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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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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刑事庭审方式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庭审制度的中国特色及模式界定刑诉法对庭审方式的改革,集中表现在重新配置控、辩、审职能,改变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式,确立了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同时不排除法官调查权的庭审方式,并围绕这一变革,修改了法院在庭审前作实体性审查的庭前审查程序。新的刑...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控辩庭审模式与检察机关职能的法律冲突梁天宁控辩式诉讼是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其主要特点是:控辩双方庭审时诉讼地位平等,平等对抗。法官在庭审前不进行任何调查,庭审时也不主动收集、调查证据,一般也不主动传唤证人、出示证...  相似文献   

3.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尤其是在庭审方式方面,吸收了对抗制的合理因素,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使庭审功能进一步加强。立法的问题解决了,关键就在于司法实践的运作。毋庸讳言,新的审判方式在具体运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控、辩、审三方作用发挥不够,庭审走过场的情况仍然存在。本文针对刑事庭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谈一点个人看法。关于庭审方式改革问题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审判方式,职权主义色彩比较重。主要缺点表现在过于突出庭审中法官的主导作用,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不强;法官庭前对控方证据进行实体审查,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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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当庭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陈孝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将纠问式庭审方式改为控辩式庭审方式。按照新的庭审方式,控辩双方都可以对对方出示或宣读的证据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可以相互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作为居中者,应对证据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进行...  相似文献   

5.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公正审判为核心,以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为主题对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在审判程序上较多地吸收借鉴了英美等国控辩双方对证据核查的交叉询问规则,加强了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相对削弱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使法官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以保障刑事审判能在民主、公正、高效的运行机制下进行。然而修正后的刑事庭审方式并非走向完全的对抗制,而有自己的特点,这集中体现在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和权力上. 一、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 在典型的英美对抗式诉讼程序中,法官充当着非常重要的法律裁判者的角色,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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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09,(8):53-55
将量刑纳入庭审,对于实现量刑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公开。将量刑环节从评议室内搬上法庭,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庭审程序,控辩双方就量刑情节与量刑轻重公开辩论,法官居中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将量刑审理情况写入裁判文书,阐明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及人民法院裁判理由,实现量刑的庭审公开与法律文书公开,使刑事审判公开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其次,强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7.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我国将通过立法和司法履行自己的国际承诺。所以在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树立一系列与市场经济、国际标准相符合的现代司法理念,公诉工作的与时俱进与开拓创新就显得尤为迫切。 一、以出庭公诉为中心,彰显庭审功能 现行刑事诉讼法重新配置了控、辩、审职能,改变了过去由法官直接调查证据的方法,确立了控辩双方  相似文献   

8.
李章仙 《证据科学》2017,(5):536-546
刑事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应当破除对法官职权的误解,不能将庭审中法官职权的行使直接等同于对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侵害.追求客观真实的司法传统要求法官依职权对程序进行控制和管理,兼顾诉讼并行价值离不开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实现控辩双方的实质平等也需要法官摆脱绝对消极的裁判者角色.当然,庭审实质化进程中法官职权的行使也应恪守诉讼的司法形式性,以"看得见的正义"树立裁判者权威,藉司法能动搭筑与控辩双方理性沟通的桥梁.  相似文献   

9.
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一)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概念。 庭前证据展示是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它规定在控辩式庭审方式中,控辩双方在法官的导引下,在正式开庭之前,有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知悉对方提交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各种主要或关键证据的诉讼证据制度。 (二)庭前证据展示制度的特征 1.庭前证据展示制度要求控方在移送法院的证据复印件中,应当含盖案件的主要或关键证据。与此相对应,也要求辩方应当在开庭前一定期限内,将提交庭审的证据通过法院向控方作相应的展示。控辩双方都不得对证据展示进行限制,以避免在法庭上“突然袭击”。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会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该条规定允许庭审法官根据其主观判断认定公诉案件的证据存有疑问时,可暂不采纳,而于庭外重新调查核实后作为定案的依据,实质上赋予了法官“庭外调查权”。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自诉案件的庭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不仅有悻于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而且模糊了侦查权与审判权及法官职业行为的界限,间接规避、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极易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一、‘框外调查权”与刑事诉讼举证责…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事法官庭审指挥权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杰  冯亚景 《法学研究》2006,28(6):113-124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强调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而主张学习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的消极克制。但是,弱化法官职权并让法官消极克制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法官在庭审中的能动性。为实现审判之目的,保障庭审公正、高效和有序,必须赋予法官庭审指挥权。庭审指挥权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权、程序异议裁决权、庭审引导权和告知权、证据调查指挥权、诉讼进程控制权和庭审秩序维持权。在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审指挥权体系以及控辩双方权利救济机制,促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化和检察官地位的当事人化,并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庭审指挥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12.
谈公诉人对证据的分析尹彬公诉案件庭审中控辩双方的对垒,集中体现在证据的组织运用上。谁能更有效地运用证据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并为法庭所采纳,谁就能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履行控诉职能,是通过出庭公诉的方式来实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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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长期认为,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法庭上一般是消极、被动地听审,却不能积极调查证据。事实上,英美两国的立法与审判实践却表明: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出庭,或进行"庭外勘验"。尤其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审判中,法官能更加主动地调查证据。这说明,英美两国的刑事法官并非完全消极、被动,特别是当庭审主体变为一元的职业法官时,他因对案件事实最终负责,而更加具有调查证据的天然冲动。由此可见,中国刑事法官在庭审中无需亦不能塑造成纯粹的仲裁者角色,而应保留适当的且受到法律合理规制的证据调查权。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先进做法,表现在刑事审判方式上,就是从以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由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进行转变。对抗制的庭审方式更加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与对抗制庭审方式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没有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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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中的证据运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庭审制度作了重大改革,引进和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合理内容,基本上形成了控辩双方对抗、法官中立裁判的审判模式。这种审判模式和以前的庭审制度相比较,更加注重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强调法官的中立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公诉方举证责任更加明确,起诉后果的不确定性明显增大,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证据及运用规则越来越重要。新的庭审制度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实践中显示出它的合理性、科学性及生命力。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受到经济条件、政治制度、文化环境、司法制度等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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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开示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在庭审的过程中经常相互实施证据突袭,这一现象妨碍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因此,完善和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赋予控辩双方庭审前的知情权,禁止庭审中的突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中国刑事审判中法官具有调查证据的必要,其目的是澄清心证与查明案件事实,甚至必要时对被告进行客观照料。但是法官的查证责任并非是承担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而是同控辩双方尤其是控方的证明责任存在严格区别。因此,有必要对法官的查证责任与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进行边界划分,只有在控辩双方履行必要的证明责任后,且在特殊的条件下,刑事法官方能依职权调查证据。  相似文献   

18.
李伟章 《法制与社会》2010,(28):140-141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刑事诉讼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由职权纠问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移,实行倾向于英美法系的控辩式的庭审方式。控辩双方在一个新的权力平台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庭审的秩序和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庭审方式的改变并没有带动刑事证据制度的重大改变,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仍在旧的证据规则下运行,依然存在控辩双方在诉讼中适用秘密证据规则,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庭审效果不好等问题。本文指出要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对抗,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庭前证据展示是必经的、重要的途径。  相似文献   

19.
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三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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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开示基本上是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一项制度,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的转变,证据开示也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立法上对于证据开示几乎未作规定,刑事诉讼实务中迫切需要诉讼法学理论回答工作中无法回避而又必须予以合理对待的几个问题:一是控方是否负有向辩方开示证据的义务?如果有,开示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开示的范围如何界定?二是辩方有无所谓"对等"的开示义务?如果有,其范围同控方开示证据的范围有无区别?三是法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在以美国为代表的采用对抗制庭审方式的国家都已积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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