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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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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强大冲击。首先,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威胁;其次,一人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动摇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基础,第三,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简化是债权人利益的内在威胁。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2.
论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霞 《河北法学》2004,22(6):48-53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法立法宗旨之一。我国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且其有效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因此改变主要依靠公司资本三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制度体系,强化公司设立、运营、清算等各个阶段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并增加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强化公司董事责任制度,建立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3.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法立法宗旨之一。我国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且其有效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因此改变主要依靠公司资本三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制度体系。强化公司设立、运营、清算等各个阶段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建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4.
2013年底我国公司法作出了以资本制度改革为主的相应修正,由于认缴资本制下公司资本的相对不足,可能给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带来问题。文章分析资本制度改变可能带来的问题,提出在相应机制未配套前充分利用公司法既有的债权人保护制度并加以完善,以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5.
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实践中并未起到充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作用,相反,却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所以,各国资本制度逐渐转向宽松、灵活。但同时,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就凸显重要性。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适应缓和化趋势的同时,应将资本信息披露、阻止公司资产向股东的不当流失、揭开公司面纱等,作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有效措施来构建。  相似文献   

6.
世界各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正在走向缓和,我国2005年《公司法》顺应此趋势,改严格资本制为缓和资本制。缓和的资本制度虽然刺激了投资,提高了公司效率,但是对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却不利。本文重在寻求公司债权人在缓和资本制下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7.
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因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而面临更大的风险,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因而也有别于普通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和运营阶段都对债权人的保护进行了制度设计,但仍存在缺陷。  相似文献   

8.
欧盟作为跨法系实体,欲统一其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公司确定资本制度改革刻不容缓。公司确定资本制度既会极度阻碍效益增长,又难切实保障市场安全。纵观债权人利益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事后保护三大环节,公司确定资本制度划定最低资本额所带来的事前保护作用非但不可或缺而且不能取代,将之与到期债务能力测试或资产负债比例原则的事中保护和破产制度的事后保护相结合,债权人法律保护的体系化效用就将彰显无疑。  相似文献   

9.
李莘 《河北法学》2007,25(9):146-151
第二号公司法指令关于法定资本制的各项规则繁琐、僵硬,不能完全适应公司低成本高效率以及激励创新的制度要求,也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的目的.欧盟2006/68号指令对第二号公司法指令作了相应的修改,其中的辩论、建议和修改的结果值得我们反思和研究.我国未来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致力于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资本与公司负债和资产规模相适应,以公司的偿付能力作为分配标准的资本制度.同时完善其他债权人保护制度,如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原则、刺破公司面纱原则、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阻止非法转移财产的制度和债权人对破产公司董事责任的追究等制度.在提高公司经营效率,节省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方面,欧盟此次公司法指令修改的内容,可以为我国借鉴和采纳.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公司法经修改后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修改无疑是公司资本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对活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刺激民间投资都将会起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资本制度的改革,我国债权人保护将会面临更多更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债权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存在董事信义义务难以明确,未建立公司信用评估机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难以实现等同题.因此,需要从健全公司内部结构,公司章程增设出资催缴程序,增加第三方机构参与市场监管,建立公司诚信机制,确立债权衡平居次的原则,债权人自我保护以及运用国家手段等多个方面构建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在经济转轨时期,大部分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存在着控制股东现象,由于控制股东持有大比例的公司表决权股份,具有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和操控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能力.随着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公司控制股东侵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现象不断出现,这时我国加强公司治理,建立控制股东制约机制提出了迫切的要求.由于公司形式多样,受控制股东影响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众多,本文将研究视角局限在我国股份公司中的债权人保护上,提出在股份公司中,控制股东应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诚信义务,以免发生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事情.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人有限责任是公司之生命价值所在,而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则是公司法人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相辅相成,同为公司最根本的属性.在此基础上,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公司法人财产的独立性,使公司法人本质属性得以回归,进而促进公司法人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条规定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该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从宏观上消解了公司捐赠的合法性危机,成为我国目前公司捐赠行为正当性的法律支撑。然而,社会责任视野下的公司捐赠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等多方的利益冲突与平衡问题,对其正当性的理论与实践证成,是规范和引导公司社会捐赠的逻辑起点。公司捐赠的多维度法律规制是在立足于公司的社会性与营利性基础上,以平衡和协调诸方利益为基本思路,通过整合与完善公司法、合同法、财税法等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最终实现社会责任视野下公司捐赠的"可持续性"发展。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公司法的修订 ,迫切需要探讨减资制度的发展路径。“减资”之外延 ,在三种资本制度下 ,概念各异 ;就其内涵 ,减资分为实质性减资与形式性减资 :前者导致净资产从公司流出 ;后者则仅仅是资本额减少 ,不发生净资产的流动。在减资过程中 ,尤其需要考量公司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郭富青 《北方法学》2016,(4):112-123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在公司法改采认缴资本制后,其重要性日益凸显。这种求偿权只有当公司已经丧失偿付能力且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才得以触发。它的实现有赖于公司债权人拥有知情权和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保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其设定为一次性责任存在着疏漏;未出资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则是以资本充实责任为基础的连带责任,此种责任在我国立法上既失之过窄,又失之过严。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请求权具有比较优势,待时机成熟应将其上升为公司法层面的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朱慈蕴 《中国法学》2002,(1):103-11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传统的公司理念对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不利,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而不在于其社团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的弊端,因为一人股东确实打破了复数股东的相互制衡性。因此,应在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强化对一人公司运行机制的平衡控制。如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在公司登记中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对一人股东适用无限责任;特定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刘燕 《法学研究》2020,(2):128-148
PE/VC与目标公司对赌的司法裁判要点从合同效力转入合同可履行性后,需要面对两个层次的追问:一是以什么样的实体标准来判断履行障碍,二是由谁来判断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华工案和“九民纪要”仅处理了第一个层次的问题,且主要以资本维持原则作为实体判断标准。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过于粗疏,且缺乏“大分配”概念和底线规制的思路,导致“对赌协议”下的回购只能通过减资的途径,徒增成本。域外以清偿能力标准替代资本维持原则,体现了另一种以债权人利益为导向限制公司资产单向流出至股东的规制思路,但其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却无法掩盖更大的操作成本。就第二层次的判断主体而言,以美国特拉华州为代表,法官的商业判断逐渐让位于公司董事会的商业判断,却进一步凸显了公司、不同类别股东、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状态。立法层面的价值判断与政策选择将最终决定司法裁判的走向,未来我国公司法的修订需要回应商业实践的诉求,同时PE/VC投资者也需要直面投资失败的风险承担。  相似文献   

18.
论资本监管与公司治理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公司作为独立交易主体的法律安排所产生的矛盾及其在控制条件下引发的公司与社会间的利益冲突 ,决定了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及内容。因此 ,在公司法意义上 ,公司治理的范畴不局限于公司机构的调整和改革 ,还应包括公司资本监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这不仅具有理论意义 ,而且作为一种制度安排 ,资本监管在公司法框架内 ,为第三人、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介入或影响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 ,从法律技术上解决了多边治理的制度安排问题  相似文献   

19.
法律信用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一人公司信用的缺失,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交易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也增加了交易风险,不利于对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故一人公司立法的关键就是要解决一人公司信用的规制问题。针对一人公司信用机制缺失的风险,新公司法采取有效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来建立和完善一人公司的信用调节机制,有利于消除其不利影响,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构提供交易安全保障。  相似文献   

20.
关于公司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曹守晔 《现代法学》2005,27(1):64-68
在公司法实施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发起人虚假出资、控制股东行为不规范、公司人格混同及被滥用现象突出。完善公司立法应立足中国国情,统一公司与企业法,重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完善公司治理,细化债权人保护规则以增强法的可诉性;在公司司法方面,宜完善司法解释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公司案例,发挥其引导作用;在揭开公司面纱方面尤其应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而不宜机械地照般国外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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