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00 毫秒
1.
军事司法主要有两大价值,即秩序安全价值和权利保障价值。台湾地区军事司法的价值取向经历了维护军事秩序和安全的一元价值到秩序安全优先于权利保障、秩序安全和权利保障并重的二元价值的发展过程。军事司法价值取向的发展变化是台湾地区军事司法制度现代转型的内在动因,其突出表现是在军事司法审级制度方面,1956年之前实行一审一核制,1956年以后实行复判制度,1990年末改为实行上诉制度。在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坚持以军人权利保障为基本价值理念,以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现司法公正为出发点和归宿。  相似文献   

2.
于群 《河北法学》2006,24(10):117-118
公正合理的审级制度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职能和法律价值目标的前提条件.而我国司法的行政化导致法院缺乏独立性;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法官的不独立;再审制度导致裁判的不确定和司法权威的下降.现行司法的审级制度影响法院独立行使裁判权,影响司法公正,必须进行改革.对民事审级改革中各审级法院审理的范围方式,审查程序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3.
周娟 《法制与社会》2011,(27):52-52
在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能够体现程序制度的基本原理,实现对程序公正性的最终保障。因此研究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从民事审级制度的内容、类型、功能、价值四方面解绍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4.
根据审级制度的功能结构、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功能划分、审级制度的构造等方面的差异,可以将中美两国的刑事审级制度分别归结为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和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中美两国之所以实行不同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与两国的法律传统具有重要关联。规则治理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有助于充分发挥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各自优势,促进不同审级之间的功能区分。尽管纠纷解决主导型的刑事审级制度体现了法院解决纠纷的审慎态度,但是容易导致初审程序与上诉程序之间的恶性循环。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审级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诉讼制度 ,其基本功能有二 :即纠正错误判决和统一法律见解。我国四级二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 ,由于欠缺审级制度功能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 ,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和制度体系上的不和谐。因此 ,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 ,并遵循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重构我国四级三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在重构的基础上优化具体程序的设计。  相似文献   

6.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基本价值取向。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辩证统一关系的关系。如何设置科学的刑事审级制度说到底就是如何协调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尽量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在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尽量提高司法效率。为此,刑事审级制度设置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刑事审级适中;第二,根据不同的案件,实行不同的刑事审级制度模式;第三,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刑事上诉程序实行不同的审理方式;第四,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刑事上诉程序采用的不同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7.
姜焕强 《河北法学》2004,22(10):139-143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但多是以三审终审制为原则确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四级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已不断显现,并与现代审级制度的一般原理相悖。现有审级制度在程序设计上以及在与司法体制相融合时表现出的渚多缺陷,已经影响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需重新建构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以一审终审为补充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时实行法院的职能分层,规范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8.
裁判的正当性和裁判的终局性是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两大基本目标。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建构基本上遵循了大陆法系的模式,但第一审程序在吸收不满、保障裁判的正当性方面存在着先天的不足;第二审程序的某些方面亦有待完善,其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裁判的终局性几乎不成问题,但裁判的正当性则主要来源于实体的正确性。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首先应当着眼于从第一审程序加强裁判的程序正当性,其次应当对第二审程序加以完善,并在完善再审制度的基础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上诉机会,从而使终局的裁判更加具有正当性。  相似文献   

9.
刘忠 《法学研究》2015,(4):41-58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一改革举措可能意味着我国法院层级或审级变化的新动向.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看,法院层级和审级变化并非彼此孤立,且都从属于国家政治形态设计.1954年中共中央取消大区分院,促动了法院审级由三审制改为两审制.两审制带来的法院功能和案负变化,导致中级人民法院层级的设立.为了保障四级两审制平滑运作,民事调解制度扩大,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普遍设立.这一法院层级和审级制度的设立,契合了扩大省级地方权力的政治目标.1983年以来“地改市”运动、民事调解制度的萎缩以及撤销部分派出法庭,使得四级两审制的基础发生松动,法院层级和审级方面的新变化由此产生.  相似文献   

10.
我国应当按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改革目前的法院设置、职能配置以及级别管辖制度.构建多元化的审级制度,即按司法区设置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和简易法院等四级法院系统。简易法院设小额法庭,管辖小额请求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简易法院管辖轻微民事、刑事初审案件:地区法院管辖其余的初审案件以及来自简易法院的上诉案件:巡回上诉法院管辖来自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一般案件实行二审终审:但具有重大法律意义的案件和死刑案件可上诉至最高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并建立适当的判例制度。同时改革与审级制度紧密关联的配套制度,如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保障;建立法官编制及法官遴选、保障、惩戒制度;改革法院内部的分工与管理;废除审判监督程序.改设再审之诉程序等等。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权利救济和保障公正方面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出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二审审判方式、发回重审以及审理期限等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力度明显不够。为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功能,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扩大开庭审理的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改革发回重审制度、创建当事人和解制度。惟有如此,刑事二审程序才能更加民主化、法治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12.
论犹豫制度的刑事政策功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事政策司法化的历史表明,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目标使得司法程序在贯彻刑事政策中体现出了独立的价值。犹豫制度就是通过赋予刑事司法机关程序上的裁量权,从而使其发挥追求个别正义、促进司法的人性化与谦抑化等刑事政策功能。我国刑事政策的司法化途径应当注重强调法治原则并通过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实现。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于司法文明的要求,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完善了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司法职能。然而,监所检察.Y-作的客观现状与新《刑事诉讼法》的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和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如何深化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理念变革与制度更新的思考,是我们全面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正确履行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着重探讨的课题。我们应当以强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为逻辑起点,优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立法设计,并就如何落实好、发挥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的权利保障职能,解决好监所检察的执法理念转变、加强基础保障和机制创新等问题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14.
强制侦查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是刑事程序法治的一项国际准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最薄弱的环节。制度阙如已对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带来显著不良影响,且与现行法律体系的规范逻辑明显不协调、与我国司法运行与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不一致。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要逐步推进,区分强制侦查的强度分别处理,同时注意"司法二元体制"的制约,采取检察机关的"准司法审查"与法院的司法审查相结合的模式。具体内容包括缩短拘留时间、改变检察机关"自侦自捕"、允许对不服批捕决定有限制地申请法院救济、对特殊形式的监视居住实施外部监督。同时,应对一部分高强度的对物的强制侦查行为实行外部审批,对电子监听严格法律程序并实施检察监督,以及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设置司法救济等。  相似文献   

15.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诉讼化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定实施,是指司法鉴定人按照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规律,具体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和活动。鉴定实施的诉讼程序规范关系到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鉴定各方权利的实现。因此,发挥法律程序自身的价值功能,实现鉴定实施的规范化、科学化,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等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改造的构想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死刑复核程序有一定价值,但存在诸多弊端。即便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死刑复核程序自身的弊端依然存在。应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实行死刑案件二审强制上诉制度,增加三审并原则上设定为法律审。实行合议庭法官一致(或绝对多数)同意时才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原则,并应对死刑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方式进行改革。死刑案件还应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实现被告人辩护权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由于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民事错案认定标准混乱、成因复杂、执行回转程序能够补救一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司法最终权威需要确立等原因,我国目前没有规定民事审判错案的国家赔偿制度。然而,对于那些司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其公平审判权,不适用或者不能通过民事执行回转制度获得充分救济的受害人所遭受的"非正常诉讼风险"——损失,应当开辟国家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8.
黄克功杀人案发生在陕甘宁边区成立后不久。边区司法机关仅用六天时间,便完成了从案件的侦破、起诉到审理、判决和执行的所有程序,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公正,从效率、民主与人权保护等方面,确立了标准。在缺乏明确的实体法及程序法规范的情况下,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此案的审理,创设了人民群众民主参与刑事案件的陪审制度和公审制度、边区高等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诉讼程序制度、法律适用主体的平等原则等重要制度,体现了边区在特定历史条件和战争环境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独特方式,对革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民事诉讼第三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尚豪 《法学论坛》2005,20(3):17-20
我国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由于欠缺对审级制度功能理论和相关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考虑,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种种弊端,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建构第三审程序。在第三审程序中,应当只审理法律问题,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越级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并对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实行特别上诉、最高法院提审和上诉许可制度。出于审理范围恒定原则,在第三审程序中,不得提起反诉、附带上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