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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损害之所以发生,有时加害人有过错,被害人也有过错,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混合过错既然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即应根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责任的大小。随后考虑加害人是否赔偿,赔偿多少。这就是民法理论所要研究的过错相抵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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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混合过错,区分混合过错中当事人的责任,是目前审判实践中分歧较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澄清。一、混合过错的特点。混合过错是指当事人双方即侵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都有过错。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混合过错具有如下特点:(1)对损害后果,侵害人、受害人都有过错。(2)主体双方的行为同侵害后果之问具有多因一果的联系。(3)民事责任由双方共同分担。二、应澄清的几个认识问题。一般地,侵害人的过错认定是容易的,而对受害人过错的认定,模糊认识就比较多,大致有以下几种:(1)起因论,即认为凡是由受害人的错误或违法行为引起侵害的,就构成混合过错。(2)行为论,认为以损害事实发生过程中是否双方都具有违法行为为标准,区分是否构成混合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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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法》将强制当事人履行的诸种义务以"过错义务"作了打包规定,即以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预设为前提,笼统认定行政相对人存在行政违法且不履行义务的情形。然而,行政法治实践中相对方所承担的义务有时是非常复杂的,不主动履行义务也并非相对方都存在主观过错。如果将这样的义务不履行责任也通通转嫁到行政相对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行政强制法》中区分义务不能履行的诸种情形,采取不同的义务履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这既有利于行政法上义务的真正实现,也利于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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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当适用过错后果责任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2000,(3)
医疗过错的民事责任承担,是适用过错后果责任或只限于医疗事故责任,自《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不仅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对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及至医疗行政管理理论,医疗立法理论诸方面发生了碰撞.本文通过对16例医疗纠纷的总结分析,探讨医疗纠纷需适用过错后果责任而不只限于医疗事故责任。案例来源笔者于1994年底从临床和医疗行政管理、医学情报调研生涯转到执业律师的5年,在接爱咨询、受理承办的医疗纠纷案例中,属有明确的过错事实并直接造成损害的后果,或有明确的过错事实并致使贻误诊疗时机而不能得到应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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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能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能够形成过错并能经受过错责难的法律能力,其作用于包括过失相抵规则在内的整个过错侵权法体系。过失相抵规则的理论基础系为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其功能旨在对"全赔或全不赔原则"的局限性进行修正,使具有混合过错的行为人与受害人能够公平地分担损害。过失相抵规则在具体适用中并非单纯地强调客观层面的原因力之比较,而必须考量存在于这种比较背后的伦理评价因素。缺乏伦理评价参与的原因力比较,将欠缺基本的价值妥当性而抑制过失相抵规则的功能及效果的充分实现。因此,实行过失相抵,需考量受害人的识别能力和责任能力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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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犯罪人与被害人行为互动的结果,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我国刑法中虽没被害人过错的概念,但其精神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亦有所体现。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法理依据可以从自我答责理论和期待可能性理论中寻求,为了完善法律体系,实现公平和正义,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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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行政的规范框架之内,我国行政机关面临愈发凸显的合法性困境和威慑力陷阱,“罚不下去”的个案正义需求多发,这为能够合法解构依法行政、强化企业自我治理的行政合规制度,提供了巨大的制度动力。并且,相较于刑事合规而言,行政合规还可以凭借行政执法和解的传统资源、新《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等等,获得更为有利的制度空间和推广通道。然而,行政合规同时也面临着极具挑战性的理论争议和实践障碍,“行政权的不可处分性”“企业独立意志的缺乏”“法律认识上的客观障碍”“法律责任的合规落空”等等,都是行政合规必须正面回应的独有问题。对此,既需要适当转变法教义学的严谨立场,以行政合规化解传统理论缺陷,也需要对《行政处罚法》中的主观过错条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明确主观过错的定罚角色,从而赋予行政合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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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该安排立法根据明确,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且突破了过去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狭义的层面推进到了广义的层面。从内容上看,该安排比较全面地确立了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基本规则,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互相尊重司法权和刑事管辖权的精神,对于大陆与港澳特区乃至台湾地区开展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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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关系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在缺乏系统的行政证据制度,实践中行政机关只得照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行政活动追求效率,把诉讼证据规则简单地移植到行政程序中,在理论上和行政实践中都会产生冲突,因此,应当由《行政程序法》规定符合行政行为特点的行政证据制度,一旦行政证据制度得以确立,在行政诉讼中,法官就应当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来审查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政证据的规范就应当寿终正寝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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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行为成立理论是借鉴了大陆法系的理论建立起来的。大陆法系行政行为成立理论包括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通过比较发现,我国的行政行为的概念定义是法国式——广义上的行政行为,而成立理论是德国式——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这必然导致我国的行政行为的概念与行政行为成立相悖,从而导致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进行反思与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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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中的中央机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众多方法中,最为重要的要数中央机关合作机制的建立。中央机关在发展中表现出模式的双边化和功能的多元化等趋势。中央机关合作机制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司法救助申请、返还诱拐儿童和国际扶养请求等领域。当然,该合作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特别是应当改善并逐步扩大中央机关机制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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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ADR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徐卫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4):58-63
行政性ADR是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逻辑支撑:诉讼救济的不足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空间;权力分立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为其提供了可能性基础;本身固有的资源优势使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行政性ADR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和意义,它有实现正义、维护秩序和政策形成的法律机能。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ADR应注意贯彻以下几项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及时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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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构建和谐社会是同一主题的不同层面。依法行政能否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尺度,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1]。抽象行政行为作为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项最重要手段,是依法行政的起点和基础,但在依法行政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甚至出现了超越自己立法权限进行立法的现象。抽象行政行为的不规范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是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体制性因素之一。本文在分析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现有监督机制局限性的基础上,论述了将其纳入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与规范,为依法行政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行政法制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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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结构——依据对世界上行政程序法规范结构的统计与透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程序法的模式与内容性结构如何定位与设计,乃是行将制定的中国行政程序法所直面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或许可以以某种价值观或者其他理论支撑起一个设想或者主张,但通过对现行世界上存在的12个成文行政程序法典的内容进行分解和统计,并以"规定率"为依据,提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模式,特别是内容结构方面的设想,这也不失为一种研究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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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确认无效诉讼是否受起诉期限所约束,学理及实务上均存在分歧。学理层面上,不受约束之立场与大陆法系传统的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相契合,受约束之立场则植根于法安定性的考虑。实务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出现矛盾,其对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编写的释义书、内部讨论形成的会议纪要等引导实务操作的“官方范本”同样存在分歧。有必要在实然与应然两种语境下探讨确认无效诉讼的起诉期限问题。实然语境下,现行《行政诉讼法》采受约束之立场是明确的,而引起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94条第2款似乎隐含不受约束之立场。但借助诉讼过程的阶段化构造理论与单层阶段诉讼的审理结构展开分析,可知第94条第2款实则无法导出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所约束。而应然语境下,通过权利保护与法安定性之权衡,可知未来修法时宜采不受约束之立场,且确认无效诉讼的独立价值亦有赖于对该立场的遵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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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行政诉讼法》修订之构想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现行《行政诉讼法》已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 ,其修改势在必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标是解决行政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人权公约的承诺、满足入世的要求及扩充行政诉讼的功能。在具体制度上 ,应从诉讼类型、受案范围、审级制度、当事人制度、审理程序、庭审方式、审理标准、证据规则至判决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修改。此外 ,对《行政诉讼法》的修订还需要关注制度的外围环境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