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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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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名人姓名被抢注及保护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徐向业 《法制与社会》2011,(20):298-298
近年来,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事件越来越多,除了利益的驱动外,我国法律的缺失也是重要原因。抢注名人姓名不仅对名人姓名权、名誉和利益造成一定的侵犯,也有损社会公允,因此需要采取对策对该类抢注现象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名人姓名被注册为商标的案例屡见不鲜,而现行法律对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尚未有清晰完善的研究成果。本文从姓名权的属性,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及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几方面切入,探讨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3.
黄小洵 《北方法学》2017,11(2):63-69
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相似文献   

4.
“乔丹”商标权与姓名权纠纷一案专家采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IP:最近,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诉由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注册商标会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杨叶璇:未经他人允许,在文字商标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商标中,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会使人直接联想到拥有姓名权的那个人的,姓名权人可以指责对方侵犯其姓名权,依据商标法要求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予以撤销.有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按照姓名权予以保护的:当某个姓名在公众中具有十分特殊的影响力,应当被列入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即使该姓名权人没有主张其姓名权,国家商标主管机关也可以在商标审查时,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八)项,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直接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其注册.  相似文献   

5.
拜读贵刊1998年第12期《案例分析》中轴8电局应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后,对所刊案例有不同理解,特提出以下看法,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邮电局没有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但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邮电局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冯海芳的姓名权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  相似文献   

6.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7.
刘婷  宣琳艳 《法制与社会》2013,(30):277-279,285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主体对于商标的功能和影响的认识逐渐加深,名人姓名因其高知名度而备受商标注册人的青睐,法律对此抢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的规定尚有缺漏。拳文在参考各国立法模式,分析我国裁判现状的基础之上,探求我国时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制之途。  相似文献   

8.
孔祥俊 《法学》2018,(3):161-176
"乔丹商标案"再审判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姓名权可以成为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但却是以保护姓名权为名,行保护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之实。此种名实不副的状况必然导致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根据现有立法格局和客观实际,进一步厘清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民法上的姓名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品化权益的相互关系。姓名权与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虽均以姓名为客体,但在性质上属于不同的民事权益,有着不同的保护路径和条件,现行法律也将其纳入不同的保护序列,故应将其区别对待并使其各得其所,将姓名的商品化权益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利益。姓名在商标上的使用构成功能与目的的转换性使用,即由人格到商业标志的转换,应将由此产生的在先法益定性为商业标志性的商品化权益,而不适宜将其归入姓名权。姓名的商品化权益既要遵循财产权保护的法律逻辑,又要注重政策考量。商品化权益保护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息息相关,我国的商品化权益保护不能简单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仅从概念出发,而是须符合国情、立法状况和实际需求。  相似文献   

9.
姓名商标是指由个人姓名组成的商品标记.如何使用姓名商标,我国现行商标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随着我国商标事业的不断发展,商标设计更加灵活,而利用个人姓名尤其是著名人物的姓名宣传商品也逐渐成为商标设计的思路之一,如近期出现的“李宁”牌运动衫.由于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如何防止姓名商标的设计和使用中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便不能不成为我国商标立法必须予以考虑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0.
姓名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标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有关姓名变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因公民申请变更姓名而与之发生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因此,亟待加强姓名权的立法,依法规制和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明确姓名变更权的受限情形、变更程序和姓名变更申请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以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1.
任何公民均具有姓名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冒用、改变他人的姓名,但姓名权并非专用权,一人享有该姓名,并不能排斥他人与其具有同样的姓名,即姓名权不具独占性、专用性,因此,姓名权人能否以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由而阻止他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呢?从理论上看,只有"名人"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阻止他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重名者和已故人的姓名"权"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处理。  相似文献   

12.
魏丽丽 《政法论丛》2020,(1):113-124
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规制。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制恶意抢注在注册确权、侵权救济和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存在局限性;基于《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的范围所限,商标恶意抢注并非均为民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全面规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恶意抢注,可对其启用行政调查措施,并通过法律责任承担规定使得恶意抢注人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须以竞争关系的存在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适用要件,因此存在边界限制。为有效规制恶意抢注,应当结合前述立法的功能定位选择多元化法律规制路径,并从明确恶意抢注商标不予注册、规定未经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限制恶意抢注商标的请求权方面对我国商标立法以制度完善。  相似文献   

13.
王亮  蔡伟 《法制与社会》2010,(12):91-91
我国涉及广告行业行为规制的法律法规虽然为数众多,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在《食品安全法》发布之前,却没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名人究竞该不该为其代言的不实广告承担责任呢?因为我国现行法理规定本身存在矛盾和缺失,本文将不探讨名人代言法律责任的法条依据,而是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4.
作为ICANN用以解决网络域名与商标争议及“域名抢注”纠纷的规则,UDRP规定对网络姓名权的保护仅限于可以被作为商标保护的姓名财产权;对于争议的程序要件,UDRP规定了相应的规则选择规则、证据规则以及审理规则,并规定了姓名权人作为原告的举证义务。尽管如此,UDRP仍然不能将姓名权完全纳入其保护机制,使ICANN真正发挥管理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姓名权是指公民自由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姓名的一项民事权利。未经他人同意,盗用他人身份证、以他人的姓名申办信用卡的行为,即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以上述方式办理信用卡后透支消费,导致他人姓名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的.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16.
<正>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99条)这一规定一方面以授权性规范确认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另一方面又对侵害姓名权的违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丰富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内容,确立了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姓名权的民法保护制度。这一  相似文献   

17.
张红 《财经法学》2015,(4):49-68
姓名混淆是指在使用姓名用以识别个人以及商业活动时,因姓名或姓名标识相同或类似而发生的识别混淆情形。《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禁止他人"假冒、盗用"姓名权人的姓名,但对使用与他人近似姓名以及自然重名下的投机使用姓名是否侵权规定不明。至于在著作出版、商业广告以及商标注册等领域,姓名权人从《民法通则》姓名权条款上寻求保护救济,条件也颇为苛刻。通过以姓名下个人识别利益与商业价值利益的不同保护为视角进行观察,《民法通则》第99条中应区分出"假冒"与"盗用"的不同含义,有条件地吸收使用近似姓名或自然重名造成混淆为"假冒"之一部分,同时厘定禁止"盗用"他人姓名属姓名标识下财产利益保护的界定范畴。其他部门法有关姓名权人的保护性规定也应与《民法通则》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8.
在国外,用名人的名字做商标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国内,由于法律没有禁止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因此,用姓名注册的商标也出现了不少。但是将他人姓名注册商标后能否将该姓名据为己有,并且以此来排斥他人甚至该姓名人的使用?如何界定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姓名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9.
“锅得缸”商标谐音“郭德纲”之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未规定知名人物或形象"商品化权"的情况下,商标中谐音名人姓名的模仿行为合法存在的条件可以界定为:非贬义性地对非政治及公益知名人物姓名进行谐音模仿,且有实际的商品、服务相联系,且用于与原名人所属的行业不相关的领域,且该名人或知名形象名称未被注册为知名商标;但是,商品广告作品中对名人作品或形象进行整体式模仿时"引人误解"或"误导消费者"者,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20.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这种标记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而商标争议则是指在先商标注册人发现商标局审定公告的商标与自己的同在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商标局撤销该在后注册商标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争议由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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