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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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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诉讼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时,是否允许行为人撤回或撤销,在学说上有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强调诉讼行为的意思要素,追求判决的妥当性;居于通说地位的否定说则强调诉讼行为的连续性,追求诉讼程序的迅速性与安定性。对该问题的处理集中反映了行为人的意思自治、程序安定性等不同利益的权衡与抉择。作为重要的参照,法律行为通过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具体考量表意人与相对人利益保护的优先性,而分别采取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并通过赔偿义务进一步均衡双方利益。这一既倡导意思自治又顾及相对人信赖利益的努力,可为重新考虑诉讼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问题提供借鉴。通过对诉讼行为及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化,行为人意思、对方当事人利益及程序安定性有望获得妥善安排。  相似文献   

2.
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客观上所表达的意思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不一致,属于故意欠缺真意之意思表示的一种,表意人原则上不得对相对人主张其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无效。在相对人明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时,应该就表意人对其为心意保留的目的之善意与否而做出不同规定,并将相对人应知表意人内心之真意保留在法律效果上与明知其内心之真意保留的情形同等对待。若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则对第三人亦有效,相反,若其对双方当事人无效,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三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对心意保留之意思表示效力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 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活力焕发及重大蜕变.  相似文献   

4.
我国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期间制度建立在传统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以表意人意思表示为中心的理论基础之上,区分了因错误的撤销与其他原因的撤销。由于瑕疵表意人并非一定需要否定自己的瑕疵意思表示,立法例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选择了撤销模式,赋予瑕疵表意人以撤销权。为平衡表意人的撤销权,须为撤销权行使设置期间限制,并且仍须细致平衡由期间设置所带来的各种附带性利益关系。基于这些原理,我国《民法总则》中重大误解的撤销期间可缩短为1个月,起算点宜改为“知道”标准;因第三人欺诈和因暴利的撤销期间宜独立处理,期间为6个月;最长期间限制宜与最长时效期间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5.
意思表示理论的一个核心矛盾是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意思表示要素的分析有助于厘清意思表示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是进行意思表示解释的前提。意思表示解释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设计需要既照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关照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另外,意思表示解释又是确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法总则》第142条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并采取不同的解释规则.前者要侧重相对受领人可理解的意义,后者侧重追求表意人的真意.本条规定首次在我国民法上统一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并且明确解释意思表示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所使用的词句、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因素作为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指引,但这些因素或方法之间并不存在严格的优先顺序,应依赖当事人和裁判者结合具体情事进行运用和判断.此外,意思表示解释广义上还包括补充性解释,是对于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的漏洞填补.法律行为补充性解释的目标是查知当事人“假设的规范性意思”.  相似文献   

7.
王瑛 《法制与经济》2013,(10):62-63,65
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资格。确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股权转让合同如在股东出资方面因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该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对于受让人不知情的,可以基于出让人的欺诈行为而主张撤销合同。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责任承担涉及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利益平衡,在公司对内关系上,应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应遵循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的稳定与效率。  相似文献   

8.
意思表示错误应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因涉及表意人的意思自治与相对人合理信赖的风险分担,而成为民法中最为棘手的难点问题。各国立法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效力设计,出现静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与动态安全相对保护主义两种立法方案。基于权利制衡的基本宗旨,可以得知静态安全相对保护的立法模式较为可采,但应辅之以表意人撤销权要件及损害赔偿责任等诸多限制。  相似文献   

9.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征收中的意思表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左平良 《河北法学》2005,23(3):31-34
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在总体上表现出有限性、滞后性、消极性的特点。土地征收 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制度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强职权主义模式和相对人主义模式两种。我国应选择相对人主义的立 法模式,强化土地征收中的承包人意思表示。对承包人意思表示制度的具体构建,应从明确承包人是土地征收中 的独立意思表示主体,以及界定承包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0.
意思表示在民法理论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要求,也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错误对表意人的意志保护和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须明确其各方面内容,正确看待其中相关撤销权和重大误解的问题,灵活运用相关制度,在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找到最佳的价值平衡点,并为我国相关制度立法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证据契约是民事诉讼契约的一种类型,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证据规则中的体现.审判实践中,应当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证据契约和效力.同时,还应当注意处理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对符合撤销或无效条件的也要及时予以撤销或宣布为无效.  相似文献   

12.
秦伟  刘宝玉 《河北法学》2000,(2):128-130
文章分析了意思表示的五项要素后,指出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蕴含有法律行为内容的效果意思通过一定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并为他人所感知,产生一定拘束力的活动。文章最后从有无相对人两个方面对意思表示效力规则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13.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4.
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的分析应基于共时观的立场,结合特定的表示行为而进行。鉴于意思表示的行为自主性及私法自治工具的特征,可确定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三项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欠缺时的法律后果如何,应在对行为人的自我决定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进行利益衡量后做出妥适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7,(4):67-80
"恶意串通行为无效"规范旨在保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其构成与侵权责任无异,并非建立在意思自治及其瑕疵类型的基础之上,在适用上与通谋虚伪表示、债权撤销权、欺诈、无权处分、心中保留、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权行为等规范均可构成竞合状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范的适用状况表明,其不仅可以构成不法虚伪表示与不法隐藏行为,还包括避法行为类型。民法典总则立法应当完全废除"恶意串通"规范,基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系思维,以"通谋虚伪表示"取而代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兼有通谋虚伪表示与避法行为规范的双重功能,前者可为"通谋虚伪表示"所替代,后者可被《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的禁止规范所吸收。  相似文献   

16.
吴飞飞 《当代法学》2021,35(4):38-47
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体法上体现为程序,程序是形式的高级形态.意思表示非法律行为之全部,意思表示瑕疵,能且仅能撤销表意人单方意思表示.在个人法上,撤销意思表示后,法律行为不成立;在团体法上,撤销成员意思表示后,决议呈现出有效、不成立两种效力状态,至此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如何影响决议效力的困惑得以解答."程式"分为"基本程式""一般程式"和"辅助程式"."基本程式"瑕疵的法律行为不成立,"辅助程式"瑕疵在未对法律行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情况下不影响行为效力.正本清源的可撤销行为指除须经追认、批准等"涉第三人行为"外的欠缺"一般程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中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撤销其实是意思表示的撤销,至此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不对应的问题得以澄清.  相似文献   

17.
薛军 《法学研究》2011,(1):58-67
传统民法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取区分式的立法模式。在第三人欺诈情形,排除意思表示人针对善意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第三人胁迫情形,则赋予意思表示人以无限制的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区分模式忽视对交易安全的保障,造成法律制度内部的冲突。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设立统一规则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在最近的民法理论中得到越来越多的支持。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中,应对第三人欺诈与第三人胁迫采纳统一的规则模式,承认在无信赖利益保护需求时,被欺诈人与被胁迫人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   

18.
单独虚伪表示是民法上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产物。单独虚伪表示不应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相对人明知的,该意思表示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文认为它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而我国现行民法并未规定该制度,不利于意思表示制度的完善,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19.
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欠缺完整的意思表示能力,现代民事法律给予其特别保护,其的合同也一般归入效力待定合同范围之内.私法自治为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公平正合同法乃至整个民事法律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特殊保护的同须兼顾到合同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催告销权、追认权应受时效的限制,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缔约过失等责任的追究必适用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20.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通过意思表示来实现私法自治。而私法自治要通过自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之上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民事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一旦获得法律的认可,法律便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保护力。然而,意思表示产生于人的内心而表现于外,因此常会因为内外的不一致而导致意思表示产生瑕疵。意思表示的错误便是其中的一种。意思表示错误违反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对它进行研究,进而加以救济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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