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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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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是由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转换,强调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弱化法官职权,赋予当事人更多的诉讼权利是一种普遍的趋势。然而,为实现民事诉讼之目的,保障程序公正高效有序的进行,法官相应的诉讼职权不仅不能削弱,反而应该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2.
李晓丽 《行政与法》2012,(10):95-101
我国审判方式改革在批判超职权主义观念的基础上,主张向当事人主义的目标发展,大大削弱了法官依据职权调查证据的权力。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分析发现,对真实的追求是民事诉讼的真谛,当事人主义并不排斥法院实施证据调查。我国应当通过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规范化促进司法者能动地输出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3.
一、改革法庭调查方式必须更新观念 改革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法庭调查方式,应从指导思想上实现四个转变。 首先,在执法观念上,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传统的诉讼方式,以国家干预原则和职权主义为主,过份强调人民法院的职权而忽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证据收集上,法官包办取证。法庭调查中,法官是导演,操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庭审。审查证据、确认事实均由法官依职权进行。这种扩张的职权主义不仅加重了人民法院的负担,也强行干预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变观念,就是要由职权主义转为当事人主  相似文献   

4.
职权主义--我国行政审判模式的必然选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和当前盛行的主张行政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为目标模式的观点相反,主张行政审判应采职权主义模式.作者从诉讼价值观、法律文化传统和行政审判的本质特征与目的三个角度分别论述了在我国行政审判中选择职权主义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行政审判的庭前准备阶段、法庭审理阶段和裁判文书阶段进行了具体设计,倡导法官在这三个阶段依职权积极作为,同时,适当发挥当事人的配合作用;最后,对职权主义行政审判模式与司法改革的关系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从阐明看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官阐明是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 ,针对辩论主义不足之处 ,法官依据职权进行指导的产物。我国民事诉讼有职权主义的传统 ,当前的审判方式改革则是以当事人主义为方向 ,法官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体现了职权干预的特征 ,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不甚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诸多问题。应当以阐明代替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6.
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向纵深发展,现代化的民事审判方式如何建构.通过研究、分析和展望,我们提出如下总体思路。思路之一,首先必须确立未来民事审判方式的模式类型。纵观各国民事审判模式,以法系、法律文化传统、法官及当事人的地位与作用等要素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两大模式,即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谓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为中心的诉讼结构以及由此而展开的各种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它的基本特征是:(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和发展依赖于当事人;(2)作为法院判断…  相似文献   

7.
鲁统民  李娅 《中国司法》2003,(11):34-35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我国法院的诉讼模式已由过去的强职权主义逐步过渡到当事人主义。 “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已为法院与当事人所共识。然而,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被动而消极,应该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不予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又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致使某些案件的事实难以真正查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应建立法院调查令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法官庭审指挥权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蔡杰  冯亚景 《法学研究》2006,28(6):113-124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一直强调弱化法官在庭审中的职权,而主张学习英美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法官的消极克制。但是,弱化法官职权并让法官消极克制并不意味着可以取消法官在庭审中的能动性。为实现审判之目的,保障庭审公正、高效和有序,必须赋予法官庭审指挥权。庭审指挥权包括诉讼许可和禁止权、程序异议裁决权、庭审引导权和告知权、证据调查指挥权、诉讼进程控制权和庭审秩序维持权。在我国,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庭审指挥权体系以及控辩双方权利救济机制,促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化和检察官地位的当事人化,并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和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庭审指挥权的正当行使。  相似文献   

9.
陈卫东 《证据科学》2016,(3):264-265
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跟证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研讨,并不多见。其实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我们从其整体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就是证据问题。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原本的意义的是有差异的,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仅仅包括证据裁判、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认证等在内的证据问题,它还涉及整个诉讼结构的变化。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原文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话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表述的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的研讨,甚至今后这方面的改革,重点都应该放在证据方面,而学者们所期待的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的改革暂时还很难做到。当然中央已经决定2016年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的改革能够在诉讼结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间职权的调整上作出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10.
一、民事诉讼调解工作方法要与时俱进现阶段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近几年来,由于注重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并存在忽视和弱化诉讼调解工作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片面理解审判方式改革就是庭审模式的改革,就是裁判作用的强化,注重坐堂问案,法庭调解流于形式,忽视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我国的庭审方式改革主要是实现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成为诉讼的主导者,法官则处于超然地位居中裁决。这样就造成法官普遍注重坐堂问案,注重在法庭上解决纷…  相似文献   

11.
论心证公开     
我国原有的民事诉讼模式源于前苏联,是一种职权主义诉讼模式。随着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各地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不断地融入了当事人主义模式的一些内容,如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法官当庭认证和裁判案件等。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引起了法官突袭性裁判,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对此问题的解决,笔者认为有赖于法官适时进行必要的心证公开。笔者现就实行心证公开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心证和心证公开 (一)心证和心证公开的涵义 心证的概念来源于自由心证。台湾学者邱联恭认为,“所谓心证,狭义言之,系…  相似文献   

12.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透视、评析与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各种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具有强职权主义色彩,法官主宰整个庭审过程,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配角地位。这种模式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因素、社会政治因素而产生的,弊端表现在损害了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效率,导致法官专断。 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基本思维,减少国家干预,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于其充分的诉讼权。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诉法第158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法官庭外调查是法官履行其案件事实查证责任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是其审判职权的积极运用,因此,这一诉讼职权和诉讼行为具有职权主义的特征。法官庭外调查权的...  相似文献   

14.
构建诉辩模式下的新型调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大多数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已实现了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过渡。诉辩式庭审方式被广泛采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成为诉讼的主导者,法官则处于一种超然地位居中裁决。这种新的诉讼模式与民商事案件的本质特征相吻合,有效保证了程序正义的实现,从而使我国民事审判的面貌焕然一新。但任何一种诉讼模式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诉辩式在展示出显著优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固有的弊端。一方面,于当事人而言,由于失去了法官纠问的缓冲地带,交锋更为直接,对抗也更趋激烈,和解和息诉的可能性就越小;与此同…  相似文献   

15.
审判人员不宜动员当事人起诉编辑同志: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应当朝什么方向发展?笔者认为,我国的诉讼模式应以当事人主义为基础,吸收职权主义的优点,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当事人主义的诉讼道路。这种兼收并蓄的尝试在一些国家已经取得成功,在我国也完全具备获得成功的...  相似文献   

16.
徐艳丽 《山东审判》2006,22(2):90-93
法官的倾听艺术是法官在开庭审理阶段具有程序意义的技巧和能力,透明而无声地蕴涵着潜在的权威和力量,反映了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审判风格和人格魅力。倾听艺术促进了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分权和制约机制结构的合理化,深化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改革,具体表现为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行为及弱化法官职权,其中法官的主持引导作用从侧面体现了法官的被动性和“只用耳朵倾听”的内涵。倾听艺术掌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庭审效果、社会民众对法官的评价和满意程度,倾听艺术提高了法官的基本功和内在素质,娴熟地掌握倾听艺术是提高裁判能力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7.
曹志勋 《当代法学》2021,35(2):134-146
在民事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存在三种方式,体现了法官职权与当事人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基于当事人证明权和比较法上证明申请制度,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启动鉴定程序的主要方式,应约束法官对诉讼程序的推进.虽然法官可能具有鉴定所需专门知识,但是不应认为法官就此享有决定是否鉴定的裁量权.关注到专门知识在法官事实认定中的地位与审判专门化倾向,有必要重新理解现行法上“有专门知识的人”概念.在不针对鉴定意见时,他应可以协助当事人就法官专门知识发表意见.法官应通过鉴定释明促使当事人提出适当鉴定申请,该义务的关键在于其类型与内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法证据释明规则,根据当事人是否已提出鉴定申请,将鉴定释明分为针对鉴定申请的“无中生有”和“去粗取精”两种情形.考虑到比较法上普遍承认法官依职权鉴定裁量权,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限缩规则应扩张到《民事诉讼法》条文本意.  相似文献   

18.
为了促进诉讼程序,高效审理案件,德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独任准备法官制度为充实审理服务。由于和证据调查中的直接主义背道而驰,独任准备裁判的法官权限随之扩大,摇身一变为独任审判型法官。由于是否独任审判取决于合议庭的裁量,限制了独任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面对诉讼案件激增,基本型独任审判法官应运而生以缓解法院日益不堪的审判重负。相较德国全方位扩大独任法官审理而言,我国独任审判制度适用范围狭窄,未能担纲审判第一线的重任,扩大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并将案件独任化乃是缓解审判负担、迅速解决纠纷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一、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辩论主义之意旨  坚持证据裁判主义是当今诉讼活动的正当程序价值取向之使然,从证据法意义上,坚持证据裁判主义必须与证据辩论主义相结合,这样既有利于使法官保持中立地位,又有利于法官兼听则明,同时又为当事人用尽其诉讼上的正当权利提供最大的可能。在诉讼中,只有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才能为庭审证据辩论主义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并使证据辩论主义具有实质内涵。  直接言词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一种历史产物,在西方君主专制时期,盛行的是一种纠问式诉讼,在这种审判模式下,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无须…  相似文献   

20.
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的裁判之道——德国关系法简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顾过去20年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可以看出,优化民事诉讼结构、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强化庭审功能是其中的一条主线。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强调了当事人诉讼活动的主体性,肯定了法官的居中裁判地位,调动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节约了司法资源,促进了民事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尽管我们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民事法官长期以来缺乏一套规范的、严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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