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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一个重要的创新点是设置了破产重整制度。重整是一项复杂的程序,它涉及到多方主体利益的调整,为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重生不仅需要债权人做出妥协和让步,也需要出资人的支持与配合。《企业破产法》虽然规定了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但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和简单,致使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与障碍。就此笔者略陈拙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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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一)关于重整启动程序的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制约了重整制度的推广和适用1.有关重整申请的规定缺乏周延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70条规定的重整申请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三类主体,申请方式与申请时间为债务人、债权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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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但《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过于侧重债权调整的内容,即对达到破产界限而又有挽救可能的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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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但对于股东具体如何行使重整计划表决权却几乎没有规定。立法者注意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和债务人的东山再起,而忽略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笔者对如何保护股东表决权的提出了具体建议,包括出资人会议的开会形式、表决标准、投票方式等,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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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企业在面临经营危机并濒临破产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进行重整。目前,职工作为重整企业债权人,《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中劳动债权的处理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破产重整中如何处理职工利益和劳动关系方面,应结合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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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企业,出资人利益是企业利益的核心,出资人是企业的真正主人。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出资人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一方面,出资人作为企业破产重整的相关利益主体,享有参与破产重整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出资人不再是企业的最终控制者,出资人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所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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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之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新破产法增加了破产重整一章。“破产重整”是引自英美法系的一种破产保护制度,给那些濒临绝境的企业。提供了重整、拯救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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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重整这一破产预防制度.重整制度有助于挽救那些虽已陷入债务困境但仍具有挽救价值与希望的企业,并可以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破产重整程序被广泛适用并呈增加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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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优先原则是破产重整程序中对破产财产的分配加以规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它通过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破产前权利和他们在破产前达成的利益分配格局来实现重整价值的公平分配,制约当事人在选择使用重整程序和进行重整计划内容谈判时具有正当的动机,促使当事人进行有效重整。我国破产法没有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明确和全面的规定。这一制度缺失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建议应在我国破产法第87条中对绝对优先原则加以清晰完整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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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作为企业再建程序,使经营陷入困境的企业有机会通过重整制度避免破产获得新生,维护企业的经济效应.我国虽然通过《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制度,但概括性较强,规定并不完备,存在实际操作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几个具体方面来加以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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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从一起重整计划执行期新发现巨额税款债权的企业破产典型案例入手,从立法目的、债权人权利行使、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破产程序转换等层面,分析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关于逾期申报债权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对实践中规避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域外逾期申报债权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理念,把实现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与等价交换的交易理念有机结合,从平等保护参与重整程序的各方主体正当权益、有序推进重整程序、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角度出发,就建立完善更加科学合理的重整程序逾期申报债权处理制度提出建议,以期实现重整功能价值的最大化,并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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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对企业的经营有债务人自行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模式,当债务人自行管理时,我国破产法规定由管理人进行监督,管理人是重整监督人;但在管理人履行管理职能的情形下,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专门的监督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管理人作为经管人时对其的监督机制,以期更好地发挥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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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僵尸企业”的处置需要我国《企业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解决破产重整“启动难…运行难”、防止重整计划“纸上画饼”,需要通过确立多元化的破产重整“营运价值”、完善破产重整启动条件、设立专业化破产法院(法庭)、建立执行转入破产机制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顺利启动;同时通过多元化企业重整模式选择、设立预重整程序以保证破产重整程序的有效运行;更为重要的是为保证重整计划的最终实现,必须合理选择重整营业机构、完善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规范法院重整计划批准原则、完善对重整计划成败处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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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过程中对股东权益的维护是实现重整各方当事人利益衡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务问题,但是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对股东重整权益方面规定比较笼统和模糊,鉴于股东作为重整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股东的各项重整权利进行完善.具体来说,应当完善股东的重整申请权、赋予股东重整计划的制定权并明确股东组的议决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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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到破产预防:一个必然的逻辑演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正在重新制定破产法。在新破产法草案中 ,规定了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通过考察破产法发展的历史轨迹 ,发现破产立法理念及理念指导下破产法功能的演变是现代破产法规定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破产的本质在于破产清算 ,而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本质却在于破产预防。从破产到破产预防 ,不是立法者的临时法律政策 ,而是破产立法理念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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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重整程序终止,债务人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然而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异议债权确定后应如何处理.管理人如发现重整计划存在错误应怎样救济.管理人如何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等问题,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相关规定或规定的过于原则.致使实务中面临许多问题与困惑无法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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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重整制度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多次试水,而重整计划制定的成败与否,直接决定重整目标的最终实现。《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但对其制定的原则、过程及遵循的法理依据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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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草案)①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并对其专设一章,可见重整制度之重要。破产重整的立法精神是再建主义精神。笔者认为,要想使破产重整制度发挥其最大功效,实现立法者拯救企业的立法本意,最关键的是在利益制衡原则的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各方主体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在此基础上,对破产重整制度中各主体的权限与职责做明确科学的规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本文基于破产重整的制衡原则,对破产重整中各方主体进行了角色定位,希望能构建起破产重整制度中各方主体间完善科学的关系,从而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解,促进破产重整制在我国度发挥其最佳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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