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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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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公告送达的实践困惑与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登报、张  相似文献   

2.
一、公告送达的性质和特征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采用公告形式,晓喻受送达人,要求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到指定地点接受送达的文书或为一定诉讼行为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告送达的性质,即公告送达是法律设立的一种推定送达.公告发出后在一定时间内,  相似文献   

3.
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由于人员流动、单位变迁、规避和拖延诉讼等原因,送达难依然困扰着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推定送达方式。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推定送达是司法程序矛盾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相互冲突下作出的无奈选择。在民事诉讼中,推定送达主要包括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等形式。其中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最特殊、问题最多。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将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公布,通告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经过法定期间即推定已送达给被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目前法院公告在署名上有的以审理案件的人民法庭或审判庭名义发布,笔者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相似文献   

5.
谢艳 《四川审判》2002,(4):55-55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告送达的两种情形,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由于民诉法未规定公告送达适用的诉讼主体,有的法院在本院公告栏中向企业法人送达诉讼文书,有的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报》向企业法人送达。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谢艳同志认为.向企业法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企业法人的实际情况。理由是:  相似文献   

6.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在使不明情况的当事人及时了解与己相关的诉讼情况、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难以确定的状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公告送达制度并不完善,在实践中亦遭到多方质疑。本文以江东法院2010年以来适用公告送达的商事案件为研究样本,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及建议。  相似文献   

7.
王莉 《法制与社会》2012,(20):128-129
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方式,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完成送达时才能适用。但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过程中,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本文旨在从立法上和实践上阐述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对策。  相似文献   

8.
肖伟强 《天津检察》2009,(1):58-59,61
公告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一种方式。公告送述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限制条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对有效制约恶意逃避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尽快得到行使和确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是缺席审判,其结果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直接产生实体上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9.
编辑同志: 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采取登报的方式较之于张贴方式,告知的区域广,保存者多,有利于当事人在限期内查找。但是,对于公告送达起诉书的案件缺席判决后,办案人往往以“被告未应诉,再公告就是多余”为由,不再公告送达判决书。这种认识和做法,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 笔者发现,有的法院登报公告送达的“公告”内容过于简单,甚至缺乏必要的法定要件。如××法制报“法院公告”栏内刊登的一则公告就属这种情况。这则公告全文是:  相似文献   

11.
在基层法院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起诉材料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交给被告。无奈,法院通常会选择在人民法院报或者其他报纸上刊登公告,试图让被告知晓起诉内容,从而于指定时间到庭应诉。但法院用来刊登公告的报纸通常被指定为《人民法院报》,而该报的阅读对象主要是法院系统人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专业性强。作为普通民众的当事人是几乎不可能看人民法院报的。此外,人民法院报刊登全国范围内法院的公告文书,报纸公告栏里各法院的公告送达排列的密密麻麻,即便深爱法院报的读者也不会花时间去看公告,更何况当事人。故而本文就一问题展开分析,尝试用更好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文书的准确、及时送达,保证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12.
离婚案件中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文书的情况,法院通常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通过缺席审理的方式结案.本文试从分析在离婚案件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的不规范现象入手,阐述了完善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方式的措施,并提出在离婚案件中要严格审查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规范公告程序,并慎重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然而随着司法实践中各种"送达难"问题的出现,不采用其他送达方式而是滥用公告送达的现象也日益凸显。一、违法、滥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分析  相似文献   

14.
如今,人们每天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来源于网络.网络的发展同样也体现在法院的送达方式中.目前,电子送达已经成为信息时代民事诉讼送达方式中重要的方式之一.本文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论述了网上公告送达的应然性与局限性,从而提出了关于网上公告方式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15.
(接上期)样式之十 人民法院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 ()字第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因创曝据案件涉及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现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本案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变更至年月_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说明: 1.本通知书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  相似文献   

16.
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书,是否可以在受送达人下落不阴或采用民事诉讼法第5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公告送达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调解书不宜公告送达,理由是:一、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作的,因此它与判决书、传票等强制性、指令性的法律文书不同;民诉法第102条明确规定了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这就说明了调解书的生效必须以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书为前提。  相似文献   

17.
张魁 《法制与社会》2013,(22):79-80
我国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等送达方式,其中委托送达是各地法院间相互帮助的一种送达方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相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委托送达方式的实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以致委托送达时往往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浪费司法资源。本文主要围绕委托送达的效率问题来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王华婷 《法制与社会》2011,(11):51+53-51,53
公告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具有强制通知的信息传递价值。但公告送达在立法完整性及司法适用中的程序瑕疵致使公告送达在目前的运用上遇到一定的困境。完善民事公告送达在立法上可以从适用条件审核、缩短公告时间等方面入手。但在立法暂时难以推动的情况下,可以借助抗诉、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手段改进公告送达方式。  相似文献   

19.
在众多的诉讼文书中,传票是最常见、使用数量最多的一种。基层人民法院从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工作的干警,大约有20%的精力要耗费在送达传票上。 送达传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把传票交给受送达人的一种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要求受送达人按照传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诉讼活动,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但是,近几年来,在一些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不少传票是当事人代为送达的,由此导致了许多不良后果。这一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成为限制案件在审限内正常结案的重大"瓶颈"。其中的门难进、人难找、字难签、事难证等问题极为典型。现行民事法律未做原告送达、被告接受送达和相应后果的义务性设计,而原告又有公告送达的兜底性救济,法院的送达工作囿于规范之内难以伸展。而第三方单位——社区、物业公司、派出所、受送达人工作处所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变相助长了不诚信当事人躲避司法送达和审判的不正当心理。建议以送达为发端,建立健全社会诚信评价、使用、监管体系。在传统送达方式外,以新技术平台为支撑的电子送达正在成为解决法院送达难的重要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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