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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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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险负担之涵义分析所谓风险(Risk),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1。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嗣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其次,在嗣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嗣后不能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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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在缺陷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后,即构成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说,工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而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责任,一般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引起风险责任的事由也包括应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使标的物遭受毁损、灭失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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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负担问题是各国买卖法以及合同法中的重要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世界各国法律几乎都对买卖合同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对于货物买卖的风险分配问题并未作系统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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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且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损失,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该重新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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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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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法律规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变动可分为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依法律行为以外之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特别是基于合同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最为普遍,也是立法规制的重点,我国《物权法》采用了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本文就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范,以不动产和动产为基本划分,对因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物权变动分别做出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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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解除后的定金处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要旨】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当事人负有达成本合同的磋商义务。因不可归责一方当事人的事由没有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形的,预约合同解除,交纳定金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返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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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中国法就买卖合同履行时的物权变动不采无因性模式,那么,由于可从清偿视角分析物权变动,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就是不必要的。由此,即无必要采取有因物权行为的模式。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可停留于“清偿”“抛弃”等概念的中度抽象状态。就履行过程中的意思瑕疵,基于清偿作为法律行为的视角,清偿概念可解决物权行为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而物权行为概念并不能解决清偿概念能够且应当解决的问题。因此,独立的物权行为概念对于问题的解决既显不足,又显多余。另外,自清偿视角看,通常对于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描述是不准确的,因为仅依债权行为和形式并不足以解释物权变动之发生,须辅之以清偿视角,即买卖合同之清偿导致所有权变动,清偿既包括交付等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下的清偿意思。所有权变动的意思包括在清偿意思中。此种模式不妨称之为物权变动的清偿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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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意外风险承担规则的适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意外风险承担,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风险承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众所周知,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原因而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此时,标的物风险由哪方当事人承担,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涉及到由哪方当事人负担风险更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因此,货物风险由买卖双方哪方承担是买卖法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全部合同法特别是买卖法的主要目的,就是把基于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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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于买卖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结构上,英美法也采用与大陆法相似的区分模式,即区分作为物权变动之原因的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变动之结果的所有权转让.所有权转让是一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行为,它必须采用转让书形式,转让书经交付而发生所有权移转之效果.英美法针对违反买卖合同与违反转让书的行为,设立了不同的救济规则,违反买卖合同的救济包括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和留置权救济,违反转让书的救济方法主要是损害赔偿.在买卖合同与转让书之间的关系上,英美法上采用了奇特的归并理论,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被归并入转让书,依转让书之规则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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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登记生效主义,在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时,所有权、用益物权,均可以同等价值补偿。法律可规定不动产买卖协议、用益物权让与协议、用益物权设定协议为合同,不动产出卖人、用益物权让与人、用益物权设定人之登记行为,构成履约行为,无正当理由不为登记行为,可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但抵押权及质权,情况比较复杂,如规定担保协议发生债权效力,或者无法以同等价值补偿,或者实际上以人保代替物保,增加了主债权人的风险。因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不应普遍适用于通过法律行为变动物权的情况,实际上只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可承担民事责任之协议,而不应适用于不为物权行为难以追究民事责任之协议;也不应增加当事人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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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的内涵是不一样的。我国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采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无权处分是指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进行的,以引起标的物的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行为。基于对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和无权处分内涵的分析,笔者对我国《合同法》第51等和132条提出了质疑并作出了合理的体系化解释,认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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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生的原因来看,物权变动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司法裁决、公用征收决定、继承等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后者统称为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是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即物权变动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本文要研究的是非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中的一种——“司法裁决导致的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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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 107条和第 120条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为我国合同违约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制”也称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能成为抗辩事由。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有其理论依据的,严格责任比过错责任作为合同违约的一般归责原则更为科学和合理。其理由有二条。①严格责任是国际上合同立法发展的共同趋势。英美法系历来采用该原则为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大陆法系近年来有些国家也逐步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过渡。由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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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制定的现状以及三点重大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物权立法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物权法的立法方案不能令人满意,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并未实现突破。物权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确认和保护,能够激发起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物权法对于公用物应承认公法法人所有权;对于投资物,应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物权变动的模式应该是:基于债权合同,当事人之间只产生请求权;基于物权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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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于法学理论还是司法实务的视角而言,违约责任都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而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否需要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又取决于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对于我国《合同法》所采纳之归责原则向来有不同之看法,而且在合同起草的过程中争论也非常激烈,当前学说上通说认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系无过失责任或者说是严格责任。有鉴于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也决定着交易中所产生之风险的负担问题,对于当事人双方利益至巨。本文详细考察了合同法上各种有名合同的具体归责原则,从而最终得出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文章认为在契约自由原则或者说私法自治原则下,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何种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承担何种形式之违约责任、交易中的风险如何分配等问题均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法官则应当通过解释当事人之合同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思而加以确定,在确实无法探明当事人之意思时法律则应当依据不同之合同而模拟当事人通常所有之意思而加以规范,而不是整齐划一地加以规范,否则必将抑制交易之多样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