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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道德既是法律职业存在的方式,同时也为法律职业者自身的存在提供了某种担保。法律职业伦理是一门关于法律职业人的学问,关注着法律职业的需求、权利、利益和尊严,体现着法律职业的价值。公众对于法律职业的信赖不仅仅取决于法律人的知识,同时也决定于法律人的独立人格。法律职业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这一最高伦理价值为目的。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法律职业伦理和道德建设非常重要,我们的法律职业始终要有这样的道德信念。法律职业理念为法律人独立判断奠定了基本的要求和基础,是现代司法应当遵循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科学认识。善是法律职业所有一切美德的实践理性基础,法律职业必须通过培养意志力来获取这种美德。法律职业的理性智慧就是法律人在实践中作出正确判断和正确行为去实现法治目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责任是法律实践的基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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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约束和引导,法律职业伦理能够促进共同体成员的自律,有利于提高其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利于腐败遏制和公正司法,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调研显示,法律职业群体,尤其是律师遵守职业伦理状况不容乐观。实践中存在律师乱收费、虚假承诺、虚假宣传,公检法人员办理"人情案"现象等;这些行为对法律职业群体的形象产生影响。通过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对法律职业群体进行职业伦理培训、引导等方式加强法律职业伦理的培育,能够促进法律人的职业化和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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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5):124-134
从职业伦理角度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关注的是如何在执业过程中发挥道德能力,提升职业道德质量和境界。司法构建法律职业的工作状态和道德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使法律人的生活具有自己的那一部分道德特性。法律职业不能忽视道德观,如不能忽视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任一样。人民群众的信任最初是通过每个真实的案件得以保持的。在司法体系中维护公众的信任就必须坚持“法律至高无上”。公众对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信任至关重要,一旦缺乏这种信任,法律职业伦理规范便不可能得到有效运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规定了法律职业活动应当履行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法律职业者严格服从法律,遵守司法伦理,承担没有选择但又必须履行的责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且是道德上的义务。实践理性使法律人能够掌握自我内心的道德法则。而道德法则是围绕着法律职业生命的自我保存而运转的,是法律人为保存法律职业而必须遵守的一项起码的道德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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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共同体的构成条件之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传统的法律伦理的基本立场,是围绕客户利益展开的"标准概念"。但是,由于标准概念本身存在着工具性与家长主义的内在矛盾,所以它经常会面对两种反对意见:其一是认为职业伦理应当要求法律人是个好人的"日常道德"立场,其二是认为法律人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的"政治道德追问"立场。经过对"为什么要有法律职业伦理"与"司法的三重功能"等根本问题的讨论,法律职业伦理的政治道德立场具有明显的论证优势,所以法律人所负担的职业伦理是:他们应当对整个法律实践的道德吸引力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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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精英化与法学继续教育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官不是一个大众化的职业 ,而是一个精英化的职业。法官的精英化意味着司法主体的现代化 ,它是评判一个国家的司法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指标。法官精英化与否是决定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法学知识的不断更新、普通法学教育的不足和我国现职法官的素质状况必然要求我国在实现法官精英化目标时应加强法学继续教育 ,实现法学继续教育的制度化与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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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现代化视野中,法律职业化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基本表征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即法律职业的分化独立、法律职业领域的专门化、法律职业职能的专门化;法律职业的分层化,包括法律职业的内部分工、法律职业部门的彼此独立和职能独立、法律职业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法律职业的专业化,法律职业需要特殊训练,具有独立的传统与原则,拥有同质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需要特定的知识技能与执业经验;法律职业家的精英化,即素质要高而数量要精,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律职业家必须同时具备深厚的专门知识功底和高尚的法律伦理素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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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李少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没有生机和凝聚力;一个职业群体没有自己的精神支柱,就没有社会责任的担当,也难以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同。在推进人民司法事业的过程中,亟需培育法官群体普遍认可和共同维护的职业精神,以提升法官职业行为的公信力、发挥司法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这种精神从根本上决定着公众对司法乃至法律的信仰,集中体现为法官内心深处对党和国家的绝对忠诚、对公平正义矢志不渝地追求、对职业道德坚定不移地恪守以及对职业荣誉视若生命地珍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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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的共同理论语境是现代性理论 ,共同实践背景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意味着一个经过法学理论熏陶和法律知识传授之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 ,这个职业家共同体共享法律价值并娴熟于法律技能。司法现代化作为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倡导并通过现代司法制度确认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程序效率等基本价值准则。法律职业化与司法现代化之间的理论关联可以从法律与经济关系、司法独立与程序正义、司法制度资源供给与分享、法律作为科学学科和知识体系、司法效率实现等多种维度进行分析和把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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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家族司法是当今法律文化研究的重点,其司法主体如何在司法过程中实施司法权和国家如何看待这一权力的应用,引发了对传统家族长权力现代变迁的深刻思考。我们在理解国家法律与基层司法相结合治理社会这一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研究中国传统家族司法主体的权力,能够得出现代家族长的权力与民族现代化发展互容互补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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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化路径选择——一个比较法社会学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代司法制度尚处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法律职业化的目标不仅需要依赖法律职业自身的努力,也取决于社会条件及公众认同。基于我国司法体制的特殊性和历史背景,西方社会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的历史作用及高度自治不可能在我国重现。针对多层次的法律需求与法律职业单一化、同质化目标的矛盾,需要重新审视我国法律职业化的目标,选择一种接近于大陆法系但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与路径。法律职业在接受国家及社会的监督与规制的同时,应积极回应社会与公众的诉求,注重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共同推进,并不断提高自治与自律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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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在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与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司法理念。由于其在提高司法效能、促进司法正义等方面的特殊作用,已经受到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本文通过在理论推导、实践需求、价值取向等方面的研究,对践行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度的能动司法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5.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司法改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发端于 15世纪前后的第一次全球化浪潮 ,并没有影响传统中国司法发展的固有格局 ;19世纪兴起的第二次全球化浪潮 ,则打断了中国司法的自然演进过程 ,催发了一个“西方化”色彩的司法体制 ;2 0世纪 80年代以来的第三次全球化浪潮 ,不仅引发了全球司法生活的重塑进程 ,而且推动了中国司法领域的革命性变化 ,形成了司法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有机互动 ,创出一条既与全球司法文明准则相协调又具有浓郁中国风格的中国司法现代化道路。 相似文献
16.
司法意识形态:能动与克制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动司法在中国有多种意义,但其基本的含义是超于法律和职权进行司法活动。能动司法因与法治的基本要求不吻合因而不宜作为司法理念,只能作为法律方法层面灵活处理案件的姿态。能动司法不可避免,但对其不能放任,而应该约束。最近提出的能动司法得到了很多赞赏,接受程度很高,这是有历史原因的,当然也是值得警惕的。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进程中,能动司法会不会冲击这一方略是我们必须研究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经不起能动司法的折腾。 相似文献
17.
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 ,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 ,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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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9-29
上世纪初,韦伯提出并论证了韦伯命题——中国司法属于非形式主义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后,中国大陆就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了长达10多年的高水准学术论辩。如果正确理解了韦伯社会学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类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谛,并运用整体的观念来评价中国司法,则韦伯命题的成立是无可置疑的,否定论者所列举的实证材料,并不是韦伯立论的基点。韦伯命题之争有复杂的时代背景,它的背后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适性价值、不同时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观认知和理性对待本族法律文化传统、法律现代化是否可欲及其价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问题,特别是对形式主义司法的认知与评价这一重大的司法哲学问题。这些与中国司法未来走向息息相关的时代性问题都值得法学界认真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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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党的十七大为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目标与要求,就必须理性科学地解读司法及司法权的含义。司法及司法权在国外与国内由于法律传统和制度等因素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理解,但都为我们正确认识司法及司法权提供了必要基础和有益借鉴。司法是诉讼中以终结案件为目的的一系列裁判活动,正是这一系列的裁判行为及裁判结果导致了案件的最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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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gyu Xu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0,5(1):143-164
The basic function of legal education is to cultivate and create talented legal professionals who will be employed,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in judicial practice sectors. Thus, there is,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a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the basic economic principle between the relationship of market supply and demand,
driv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qualified legal professionals. However, this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 in China, between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is currently in disequilibrium and in
contradiction itself.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observe and apply the principles of a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 to the
reorganization of the legal education system in China in an attempt to find the most efficient balance between legal educ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ofession.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