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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简易程序中,由于审批、庭审等环节上较普通程序有很大简化,因此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尤为重要。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其中补充规定了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体现了对人权保障原则的贯彻。在现有基础上,立法还应当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启动权和程序变更权,且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实现途径也可进一步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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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也规定了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可是,完整的被告人选择权包括简易程序启动的选择权和启动后的变更权。为此,本文指出有必要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使简易程序的功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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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简化的权利——评刑事简易程序中的国际人权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者认为 ,简易程序不需要按照普通的审判程序以陪审团审判和直接言词的形式进行审理。这必然要使被告人的一些权利无法行使 ,或者无法充分行使。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各国在简易程序适用中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国际公约为标准 ,作者认为简易程序中的基本程序权利有三项 :知悉权 ;程序选择权 ;律师帮助权。以此为基础 ,作者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人权方面的不足 ,并提出了完善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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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12-16
本文认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来源于程序主体性理论与程序自治原则,作者对各国简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作了比较研究之后,认为各国刑事诉讼法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选择权,而是由作为裁判者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是违背了程序公正原则的,立法应当赋予被告人选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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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简易程序存在适用范围缺乏可操作性、被告人权利缺乏保障、程序不简易、缺乏检察监督等问题。本文指出为适应刑事案件的差异性,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实现程序正义,我国应改革一元化立法模式,增加简易程序适用形式,严格限制公诉人不出庭条件以及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等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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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公正与效率”这一 2 1世纪中国司法改革的主题 ,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然而 ,经过理性分析 ,笔者认为 ,《意见》的规定偏重于效率而忽视了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具体表现在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以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对此 ,笔者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构想 :进一步明确并缩小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 ;确立被告人知悉权 ,保障被告人的无罪宣告权、抗辩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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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刑命令程序的价值与实现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刑事简易程序之一的处刑命令程序的实质是一种试探性审判过程,它维持了程序正义的底线,具有极大的适用价值。以德国为代表的几个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处刑命令程序之适用范围、启动、法官审查与决定、征求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等一系列较成熟的制度。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借鉴国外经验设立我国的处刑命令程序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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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吸收司法解释中“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原则和精神,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确立了统一的简易程序,重新界定了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审判组织、审判程序,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机关以正当的程序高效地处理刑事案件。但是,统一的简易程序在被告人自愿性的保障、审判组织的设置、审理方式和量刑程序的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立法和司法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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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高效率成为当代刑事诉讼改革重点的今天,简易程序的多样化或多元化已成为世界刑事诉讼改革中一项共同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我国继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简易程序之后,2003年3日14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又在总结各地庭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形成了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并存的简易程序审理模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审程序在庭审程序设计上较普通程序简化且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性质功能和价值取向等方面也与传统的简易程序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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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实务,以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为支点,分析了现行公诉案件简易程序制度存在的问题,论证了扩大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范围的可行性,提出了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适用简易程序;取消法院的简易程序决定权,赋予控辩双方简易程序选择权;实行二元的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建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双向转换机制;建立有激励机制的简易程序制度等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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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颁布和施行,使得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能够适用较普通程序更简化的程序审理。从各级人民法院适用该意见审理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的现状来看,该意见中的一些条文还是存在诸多缺陷的。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我国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设立重罪简易程序,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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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能使被告人在自愿认罪的前提下获得从轻判决。但是,实践中,许多简化审过程中出现了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情形,针对这种情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赋予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建议权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程序上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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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简易程序的实施是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两大价值目标平衡与兼顾的体现;,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体现对效率追求的同时,却失去了对诉讼公正这一根本目标的保障,表现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缺失上:对重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否认和辩护权保护的不完善。这些都是对被告人基本程序保障权利的漠视和人权保障简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文章对立法修改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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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改革的基本制度设计:在审查起诉阶段,首先进行证据开示,然后进入对被告人的问罪程序。这里会出现两种可能:一是被告人认罪的,则适用简易程序,如果是事实清楚,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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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根据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由检察院提出建议经法院同意 ,或者由法院建议经检察院同意才能适用。而自诉案件则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都无须征得被告人同意。显然立法在这里强调了国家意志 ,没有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存在的缺陷 ,应当赋予被告人有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主要理由是 :第一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与其他诉讼形态一样 ,要解决控辩双方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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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简易程序制度,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这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新法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会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它为指导,适用简易程序,将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现有法律依据,以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为事实根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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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同等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但基于自诉与公诉程序设置方面的区别,刑事诉讼法对于自诉案件适用追诉时效制度作出了特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标志着对于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启动。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如在立案审查阶段发现,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不予受理;如在立案后发现,则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