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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的“载体”,专家在诉讼中的职能越来越广泛.由于诉讼模式的差异,专家在诉讼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专家充当法官的辅助人.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和融合中,专家兼具当事人证据方法和法官辅助人的角色.我国鉴定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鉴定人在诉讼中扮演着“专门性问题法官”的角色.我国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做法,将鉴定人定位为法官的辅助人兼当事人的证据方法,从厘清鉴定启动权、鉴定实施权、鉴定意见审查权的性质及相互关系入手,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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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由公检法机关主导,当事人仅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这种鉴定权配置方式导致刑事司法公正性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权威性缺失的困境。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格格不入。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应以公正高效权威为目标,赋予辩方司法鉴定启动权、保留侦控机关自行启动鉴定权、限制法官的鉴定启动权以及建立鉴定处分的司法审查制度,逐步形成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相契合的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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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世界范围内存在两种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与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我国目前的精神病辩护证明模式属于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值得反思.司法精神病鉴定因涉及精神病医学、心理学、法学等诸多领域的专门知识而呈现复杂性,而科学、合理的诉讼证明程序可以抵消司法精神病鉴定中的消极因素.我国职权式精神病审查模式应当吸收对抗式精神病辩护模式中的合理因素,在权力配置上逐渐限缩职权机关的权力,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利;在证明责任上由辩护方承担推进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说服责任;在证明标准上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与精神病辩护二元化的证明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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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庭前会议应定位于庭前准备程序,它位于公诉审查之后法庭开庭审理之前,是庭前准备程序的核心内容.庭前会议解决的问题不仅包括对程序性问题的汇总解决,而且包含案件部分实体问题的整理明晰,对于促进庭审程序的优质高效、实现诉讼公正意义重大.庭前会议可依控辩双方的诉权启动,也可由法庭依职权启动;其运行包含会议模式及听证模式,庭前会议应尽量对程序性问题予以解决、作出决定,并对庭审程序发挥制约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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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开庭,限制法官庭前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庭前准备是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这无可辩驳。但是,从行政审判实践来看,审理前准备工作存在什么弊端呢?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突出"纠问式",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注重职权干预下的必然产物。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就主张方方面面、不厌其烦地要求当事人提供所有证据材料并进行实质性市查。通过审阅各种诉讼文书、证明材料,调查证人证言,使合议庭熟悉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应诉要求和理由,做到开庭审理前就明确诉讼争议的全部内容;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新的证据,或由法官依职权向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时还会根据结案方式的需要,千方百计地动员原告在庭前准备时"撤诉"。这种实质性审查弊端颇多,这就意味着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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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权归属现状: 委托鉴定权在各国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依其制度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职权型司法鉴定制度。此种鉴定制度强调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法官的职权作用,鉴定人被人认为是法院或法庭的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因此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择鉴定人,即鉴定的委托权由法官依职权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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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型时期,在这一背景下,对法官职权范围的界定显得十分必要,而法官职权与诉讼指挥权、释明权的关系十分密切。本文旨在通过分析诉讼指挥权和释明权相关理论,认为应从不同路径来规制这两个制度,从而解决法官职权范围界定问题,使其更好实现为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服务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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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前会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方面的重大突破,是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模式下渐渐产生控辩交锋倾向的表现。庭前会议制度在保障审判的公正效率、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立法上对于庭前会议法律效果的规定并不全面,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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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人员不愿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的原因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重要内容,是民事审判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依据该《规定》第37条的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二是对于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疑难的案件,人民法院依职权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但实际操作起来,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还存在许多需要探讨的问题,以致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都不愿意启动该制度。是审判人员对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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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诉法》119条确立了对追加共同诉讼人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制度,它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一条实际上只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通知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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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25日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指出:“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职权运行机制。”《纲要》对刑事审判制度提出了新要求:规范法官自由载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研究制定Ⅸ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在强化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法官自由栽量权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同时确立法官客观公正的形象与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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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庭前审查程序在我国的确立、适用及修法缘由为切入点,重点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审查程序的修改及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作出修法检讨,在此基础上对理论界与实务界提出的各种改革建议和措施进行了评述,认为这些改革措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原因是未将庭前审查程序设置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提出我国应遵循司法规律要求,将庭前审查程序设置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并赋予其多种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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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将法官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这些变革体现了刑诉法在保证准确打击罪犯的同时,注重提高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加大对其人权保障。但是,由于律师庭前查阅的证据有限,形成辩方与控方对证据知悉权的不对等;法官庭前对案件的实体部分也不过多涉及,造成法官庭上把握不住庭审的重点和辩论的焦点而使庭审功能弱化。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被告人在诉讼活动中仍处于劣势地位,背离了修改刑诉法所体现人权保障的初衷;影响法官对证据当庭判断的能力,出现了诉讼拖延增多的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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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关系之中,律师之间,律师与公诉人之间形成平等的诉讼对抗,法官则是踞于其上,处于中立地位的居中裁判者。但在实际的情形之中,法官过于热心地投身于职权审查、甚至是对另一方的追诉活动之中;法官不尊重律师,当庭呵斥、辱骂、哄赶、殴打律师;律师与法官不正常交往,律师行贿,法官受贿,已经成为律师与法官关系备受诟病的话柄,对于其中的成因,本文剖析了立法的漏洞、制度的欠缺、律师的社会地位低下、律师执业权的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官待遇偏低等六方面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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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是庭前准备程序,法律规定的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赋予其重要的价值目标。庭前会议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权或者建议权启动,也可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庭前会议不仅解决有争议的程序性问题,而且亦包括案件一些实体问题的确认和整理,并对庭审发挥一定的约束力,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力,最大程度地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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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必然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和当前盛行的主张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为目标模式的观点相反,主张行政审判应采职权主义模式.作者从诉讼价值观、法律文化传统和行政审判的本质特征与目的三个角度分别论述了在我国行政审判中选择职权主义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行政审判的庭前准备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和裁判文书阶段进行了具体设计,倡导法官在这三个阶段依职权积极作为,同时,适当发挥当事人的配合作用;最后,对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与司法改革的关系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