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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尚书·吕刑》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这要求司法官折狱必须听取双方之词,方可斟酌定案在五千多年的中国法制文化史中充满了古圣先贤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整理,以便与新时代的法律文化相对接,推动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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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政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03-106
一、先秦判例制度的形成 先秦时期为我国法律制度萌芽和发展的时期。据文献记载,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律为西周的吕刑。吕刑应是西周判例汇编。如《尚书·吕刑》日:“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荆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吕思勉先生质疑:“案集先秦法律之大成者为法经,不过六篇,安得有三千或二千五百十条?” 又如《汉书·刑法志》载:“相国萧何捃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汉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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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周法制研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商、周法律史料扑朔迷离,因而给先秦法制研究造成很大困难,以致出现了一些误说,且流传甚广。作者就其中五个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汉初提出的”夏刑三千条”乃误说,其来源是《尚书·吕刑》和《书序》;《洪范》既不是夏代的法典,也不是所谓的“宪法”,而是古代探讨统计方法的政论文献;常被法学界引用的甲骨史料中的“刑”字应释为“丹”,而“辟’字应释为“孽”字;西周穆王时制定过法典《吕刑》,但《尚书·吕刑》则是后来依据西周官方档案整理而成的文献;现存《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是西周法典《吕刑》一专有术语,是《吕刑》刑罚体系组成之一,即赦免,最轻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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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尚书·吕刑》曰:“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这要求司法官折狱必须听取双方之辞,方可斟酌定案中华法文明是延绵数千年之久的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和谐的价值理念、周备的制度体系与高度的社会共识是辉煌的中华文明稳定、发展、繁荣的有力支撑。“片言折狱”一词最早出自《论语·颜渊》:“子曰:‘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置于司法的语境,对其理解存在一些争议。关于何谓“片言”,学界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其一,“片,犹偏也”;片言即“偏信一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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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入《尚书》的《吕刑》,记述了西周穆王时的刑事政策和诉讼制度,其中,有关对司法官员提出的执法、守法要求,当是我国最早的法官守则。 《吕刑》对法官的要求,可以归纳为: 第一,依法办事、宽严适中。法官先要弄懂法律条文,依照条文仔细斟酌,判处适中的刑罚,使所审判的案件都能够做到公正,即所谓的“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同时,法官应当“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即不要引用过时而失效的法律,在明察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使每个案件的处理都符合现行法律。 第二,因时用法,灵活量刑。法官在审判时,应当采取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形势裁量处罚,所谓“刑罚世轻世重”。重罪适宜轻判的,就应当改判为轻罪,轻罪适宜于重判的,就应当改判为重罪。在案情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从轻不从重,即“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 第三,排除干扰,独立审判。法官应当独立审判,不受干扰,纵使是遇到权势,也不要屈服,“虽畏无畏”。力争达到当时社会的最高道德——正直、刚克、柔克“三德”。 第四,忠于职守,廉洁刚正。法官应当“戒为勤”,把克勤尽职作为准则。只是能言善辩是不够的,法官必须善良正直,有才能,“非佞折狱,惟良拆狱”。衡量一个法官好不好的标准,就是看他是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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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作为一篇言刑专文,其所蕴涵的司法理念,初步完成了从"神判"向"人判"的历史性跨越。《吕刑》篇所体现的两造具备、察辞于差、简孚有众、惟察惟法等诉讼制度,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不失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中关于哀敬折狱、惟良折狱、戒不勤、绝五过之疵等要求,更是司法者能够"中正"司法的必备素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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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6)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它的产生和发展作历史的考察,将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此谈点管见,有正于大家。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沿革《尚书·吕刑》记载:“下刑适重,上服。”贾疏说:“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诸所罪罚者有权宜,当临时斟酌,不得雷同加重。”《吕刑》又载:“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孙星衍疏:“其刑上备者,具列爰书上之勿增减罪状也。”它是指一个行为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轻重两罪(数罪),此时只按重罪之刑处罚(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据考证。《吕刑》制作年代大致为西周后期。可见,数罪并罚原则早在西周以前的奴隶制法中已略见端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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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12(6):124-128
一、新见吕簋与“吕王作刑”《吕刑》为今文《尚书》中的重要篇章,在传世先秦古籍中曾被称引过16次,是探讨西周法制状况的基本资料。然而针对《吕刑》的版本流传和字词含义,历代经师分歧很大,争论颇多。近年来先秦金文、简牍新资料不断涌现,其中很多可参证《吕刑》中的有关内容,并发现以前未曾注意到的问题。本文以新公布的吕簋铭文为据,对聚讼已久的“吕王作刑”文句试加考释。《吕刑》首句日“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以此交待《吕刑》的制作背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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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有“惟察惟法,以审克之”之说,可见,审计部门做为一个经济监督部门,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审计人员因而有了“经济卫士”之誉称。山西省沁县审计局在局长龙效中的带领下,深入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行使《审计法》赋予的权力,依法审计,2001年共完成6大类14个审计项目,全年共审计单位93个,审计总金额13500万元,查出违规违纪金额999万元,应上交财政49万元,已上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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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6,(2)
墨刑是中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其作法是在罪犯身体的某些部位刺字并染黑,以为惩罚之标记。由于最初的刺字部位多为额面,所以又称为黥或头鹿黥。《说文解字》上讲:“黥,墨刑在面也。”笔者认为,墨刑不仅是一种对罪犯的惩罚,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罪犯登记手段,对于罪犯身份的识别有着重要的作用。墨刑起源于五帝时代的苗族,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历史了。《尚书·吕刑》记载:“苗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夏王朝在灭掉苗族之后,袭用了苗族的肉刑体系,殷因于夏,周又承殷制,确立了我国奴隶社会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体系。《周礼·秋官·司刑》中说:“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春秋战国,诸候刑法不一,但墨刑是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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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逐步深入,法制进一步加强的今天,中国要不要实行法官责任制以及如何实行法官责任制的问题,已引起法学界一些学者的思考。本文试图对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法官责任制的历史回顾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犯了错误,要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古代诉讼中的传统特点之一。早在周朝的法律中就规定:“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尚书·吕刑》)意思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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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法甚为完备,颇具特色,以中华法系之美誉而闻名于世,其中数罪并罚制度亦有一定价值。本文简述其意,略显端倪。数罪并罚就是犯有数条罪行的人如何负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中国历代王朝对一人数罪的处罚原则有所不同。《尚书》是我国最古的一部以政事为基本内容的文献汇编,其所记载的夏、商、周三代的政治法律思想是中华法系的基石。《尚书·吕刑》说:“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就是说一人犯有两个罪行时,把轻罪并入重罪,只按重罪科刑,不复处轻罪之罚。这是我国早期的数罪并罚思想,吸收原则的雏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