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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石化 《法学》1985,(12)
笔者最近遇到一件涉外收养公证案。被收养人董某,男,三十一岁,系上海某厂职工。收养人沈某某,女,六十四岁,在香港经营餐馆业。沈某夫妇于五十年代末经董某双亲同意,以过继方式将董某收为养子。此后,董某虽未和沈某某共同生活,但沈某某一直负担董某的生活费用。沈某某的丈夫于一九七七年去世,如今她年迈体衰,在香港孤身一人,生活上多有不便,因此亟盼养子董某能去香港定居,照料其晚年生活,并继承家业。然而,董某在办理收养公证时却遇到  相似文献   

2.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结合《继承法》全文,对其中的“除前款规定外’该怎样理解呢?目前观点不一,有人理解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陈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外,还l.V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书中的送养方由社会福利机…  相似文献   

3.
王某于1989年外出打工,与家庭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仍不知下落。1991年春,王妻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为失踪人。王某与妻子生育一儿一女,因王妻无力抚养两个孩子,选要求将女儿送给他人收养,1991年11月5日申请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5月2日,王某突然回到家中,坚决不同意送养女儿,与收养人协商不成,申请公证处复查该收养公证,并予以撤销。对该公证应否撤销,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王妻所实施的送养行为形成的收养关系有效。《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  相似文献   

4.
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5.
《中国公证》2011,(7):64-64
近日.济源市公证处办理了一起老年人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上门服务。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申请人张某、赵某夫妇都是80多岁的老人.张某卧病在床,两人早年与其子共有房产一处.其子5年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张某、赵某夫妇为生活方便欲购新房售旧房.到市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  相似文献   

6.
10月23日.湖南省武冈市公证处的公证员深入辕门口办事处三堂院村5组.为躺在病床上的八旬特困老人李章坤现场办理公证手续.老人手捧公证书激动不已.深表谢意。前不久.李章坤夫妇不慎遗失了社会保障卡.他们嘱咐女婿管林绍前去银行补办.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需要李章坤夫妇亲自到银行办理或需提供公证委托书方可办理。李章坤夫妇都是八旬老人.且李章坤因病卧床多年不能行走,事情一时难以处理。10月22日.管绍林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武冈市公证处.公证处当即决定为李章坤夫妇开启绿色通道并提供法律援助.免去其一切费用。23日上午.公证员来到李章坤家里.在老人床头为其现场办理了公证手续。这仅是武冈市公证处开展上门服务.为群众办实事的其中一例。  相似文献   

7.
编辑同志: 我是台湾的一名老兵至今无儿女。我想再过几年定居大陆。为了今后老有所终,打算在今年10月回大陆探亲期间收养一子,但不知怎样办理涉台收养公证,请告知。台北何之伟何先生: 申办涉台收养公证,应由双方当事人或有识别能力的被将养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至少需收养人一方亲自到场。同时,您的配偶必须提供同意收养的证明,如果从台湾寄来的有关收养方面的证明,应经台湾公证或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  相似文献   

8.
1996年7月4日,西北工业大学退休干部孙A、吴A夫妇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经查孙A、吴A夫妇终生未育且孙A体弱多病.1989年初,孙A在西工大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得到该院护士崔A的悉心照顾,在此期间崔A与孙A、吴A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均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愿望.  相似文献   

9.
一、案情简介 张某夫妇来到公证处.称他们的结婚证遗失,需要回老家补领结婚证。然而,张某的妻子因工作原因无法一同前往.在咨询过当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之后,被告知可以到他们经常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委托书公证,所以二人特地前来办理。值班公证员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后.依法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相似文献   

10.
案例一:某夫妇二人出资以儿子的名义在某小区购买住宅一套,办完产权手续后,二老与儿子一同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家庭民事协议公证.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儿子所有,但二老有权居住到死亡.  相似文献   

11.
《公证法》第25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该条所指的“涉及不动产的公证”是否指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公证事项?  相似文献   

12.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二是当事人本人亲自申办.但涉及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如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等公证事项(以下简称涉身份事项),当事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均将本人亲自申办理解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为原则.  相似文献   

13.
袁野  王继红 《中国公证》2006,(10):49-51
案情简介 妇女王甲来到我处,称欲为其子李丙改随其王姓.在派出所办理户籍更改手续时,被要求办理更改姓名公证,然后才能更改户籍资料,故向我处申请办理更改姓名公证。妇女王甲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及其与李丙的户口本、和与前夫李乙的离婚证.同时提供了经离婚登记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协议上有“婚生子李丙跟随王甲生活,由王甲抚养,监护权由王甲行使”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从一起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谈对《收养法》第25条的法律思考祁建忠某男(甲)与某女(乙)结婚,婚后由于某乙不能生育,故依法收养弃婴女孩1名。某医院为送养人,甲乙夫妇为收养人,办理了收养公证。将养女抚养到8岁时,某甲和某乙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除...  相似文献   

15.
1996年7月4日,西北工业大学退休干部孙A、吴A夫妇来到我处申请办理收养公证。经查孙A、吴A夫妇终生未育且孙A体弱多病。1989年初,孙A在西工大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得到该院护士崔A的悉心照顾,在此期间崔A与孙A、吴A夫妇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均有建立收养关系的愿望。1990年初,崔A的父母崔B、吴B特地从岚皋县来到西安同孙A、吴A夫妇商议,并经崔A同意后决定送养崔A为孙A、吴A的养女。之后崔A即搬人孙家与孙A、吴A夫妇共同生活,相互以父母女儿相称,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我处公证员经审查认为…  相似文献   

16.
一、问题的提出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也就是对当事人结婚、未婚、离婚以及丧偶的情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公证事项。主要用于当事人申请到国外探亲、定居、办理结婚手续等事项。公证机关开展婚姻状况公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  相似文献   

17.
文中 《中国公证》2004,(4):35-35
[案例] 王某,男,1948年与浙江省杭州市陈某结婚,1949年赴台后与陈某失去联系.1952年王某又与台湾居民李某在台结婚,并生有一子一女.1958年,王某在大陆的配偶陈某收养张某为养子.1991年王某回大陆探亲,得知陈某并没有改嫁,便承认张某为养子,并在公证处与陈某共同办理了收养公证.1992年,王某与其在台湾的配偶李某及养子张某向台湾地方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王某、李某与张某的收养关系,以便张某能够赴台探亲.并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明材料:大陆公证处出具的王某、陈某收养张某的公证书,李某同意收养张某的声明书.台湾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该收养申请不符合台湾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将申请予以驳回.之后,王某多次向台湾有关部门申请,但始终都得不到认可,一直到2002年,考虑到与张某的收养关系在台湾得不到承认,王某向原办理收养公证的大陆公证处提出要通过公证解除与张某的收养关系.  相似文献   

18.
杨勤德、王清云、刁锋同志: 你们来信询问收养子女的手续和收养的效力问题,现综合答复如下: 收养关系的成立,要有一定的条件。首先,收养子女须经收养人(养父母)和送养人(生父母、监护人等)双方同意,且在收养一方须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  相似文献   

20.
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在通常情况下,被收养人应是未成年人。然而收养关系也同其他事物一样,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对社会上一些婚后无子女、或虽有子女,因子女患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尽赡养义务的老人,在女方年满50岁,或男方年满55岁时,原则上可以收养一名年龄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所以,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政策规定,确立收养关系的条件是:1.收养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2.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3.被收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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