个重要表征。当事人行使起诉权遇到的障碍主要源于《行政诉讼法》起诉制度规定及相关程序的缺失。以权利有效且无漏洞的保障为理念,以程序正义为广角,确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区分程序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正确认识和处理起诉请求的有效性与正当性、起诉证据与定案证据、诉权保障与司法谦抑的关系,乃是完善我国行政起诉制度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4.
与非法证据相比,刑事瑕疵证据具有实体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程序的不正当性、法律效力的可疑性等显著特征,其产生与立法不完善、司法投入相对不足、执法观念不够科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过于侧重实体等因素直接相关。在刑事瑕疵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上,我国应立足国情和现有法律体系,贯彻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正义的原则,有限制地采用瑕疵证据。  相似文献   

5.
袁志 《河北法学》2004,22(1):76-78
主要从价值论的角度对当前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可采性"问题进行研究,在凸现程序正当性要求的同时,提出了自己对"非法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的观点,认为非法证据是对程序正当性价值的破坏;在个案真实和程序正当性之间,应该选择程序的正当性;并对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的具体制度设置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借鉴“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国均 《中国法学》2003,(5):153-158
刑事免责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证据强制是适用刑事免责的一个重要证据规则。本文阐述了“刑事免责”制度和“证据强制”规则的立法背景、二者的内涵关系以及适用的范围等 ;论证了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的必要性 ,提出了借鉴其合理内容的一些构想 ,认为在我国确立“刑事免责”制度与“证据强制”规则对于缓解我国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困难有较大作用  相似文献   

7.
宋志军 《法律科学》2011,(2):183-194
刑事证据能力契约是控辩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证人庭前证言笔录以及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以证据能力的制度。作为传闻规则例外的合意笔录、合意书证以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污点消除"是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主要制度形态。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对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成立和生效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以及无效与撤回的条件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制。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以及理论基础等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明的理念,就是作为刑事证据立法、刑事证明实践以及刑事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支持和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刑事证明应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客观性是封刑事证明的实体要求,相对性是封客观性的限定与补充,正当性则是封刑事证明的程序要求。刑事证明的“三性”体现了立法者封秩序、人权、真实、公正以及效率等价值的追求,但刑事证据立法与司法经常涉及封多元价值进行平衡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王艳娇 《法制与社会》2014,(15):289-290
刑事证据开示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而确立,与对抗制审判方式相伴而生,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并未系统确立,庭前会议程序、开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后续救济程序设置缺乏精细探讨,欠缺可操作性。为了实现控辩平衡,保证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应当对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各环节加以规制、设计,以期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10.
刑事庭审方式改革出现的问题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长永 《中国法学》2002,(3):143-150
我国刑事庭审方式改革之后 ,带来了三个新的问题 ,即检察院依法隐瞒证据、公诉人强制讯问被告人以及合议庭“当庭认证”。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 ,我国改革后的庭审方式未能贯彻控辩平等、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相统一的原则及辩论原则 ,必须通过建立、健全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准备程序 ,确认被告人沉默权 ,严格实行辩论原则等方法深化改革。  相似文献   

11.
陈娜 《证据科学》2016,(6):712-7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司法适用分歧,折射了关于证明责任和无罪推定之间关系认识的模糊不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宜理解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应阐释为“较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标准的“说服责任”,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限制角度,充分考虑该罪立法目的以及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形,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进行的正当性考量。  相似文献   

12.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文章反驳了否认认识论对证据制度起指导作用的“误区论”。认为刑事诉讼证明的目的是达到诉讼客观真实。客观真实是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的统一。文章不赞同用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代替客观真实的观点 ,认为相对真实论的要害是不承认能够证实犯罪人是谁 ,这必然会导致错判。文章坚持我国法定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排他性证明标准 ,不赞成采用英美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指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哲学基础是经验主义。文章分析了设立刑事证据规则的目的、功能 ,认为其目的和功能是多元的 ,而发现客观事实是其首要目标 ,并指出 :认为认识论会导致刑讯逼供的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不同于刑事诉讼证明 ,但也应当以认识论为指导。  相似文献   

13.
丁胜明 《法学研究》2020,(3):143-159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相似文献   

14.
2006年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主要围绕刑事诉讼基本理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司法改革以及证据制度等问题进行,体现了如下几点可喜的变化和进步: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逐渐从注释法学转向理论法学,研究领域不断拓展,在检讨传统刑事诉讼法学基础上出现了一些富有创见的新理论体系;研究方法趋于多样化,特别是实证研究的引入为刑事诉讼法学注入新的活力;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仍然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体现了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的互动。  相似文献   

15.
蔡艺生 《政法学刊》2011,28(3):18-23
秘密侦查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隐瞒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秘密侦查的困境在于启动陷于随意、武装不能平等、裁判难以中立、程序无法公开、侦查行为的违法性和求真的悖论。现代司法的核心在于竞技,司法决斗便是此核心的集中体现。而秘密侦查具有司法决斗中竞技的理性品质,合乎竞技的经验理性。秘密侦查的竞技化有利于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充分体现。秘密侦查竞技化的理性构想包括:厘清秘密侦查的两大类别——任意秘密侦查与强制秘密侦查;规范秘密侦查适用条件与原则;设计秘密侦查的概括程序和细节规制;评断秘密侦查行为过程及其结果。  相似文献   

16.
刘林呐 《政法论丛》2012,(2):93-100
陪审制度具有重要的政治意蕴与司法功能。在法国,对于法定刑较重的重大案件,实行以随机方式抽选一般国民担任陪审员,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一起决定定罪量刑的制度。法国重罪陪审制度对于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构建重罪、复杂案件由陪审团审理的制度,取消对陪审员学历的要求、确立科学的陪审员遴选程序与陪审团评议表决程序方面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18.
19.
Prosecutors are among the most powerful actors in any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heir exercise of discretion, however, has not been subjected to the same level of public and empirical scrutiny as other parts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To deepen understanding, I empirically explore for the first time the form, function and limits of the New Zealand Crown Prosecutor’s role at the sentencing stage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process. 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 of a non-representative sample of ten Crown Prosecutors are analysed using Hawkins’ framework of “surround”, “field” and “frame”. Findings suggest that whilst New Zealand’s regime shares history, principles, and structural features with English and Australian regimes, it goes further to permit Crown Prosecutors a more assertive role in sentencing. In the ‘surround’, populist and managerial pressures create frustration, strain, and concern. Changes to funding models suggest the potential for unjust sentencing outcomes has increased. The “surround” also intrudes upon and transforms decision-making “frames”. The opinions and presence of stakeholders influences decisions and practices at office and individual levels. Justice may be reactive, forward-looking, or negotiated depending on the particular mix of individuals involved – something accentuated by the regime’s privatised and decentralised form. Findings also suggest that Crown Prosecutors “frame” their role in occupational terms. The lack of interest of universities, professional bodies, and law and policy-makers in offering or requiring prosecutorial training before entry to the role is influential. This renders decision-making more susceptible to pressures in the “surround” and “field”, and increases variation in decision-making “frames”.  相似文献   

20.
职权调查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成型于中世纪,指为查明真相,庭审法官(或审判长)可不受控辩双方所提供之证据材料的约束,而依职权主动调查及收集所有可能对揭示真相有意义的事实和证据。这是职权主义国家的通常设置,也是职权主义区别于当事人主义的核心要素。法官职权调查原则的正当依据在于实质真实,并不违背公正程序的要求,也不会压缩刑事辩护的空间。中国的法官职权调查原则备受诟病,核心原因在于特殊的诉讼权力构造,而非职权调查原则本身。在庭审证明实质化的大背景下,强调法官的职权调查原则是保障实质真实的需要,符合中国的职权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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