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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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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理学的历史传统上,人们往往将法或法律区分为“主观法”和“客观法”。“主观法”是指赋予个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权利,一种自由;“客观法”是指人们必须遵守的一种准则,是一种义务。当前,在我国也有“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之争。为了探究这些问题,进一步搞清权利范畴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2.
《法学》1991,(5)
2.“无本位说”的批评及“本位说”的反批评权利义务无本位论者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着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法以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本位说的根本缺陷在于;(1)它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以所谓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见《当代法学》1990年第4期马新福文)事实上不存在着固定的和普遍  相似文献   

3.
<正> 1988年6月,在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上,与会者提出了“法的本位”问题并进行了热烈而认真的讨论。从那次会议后,“法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义务为本位”成为我国法理学的热点之一。有些学者赞同“权利本位”,有些学者反对权利本位而主张“义务本位”或“权利义务二元论”(权利和义务并重,无所谓何者为本位)。最近,我仔细地拜读了有关“法的本位”的主要论文,发现无论是赞同权利本位的论文,还是反对权利本位的论文,其中都有对权利本位不明其义或误解之处,从而妨碍了对“法的  相似文献   

4.
作者认为,从整体上看,“权利本位说”、“义务重心说”和“权利义务一致说”都是正确的,只是各自研究的基点与方法不同。三种学说分别以应然法,实在法(法律规范)和社会的法为基点,分别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规范)分析的方法和社会分析的方法,各有测重地研究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层面。但“权利本位说”所崇尚与弘扬的法的民主精神,则是另外二说所未能涵盖的,这是“权利本位说”体现了时代精神的价值所在;应当使之焕发出实践的光芒。  相似文献   

5.
权利本位说再评议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权利本位说的复兴促进了法学的革新和进步 ,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有助于克服在我国长期存在的某些权力本位主义的极端倾向。尽管权利本位说在“矫枉必须过正”的意义上有其多方面的价值 ,但它却不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理论。权利本位说内容方面的缺陷主要是 :基本上停留在一个法学口号的水平上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把握它 ,它也不大可能对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多少实际影响 ;因忽视权力而误解权力 ,进而在理论上错误地处置权力 ;从其所隐含的社会内容看 ,它走到了与权力本位相对立的另一个极端 ;脱离法律生活实际 ,违背建立正常法律秩序的要求。在权利本位论者设定的权利义务分析的大框架内 ,权利本位说中的“本位”在逻辑上不可能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本位 ,在该框架内权利本位说几乎没有什么真实的意义 ,甚至它以义务本位作为其对立面 ,也是错误确定目标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到底应以什么为本位 (中心、重心等 )的问题 ,仍有继续探讨的必要 ,其关键是找到一种有助于实现权利 -权力平衡的一般理论。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的精神”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市场经济与法的精神的论题下,某作者逻辑分明地谈了“法的精神”、“现代法的精神”以及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我国“现代法的精神”,并概括为“有机整体”的五条。这五条就是: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宏观调控、效率居先和人文主义。有这样的意见,一个时期流传甚广。我们不妨试将这五条分别予以讨论。一、权利本位者何?权利本位究竟有几分道理呢?譬如,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还有什么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以及其他一大堆说法。我认为这种观点一开始就陷…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法的“权利本位”的命题,从法的实质意义、形式意义和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这一命题是不科学的。并结合我国人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法的权利说的历史发展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权利说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分析和论述,说明还是倡导“权利与义务一致”有利无弊,符合法的规律要求。但以权利为核心进行研究和建立相应的法理学体系的尝试则是无可非议的。  相似文献   

8.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一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规范的设定模式,可以把民事责任规范设定模式分为“义务(行为)——责任”模式和“权利(资源)——责任”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后者是资源本位视角的产物。  相似文献   

9.
张恒山君《法的重心何在?——评“权利本位”说》一文(《政治与法律》89年第1期),力排众议,纵论了“法的侧重点是义务约束”。再三拜读,感到以下几点必须商榷。第一,法律史实表明法的重心究竟何在? 张文认为是“义务约束”。其论据为:1.禁忌、义务的出现和发展,是人类社会有序化的标志;2.最初的法律规则主要由义务性规范构成;3.法律权利的宣告和规定主要是对历史义务的批判否定,与之伴生的是规定新的义务约束。这三条论据,大致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法律史实发展图:从古到今,法的重心就是义务约束。  相似文献   

10.
论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原则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引言当今世界正处在走向权利〔1〕的时代,其典型标志是以“确权、维权和护权”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起来,并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其基本特征是以打压、扼杀、封堵或者限制个人权利的“权力本位”或者“官本位”、“国家本位”或者“义务本位”思潮已被法...  相似文献   

11.
权利本位的理论逻辑——与童之伟教授商榷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童之伟教授《权利本位说再评议》一文对于深化法本位问题和权利本位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但他指责权利本位说没有给予权力问题以应有的关注 ,只关照到私法领域 ,而不能适用于公法领域 ,其理论框架是过时的和不切实际的等 ,是偏颇的和有失公允的。他认为权利本位只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领域 ,在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力关系中不存在法本位的问题 ,具有独断论的色彩。实际上 ,权利本位说已经充分关注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并且坚持在这一领域应当坚持权利本位 ,反对权力本位 ;不能认为权利本位仅存在于权利与权力关系中 ,而应当从三个方面全面把握权利本位的基本内涵和理论逻辑 ,即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在权力与权力 (职权与职责 )关系中坚持职责本位 ,在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坚持权利本位  相似文献   

12.
<正> 一、对权利和义务的价值态度及模式的形成二、权利和(或)义务价值模式的历史建构 (一)混沌(前)权利和义务价值模式 (二)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建构及衰落 (三)义务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建构 (四)权利和义务并重的价值模式的建构三、当代西方法哲学关于权利和义务价值的多元评价及选择  相似文献   

13.
吉林大学法学院以中青年教师为主的繁荣马克思主义法学研讨班在最近两次讨论中,对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在质难问疑的论辩中形成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现将它们分别作一简要介绍。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中应以权利为本位。1.权利本位的语境。为了避免歧义,这种观点指出,(1)权利本位是一个关系性概念,指在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中,权利居于主导地位,是起点、轴心,重心即本位。因此,它不直接涉及法律主体等其它因素。(2)权利本位是一个系统性概念。它所揭示的是在某一国家的法律整体中,即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围绕法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坚持“权利本位论”,有的主张“义务重心论”,有的坚持“权利义务本位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我们探讨一下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义务的观点,对我们讨论这个问题不无补益.因此,本文拟就马克思主义对权利义务的观点作一些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一、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权利和义务是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发展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论述甚多.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由于没有阶级和国家,人们还没有权利、义务的观念.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在总结了大量材料后指出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参加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社会就产生了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富人和穷人.这样,社会就产生了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  相似文献   

15.
<正> 在1990年5月22日至25日的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第四次年会上,与会者对法的本位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大致有三派观点:一、权利本位论;二、义务重心论;三、权利与义务统一论。同时还讨论了权利与权力这对范畴的关系。现将这方面的观点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16.
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上)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理论研究,长期来恪守“诉讼义务本位”和“审判权力本位”。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权利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改以“诉讼权利”为本位。对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存在各种理论,主张,我国采取的是“私权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的结合。在当前,以纠纷解决为依归的诉讼目的观,更契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以此目的观为出发,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和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进行重新认识和界定。  相似文献   

17.
<正> 近些年来,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出现了一个新说——权利本位说,即法要以权利为本位,并应以此为基础重构我国法学理论。对此,有的学者认为是一个创新,有的学者则不以为然。《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发表的张文显同志撰写的《“权利本位”之语  相似文献   

18.
在民主政治中,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主体;人民委托公务员行使国家权力,公务员成为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主体坚持权利本位是人民享有权利的内在逻辑.公务员作为国家权力的行使主体必须切实为人民服务,坚持义务本位是公务员行使权力的必然要求.公务员的义务本位与人民的权利本位是统一的,人民权利本位是公务员义务本位的理论基础,公务员义务本位是公民权利本位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9.
读白云君的《也论法的重心——与张恒山君商榷》(载《政治与法律》89年第2期以下简称《也论》)一文,感到惊谔:白君“举双手拥护”的“权利本位”说与我们所知的其他大多数法学同仁所赞同的“权利本位主义”法律观竟大异其趣。在白文与之商榷的口法的重心何在?”(以下简称《重心》)一文中所评述的“权利本位”的法律观是和“个人本位主义”联系在一起的。而且这种法律观是对客观法本体的一种较为浅层的认识。而白文所拥护的“权利本位主义”的实际内容是“国家权力本位主义”,并且这种“权利本位主义”  相似文献   

20.
北岳 《中外法学》1992,(3):17-21,16
<正> "法本位"讨论曾引起中国法学界的关注。但是,讨论未能充分展开,人们对讨论的问题指向与具体观点也缺乏充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对讨论中出现的两种主要的、看来相对立的派别所持的观点作一辨析。一、"法本位"的问题指向国内许多学者,将"法本位"讨论说成是"权利义务关系"讨论,以为这一讨论是要解决"权利义务谁先谁后"、"权利义务谁是目的、谁是手段"、"权利义务是否具有一致性"之类的问题。其实,"权利本位论"和"义务重心论"所讨论的并不足同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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