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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读者王先生来信询问:我所在的企业因拆迁迁往外地,企业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并支付补偿金。但在支付经济补偿时,本单位从1990年算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而我单位是1990年与现企业合并的,其工作单位的变化并非个人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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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竞争发展,使得单位常以附加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再就业行为进行相关限制,从而保护原有单位商业秘密信息技术等相关利益,防止人才的流失。本文以经济补偿金为视角,主要探讨员工离职后竞业协议中的经济补偿金能否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要件以及经济补偿支付方式形式的多样化的可能性,提出笔者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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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郭某提出于2002年7月1日到某电力公司从事配电运行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执行综合工时制度,上班时间为上24个小时休息48个小时,没有节假日之分,每个月工时超过了法律规定天数的9.5天.由于不能接受长期加班,2008年1月起经双方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以后开始执行标准工时制度.2008年12月停止工作.请求裁决:1、支付2002年7月至2007年12月超时加班费6940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支付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差额7106元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3、支付工地加班费差额24天共77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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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杨某2008年11月应聘到甲公司任市场总监一职,月薪10000元.2009年4月,甲公司与杨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等相关内容,即甲公司在杨某离职后每月向杨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竞业限制期限为二年.2011年3月,杨某与甲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在杨某离职后按约定每月向杨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2011年11月,杨某向海淀区仲裁委提起仲裁,以甲公司属于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为由,要求甲公司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的规定支付其8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差额36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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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职工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为由,无论延长工作时间还是法定节假日上班,都不发放加班费.身为部门主管的肖玥欣入职两年半时,却被公司以刻意像员工瞒假日制版费、安排自己上班挣三薪为名突遭辞退
申请维权后,公司先是同意支付5000元补偿,而后一拖再拖,且拒绝全额支付.通过工会提供法律援助,近日,肖羽欣终于拿到了单位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代通知金等共计8500元.从5000元变成8500元,她说:“还是工会力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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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大学毕业后进入某IT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前,公司与陈阳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3个月后,陈阳经过咨询得知,原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的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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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高某从1987年3月1日开始一直在华宇集团工作,2003年2月28日集团公司召开职代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改制暨人员分流方案,决定实施个人与企业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方案,与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03年4月15日,公司与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4月15日前高雄一直上班且工资也发至4月15日。高某认为,截至2003年4月15日,其工龄应算17年,但单位给的经济补偿金是按16年计算的。集团领导解释说,补偿金一律截至2003年2月2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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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单位在欠付职工两个月工资后,一次性支付了职工三个月的工资,其理由是企业不景气,没办法。请问,此行为是否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需要不需要支付我们赔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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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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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也给劳动者结算完了工资,但并没有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事后7个月才知道有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劳动者这时要求经济补偿时效是否过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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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8年入职中国某体育用品公司(下称甲公司)担任产品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3年2个月.同时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解除6个月后的次日止,并且约定竞争关系单位、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计算办法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2011年王某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双方于2011年1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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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季某于2006年12月在B物资公司内退,由B物资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20日,季某到A通信公司工作,并告知该单位其为内退人员,保险由原单位缴纳.2011年2月15日,A通信公司与季某协商一致,于当日解除劳务关系.季某在A通信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通信公司向季某支付的工资未达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向其支付延时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011年12月,季某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A通信公司之间建立有劳动关系,要求该单位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加班工资、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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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黄伟木的申诉案作出裁决书,裁定汇晟服装有限公司支付黄伟木在4月至8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12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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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农民工黄伟木的申诉案作出裁决书,裁定汇晟服装有限公司支付黄伟木在4月至8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125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